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立法,必要性
循环经济在环境法制建设中属前沿领域,目前主要囿于少数经济和环境法制发达国家,且无论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差异很大。这一“阳春白雪”型的新事物能否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家生根,能否适应我国的实际成功地“本土化”,这些问题正成为我国环境法研究的新的热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对这种新型的立法也有不同的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无论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也好,还是被认为是孪生兄弟也好,在立法上必须充分借鉴。清洁生产法立法必要性的争论事实上一直持续至今,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更需要首先解决立法的必要性问题。
一、循环经济概念的取舍
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新事物,循环经济在各国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学者们则主要是对这一概念的存废有不同认识,循环经济是否有必要存在直接关系到其立法的必要性。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是肯定说。
我国理论界目前肯定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概念是主流,而且表述也基本都是沿用如下的定义:“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曲格平:《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载于《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01年第6期)类似的定义还有: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按照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进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冯之浚、张伟等:《循环经济是个大战略》,载于《光明日报》,2003年9月22日。)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排泄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奈民夫?那顺 梁继红 邢恩德:《新形态的循环经济与循环经济学的研究》,载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第23卷,2002年3月第1期。)所谓循环经济,即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择》,载于《理论学刊》,2003年第1期。)
上述定义旨在与清洁生产这个相似概念区分开:循环经济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之上,而清洁生产则是以“少废或无废工艺”为基本目标,本质上是建立在机械论规律的基础上。因此,在我国循环经济的定义在理论上已界定了特定的范围,特别是厘清了与清洁生产的界线。
二是否定说。
也有学者认为从“耗散结构理论”出发,在把物质从“高熵状态”转入“低熵状态”这一问题上,推断出“人工的推动难免要增加能量的消耗,这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快了环境的熵增。同时,即使增加能源消耗,由于技术和经济条件的约束,也很难让所有的物质材料完全得到循环利用;而且,能够进入循环的,很多也不得不降格使用”。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能量的传递是有方向性的,在地球上,被转化的能量最终都会以热的形式向太空散射。至于散射到太空去的热能否重新聚集起来为人类所用,在可见的时期内恐怕很难有明确的答案。因此得出结论,“要建立循环经济,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目前尚很难成立。” 而应代之以“建立节约型经济系统”。[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