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检察官
律师
法律家人数
国民人数与法律家的比例
美国
266755000
28395.702
20830.558
881454
936934
285:1
英国
51820000
3170
2132
73751
79053
656:1
德国
81538600
22134
5375
85105
112614
724:1
法国
58027300
4591
1367
29397
35355
1641:1
日本
126166000
2113
1274
16853
20240
6233:1
四、 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在的实验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推动并没有过多的体现出其对于本国古代君权控制下的仁本教育思想的承袭,相反,随着中国近代化的进程以及在西学东渐思潮的下,西方的人本法律教育理念才开始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产生影响。
1902年,清廷除下令“参酌各国法律”,启动晚清十年立法活动外,还于1904年创办了直隶法政学堂,并在同年的《奏定大学堂章程》中将法律学列为10 种专门学之一。自此便开始了中国系统而有组织的法律教育活动,使法学成为近代教育的一个门类,也为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创造了必要的载体。清末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政府垄断下进行法律移植的平台,从早期的按照英美法系的法律教学模式所创办的北洋大学法科到深受日本法律教育体制影响的京师大学堂政法教育,在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磨合中都不同程度的吸收了西法教育中的先进经验,但在学科定位上,法学始终未能从学当中完全分离出来。
然而,晚清法律教育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弊端在国民政府时期也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府加强了对法律教育的控制,使学术机构愈加官僚化,此外还长期限制了法律教育的规模。然而值得一提的是,1933年《考试法》和1935年《法院组织法》所创设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使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 在传统的理论教学中加入了职业性因素的考虑。
基于这种情势,于1917年出长北大的蔡元培高举学术自由的旗帜,在借鉴欧美大学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在北大兴起了教育改革的浪潮。此次改革不仅对北大,甚至对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其在扩大法科规模的同时,开始重视法律门四年级学生的诉讼实习、推行选科制、鼓励学生通过译名或译书来达到专门研究之目的以及成立法学研究的学生性社团,以此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到了20世纪30年代,法律教育界曾经引起一场大讨论,著名学者燕树棠先生从法律教育的目的出发提出作为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社会常识、剖辨能力、远大理想和眼光四个条件。这种强调实用与理论结合的主张成为了当时法律教育界同人的共识。此后,在抗战及解放战争期间,全国各大高校在时局动荡下辗转播迁,法律教育没有太大的发展,在教学目的及内容上政治性色彩较为浓重。
1949年建国伊始,教育部规定法律系的任务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与社会发展之前景,以新民主主义为领导思想,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与师资。主要是培养一般的司法干部。” 此外,在大学的课程中要着重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方针。与之相应对的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以政法教育替代传统的法学教育,其严重冲击了法学专业的独立学科性地位。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以培养满足人民政府政治需求的司法人才为目的的,并未对学生的主体性发展表现出应有的关注。实际上,50年代中国法律教育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对苏联教育模式的亦步亦趋,即从教师、教材以及课程内容的设计上都体现出对苏联教育体制生硬的移植。在随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出现分离,在教学内容上以马列主义为名号,片面强调阶级论的主导作用。此外,从1958年起,部分高校强调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还应加强劳动和基层锻炼,因此在教学计划中,生产劳动成为最为重要的一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