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谁可以起诉审计师?到2001年底,我国仍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红光实业(600083)事件中,先后有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都被法院以诉讼理由不成立而驳回;银广夏(0557)事件爆发后,中国证监会的高层管理人员曾鼓励中小股东起诉银广夏管理当局和相应的中介机构,但最后法院以技术不足以胜任为由暂不受理。这表明,至少在2001年底之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将不具备起诉注册会计师行为失当的法律资格。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是,该项《通知》并不会根本上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风险问题,因为它给出了四项前置条件: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其中,第一条前置条件大大限制了被诉讼的对象,使得象银广夏一类、尚未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的公司,成为不可诉讼的对象;这一规定还大大延缓了起诉的时效性,从而增加后续法律诉讼的成本;将受理对象限定为虚假陈述,使得一些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作为诉讼对象;不接受集团诉讼,使得审计师的赔偿责任从天文数字缩小为“屈指可数”,根本上降低了法律风险的威慑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