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中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人。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人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岗。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5、税务机关要适当的行使其核定征收权。我国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其核定征收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核定征收应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程序。
6、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减少避税的可能性。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耳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7、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经济税收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