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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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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 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 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 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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