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狱监区是整个监狱的前沿和基础,是我们工作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监区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第一线,直接而又具体地担负着执行刑罚、监管改造罪犯和组织劳动生产的艰巨任务。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计划要靠监区去贯彻,司法部关于“监管改造环境规范”、“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要靠监区去落实。建设化文明监狱,搞好监区是基本条件。如果说整个监狱工作是一座高楼大厦,那么监区工作就是大厦的基石。所以说,监区在整个监狱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整个监狱工作而言,监区工作是薄弱五一节,监区方面也还很不够。在计划体制和主义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在国际人权的激烈斗争以及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过程中,监狱监区面临的新很多,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对监区的领导和管理。
监区罪犯管理是在监狱领导下,对监区所属罪犯的招待刑罚管理和监区行政管理。监区罪犯管理是监狱监区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过程中有关执行刑罚和监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计划、组织、监管、控制活动。
关键词:监区管理、罪犯控制
一、监区行刑管理
1.监区行刑管理的性质:监区行刑管理是监区依据监狱的性质和要求依法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监区的管辖范围内,具体执行限制自由,惩罚和管制以及对罪犯具体实施改造的管理活动。
监区行刑管理的性质具体表现在:
(1)惩罚的具体性
罪犯是国家刑律的触犯者,国家对其科以刑罚,最终要投入到监区进行改造。作为刑罚监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罪犯施以军事管制,限制自由,强制劳动等刑罚措施,使罪犯具体体验了国家刑罚的惩罚性。
(2)防御的现实性
将罪犯投入到监区进行改造,罪犯失去了自由,割断了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监区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避免了罪犯的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发生,使罪犯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条件。监区对罪犯严格的管理惩罚,也强化刑罚的警戒作用,即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成为现实。换言之,监区与监区之间封闭式管理,以及严格的监规纪律和管理标准化,将罪犯的劳动、生活按行刑管理的目的要求,合理地规范组合,使罪犯动有辙、行有轨,防止了狱内重新犯罪和“纵向感染”,从而使防御工作卓有成效。
(3)教育的针对性
监区行刑管理的整个过程始终贯穿着教育,监区行刑管理中通过严格地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矫正罪犯恶习,强化了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2.监区行刑管理结构
监区刑管体系也包含行刑主体、行刑客体、行刑介体三个要素。即监区干警监区服刑罪犯、监区精神和物质环境。监区虽小,但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监区行刑管理都不能成立,它们结合成监区相对完整的行刑管理结构。
(1)监区行刑管理主体
一般情况而言行刑管理主体是指国家行刑机关,其执行形式是监狱,监区是行刑主体中最基本的组织机构。就监区而言,监区干警是监区行刑的主体。在监区,干警是以自己的主体地位并通过介体行刑客体——罪犯。因此,监区干警是现实行刑的真正主体。从行刑管理操作来看,罪犯从入狱时起,就投入到中队,直到刑满。就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都是在监区渡过全中服刑时间的。所以,监区行刑管理的主体具有独特的属性和内涵,既然监区干警是直接执行刑罚的主体,那么监区干警执行刑罚的水平就直接影响或代表着整个监狱行刑的质量。
监区行刑主体的职责,在于准确地执行刑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区行刑主体包含行刑权。监区行刑权是监狱行刑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属性是动态权力。中队行刑权对罪犯而言是监狱行刑权的具体化,从功能来看中队行刑权主要有监管功能、矫正功能、生产组织功能。为准确执行监管监区行刑管理主体不断调整自己与刑事法规、行刑、行刑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关系。最终提高矫正的有效性。
从社会角度看群众把监区干警看作是监狱的化身;从罪犯的角度而言,干警是国家刑罚的化身。干警行为是国家对罪犯的态度和意思的表达,干警在整个行刑管理活动中,是国家力量和思想的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