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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理论探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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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与日本一样,对于税收犯罪的立法集中规定在德国税法中。为了明确对税收犯罪适用的不同于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中主要是关于德国财政管理机关在追究税收犯罪中的责任与权限,德国税法第369条规定了税收犯罪的一般种类,它包括:根据税法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伪造或者准备伪造与税收标志有关的价值标志的行为;包庇实施了以上行为的人的。第370条对偷逃税收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但采取的是空白罪状的方式,这是因为偷逃税收犯罪是以交税义务为前提的,因此对这个犯罪的说明,需要通过税法规定的行为构成加以补充,例如收入税、工资所得税、工商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等法律。税收的义务和应当向财政机关说明的事实范围,都必须由实体税法的规定来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偷逃税收犯罪的主体是有义务纳税的人,包括有义务为自己交税的人和有义务为别人交税的人。具体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没有权利能力的人合团体和财产团体的负责人;或者在没有负责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指该团体的成员,代理处理税收事务的人,企业的负责人,以及税收顾问。偷逃税收罪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分为三类:一是向财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错误地或者不完全地说明对税收有重大意义的事实;二是违反义务规定,不向财政管理机关说明对税收有重大意义的事实;三是违反义务规定,不使用税收标志或税收印鉴。对于偷逃税收罪的成立,还要求必须造成短少或者为自己或他人取得税收上的利益的结果。对于偷逃税收犯罪,一般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对于出于严重的自私自利的动机,大规模地偷逃税收或者取得不法税收利益的;滥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职位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或者职位的帮助的;利用事后取得的或者伪造的凭证,从而持续逃税或者取得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的等均明确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偷逃税收犯罪应当判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监禁。
虽然德国税法对于偷逃税收罪规定了向财政管理机关说明、补充说明了偷逃税罪中规定的没有向财政管理机关说明的情况的,在说明或者补充说明的范围内免受刑罚处罚,但是如果在行为人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之前,财政管理机关的官员已经开始税收检查,或者开始税收犯罪、税收违反秩序行为的调查;或者已经向行为人或者其代表宣布开始了刑事程序或者违反秩序的程序;或者偷逃税收的行为在说明或者补充说明的时候就已经完全或者部分被发觉的,并且行为人知道这一点或者他通过对实际情况理智的估计应当考虑到的是不能免责的。在税收短少已经发生或者税收好处已经被取走,行为人在被逮捕之后,也只有当他逃避的税收在财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回后,才能免除刑事责任。对于税收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代理人,规定了他们只有在及时合法地报告了法律规定的内容之后,才能免除刑事责任。
德国税法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职业性、暴力性和团伙性走私行为以及税收窝藏行为均属于税收犯罪的内容。德国税法上所说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禁止性规定,进口、出口或者转口有关物品的行为。它与偷逃税收罪的规定一样,采取的是空白罪状的形式,对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和涉及的有关物品,需要通过有关法律来进一步明确。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照具体禁止进出口和转口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具体的禁止进出口和转口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则按照偷逃税收罪处罚。对于职业性地偷逃进口税或者职业性地违反垄断法规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对于在偷逃进口税或者实施禁止性行为时,亲自或者其他参与人使用了射击武器;或者在偷逃进口税或者实施禁止性行为时,亲自或者其他参与人使用了武器或者其他工具或者手段,通过暴力或者威胁通过暴力阻止或者克服他人的抵抗的;或者作为持续实施偷逃进口税或者禁止性行为的团伙成员,帮助其他团伙成员实施这种行为的,德国税法明确规定都必须受到刑法处罚。这里的团伙,刑法界一般认为不仅包括德国刑法典第129条意义上的犯罪组织,只要其持续实施偷逃进口税或者禁止性行为,而且包括在实施犯罪之前或者实施犯罪期间,明示或者默示地纠集起来的2人以上的松散组织。这两个人可以是夫妻,只要他们以实施这种犯罪为目标。团伙中的第2个人可以是未成年人。任何购买、取得因偷逃消费税或者关税或者事实禁止性行为而获得的东西或者货物,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的都应以税法第374条规定的税收窝藏罪处罚;如果以犯罪为业的,则应当依照职业性走私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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