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土地权属仅仅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不能笼统地确定谁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绿地具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对于绿地上的植物才享有所有权。所以,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绿地上,有三个权利:第一个权利是国家所有权,在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第二个权利是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地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建筑房屋、购房者购房取得区分所有权,对于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都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第三个权利是绿地植物的所有权,仅仅包括地上植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其所使用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取得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内的绿地,其土地的权利也当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其绿地上的植物,区分所有权人才享有所有权。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言,所谓的绿地,既包括绿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绿地的附着物的所有权。
'P>
其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绿地,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除了对于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之外,其他的所有部分,都为区分所有人全体所共有,绿地同样属于共用部分,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对绿地的共有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绿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即绿地本身的所有权,这两个部分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P>
再次,决定窗前绿地的权属,原则上归属于区分所有人会议, 由其决定窗前绿地的权利归属。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了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均为共有,同时对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最高决策权在于全体区分所有人会议,因此,在事实上能够决定窗前绿地的权利归属的,只有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如果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通过决议,确定窗前绿地属于本建筑物领域中的一层的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那么,这个决议是有效的,一层的区分所有权人对窗前绿地可以享有专有使用权或者归属于其单独所有。 开发商对此没有决策权,不能由开发商决定窗前绿地属于谁,就归谁所有或者专有使用。
最后,如果将窗前绿地归属于一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或者归属于其单独所有,则必须解决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窗前绿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专属于一层区分所有权人,对于该块土地使用权承担的义务也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否则不能将共有的绿地确定给个别人专有使用或者单独所有。
(三)确定窗前绿地权属的具体规则
根据以上确定窗前绿地权属的基础性的原则,确定窗前绿地的具体规则是:
1.《物权法》应当明确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绿地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其地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确定了这样的规则,就不准许任何人不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而将窗前绿地归属于个别的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或者单独所有。那种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约定,将窗前绿地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或者单独所有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也就是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处理好的情况下,才可以与一层区分所有权人约定,将窗前绿地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享有,或者享有专有使用权。这就是将窗前绿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专有使用权确定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或者依附于其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而专有使用。同时,必须在土地使用权的划分上,将这一部分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单独所有或者专有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及绿地的维护费用,单独计算,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共有部分中予以扣除。不是这样的约定,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归属没有效力。
3.在确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除了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都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即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确定共有部分的权属的,那么,能够决定窗前绿地的专有使用权归属于一层的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的,就只有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会议通过决议确认的,可以确定这个结果,会议不能作出这样的决议的,不能否定窗前绿地的一切权属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事实上,区分所有权人中的多数,也不会作出这样的决议,那么,也就不存在不解决土地权属的窗前绿地的专有使用问题。开发商自己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的约定,只能是一厢情愿,不能代表全体所有权人的意志。开发商如果坚持这样做,那只能构成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的侵害,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