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社会没能像西方社会那样,从哲学意义上系统阐释自然理性和人为理性的区别,也没有把法律和司法领域视为一门,但传统中国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华文明的高度发展过程中却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律教育理念和模式。虽然,中国自清末才出现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但要追溯其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的起源却是由来已久。商周之际是中国古代神本文化向人本文化过渡的重要历史时期,而此时所萌生的人本论思想也表达了其对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的关爱和尊重。《礼记》有云:“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也。”在此基础上,儒墨两家所体现出的仁爱兼爱、有教无类的孔墨教育精神对后世的教育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尤其儒家教育观更是在汉代所实施的文教政策后,为历代统治者推崇,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教育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教育思想继承西周的“敬德”传统,以孝悌为根本、伦理为核心,注重道德完善的人文主义传统。《礼记》中《大学》的开篇即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后又提出实现此宗旨的“八条目”,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此构成封建社会“修身为本,修己治人”的教育体系。需要指出的是,孔子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提出要使受教育者在“仁”、“知”、“勇”、“美”、“才”等方面均应得到修养和发展这一教育目标的先师。孔子教育虽然是以“仁”为本,但却未曾忽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其以“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来强调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性,以“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来突出其启发诱导式的教学方法。与之相结合的是孔子所创的另一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即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重学生的个体性差异,避免千篇一律的说教。将先秦时期儒家教育经验与思想进行的是作为我国第一部自成体系的教育专著的《学记》,其在教育原则、方法等方面都渗透着“立人”的教育观,即认为教学是学生主体与教师互动的过程,在教师积极的启发引导下,应重视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从学力和人格两方面关注人的发展,这可以在《学记》里所体现的“教学相长”、“预时孙摩”及“善喻”等观点中窥见一斑。由此至明清时期,历代的教育思想都在儒家教育观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唐代教育家韩愈提出“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的相互为师的观点;在宋代理学教育思潮影响下,注重讲明义理、躬行实践的书院制度成为当时主要的教育模式,其采用问难论辩式的教学方法,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与能力,并积极倡导学术争辩和学派交流。然而,清代的科举以及自康熙朝始的文字狱却严重阻碍了以人本主义教育的发展,期间的幕友法学教育也同样抑止了法律教育的发展。事实上,纵观中国古代传统教育理论与实践,主要是以德育为本位进而承认并巩固君王的统治。因此,从儒家到清廷均不重视法律教育,代之以君本论前提下强调人伦精神的道德教育。
三、 人本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
二十世纪的法律教育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变革,各种教育思想流派的不同社会观、哲学观和人生观在法律教育的宏观及微观层面的整合过程中,各自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了人本主义法律教育观的发展倾向。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世界法律教育体制的改革虽然仍在继续,但各国根据自己对人本法律教育观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人本法律教育模式。现就美、英、德、日四国的相关基本情况进行简要的论述。
美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构建最为完备和科学的国家之一,其大学教育分为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职业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而法律教育则可谓是职业教育的表率。美国法律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专业本科生,若想要入读法学院则必须先在其它专业或领域获得学士学位。这样便在一开始就确保了法学院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他们能够从事跨学科的研究,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这样,在一群“出生背景迥异”的学生聚集的课堂上更容易迸发出创造的火花。据统计,全美约有203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 ABA)承认的有185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