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扩大生产者的责任。发达国家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虽然对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回收义务均有所规定,但往往对生产者规定更重的责任。这是因为只有生产者才最为了解自己的产品,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担负起回收或处理废弃物的任务。同时,在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进一步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者在回收与处理废弃物方面的责任,应该也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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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 欧阳志远:《论节约型经济系统-〈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的反思》,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2] 参见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192页。
[3] 刘国涛 主编:《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7页。
[4] 同上,第11页。
[5] 参见 吴季松 著:《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北京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页。
[6] 参见 王成新 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抉择》,载于《理论学刊》,2003年第1期。
[7] 诸大建:《循环经济理论与全面小康社会》,载于《论循环经济》,毛如柏 冯之浚 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67页。
[8]参见 王明远 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2-223页。
[9]同上,第220页。
[10]刘国涛 主编:《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3页。
[11]同上。
[12] 熊文强 郭孝菊 洪卫 编:《绿色环保与清洁生产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221页。
[13]同上,第2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