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确立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仅害”的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其中行政保护措施占重要地位由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大量日常事务的处理,一般都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密不可分,因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除由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督外,其具体的任务和措施主要由有关行政部门来执行和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并规定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相应的职责,是各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作为综合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职责是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主要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与其基本职能的发挥是一致的,即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 直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1 受理消费者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这就从立法上明确赋予工商行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民事财产权益争议及处理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职权。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如何受理消费者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无规范的处理程序,也无相应的执行手段,很难保护消费者因财产受损而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样可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问题,也能及时制止和惩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2 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当中,有些也规定了对违法经营者处罚的内容,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依据,针对目前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非常突出的现象,国家行政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办法做出了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3 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及时制止和打击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的执法部门,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保护市场经济的主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重要位置,否则,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难以稳定,公平竞争的局面无法建立。
4 研究和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但是,它也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办法,不可能一一加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那些目前尚未出现的现象也无法预先做出规定。
二、 间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1 通过企业登记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在两个方面起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1.1
促进生产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日益丰富的商品和更加便利的服务。
1.2
制止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
的经常性的检查,制止违法经营活动,就可以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通过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促进市场培育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各种坑害消费者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
通过商标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标侵反行为,主要是各种假冒,仿冒商标现象。
4
通过广告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种类非常繁多,消费者无法一一了解商品的特性和服务内容,经营者也无法通过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逐一推销商品,因此广告应运而生,面为现代商业社会的一种重要信息交流工具和促销手段,起着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作用。
5
通过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市场繁荣做出了贡献,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
品和便利的服务。
6
通过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合同是沟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纽带,也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必不可少的法律形式。
7
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首先是经营者,而最终是消费者。
8
通过加强经济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必须加强微观的经济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加强经济监督检查,打击投机倒把,诈骗行为,对那些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如制售非法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拼装进口商品,销售非法出版物,制售黄色淫秽影像制品,倒卖毒品等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严厉打击。
热孜婉古丽。吾甫尔(女),1974年9月7日生于喀什市。 1991年9月考入工学院预科部。93年考入南京大学,学国际外贸专业,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从97年开始在新疆外贸学校当任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