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一是建立货币政策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察金融机构落实货币政策的业绩,并将此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离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建立以央行监管为核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社会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职责,彻底解决内设机构不规范、职能重叠问题,并制定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适应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时解决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分业监管的矛盾。要推行银行、证券、保险三方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三方联合执法,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序流动。搞好前瞻性金融监管,解决对外资银行监管中的“漏斗”现象,在保护其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切实保护好民族金融业。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监管方式上,应在完善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央行提供统一报表和报告的时间,并实现央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在监管手段上,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主要靠法律手段,并注重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要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盈亏、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在新形势下的违法违纪经营。四是实行金融监管再监督,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透明度,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此项工作应由监察部门负责,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本级的金融监管实施同级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