问题六:在个别实施政府项目统一管理的地区,一个机构统管了所有的代建项目,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专家认为,这种模式实际是一种“交钥匙”总承包形式,既没有被代理单位,又没有代建单位。
问题七: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导致运作过程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
完善规制是当务之急
——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对代建行为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如何对代建行为依法实施有效监管,以保证代理质量和代理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明确代建制项目的范围。从大的概念来说代建制是一种委托代理建设方式,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形式却应该是多种多样。有全权委托、有部分委托,甚至还有假委托。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比较彻底的代建制应该是全权委托,也就是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明确参与“代建制”各方的主体地位。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五大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政府成立城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业主按招商合同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管;承建商按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工作,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最终使用(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运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管。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代建制”模式的法律地位、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代建制组织管理、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选择、代建合同的性质、代建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严格对代建人的委托制度。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位长期研究该问题的法律专家认为,必须建立一整套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对代建企业的进入设置一定“门槛”;招投标制,对代建企业的选择应采用招投标制;信用记录制,建立代建人的代建记录;行业管理制,促进整个建筑领域的行业管理,从而扼制因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