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微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05-10-7 13:05:00
案情简介
原告:微软公司被告:北京巨人电脑公司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诉称:该公司是MS-DOS6.0、Windows3.1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1月17日签订的关于相互保护对方知识产权的协议规定,该系列软件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1993年下半年至今,微软公司发现被告巨人公司未经微软公司授权,擅自将微软公司的部分软件进行发表,向公众发行及展示,牟取不法利润,侵犯了微软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微软公司的声誉。请求法院判令巨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软件在北京销售收入损失及商誉损失4万美元;承担本案的调查取证费、代理费、诉讼费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费用。
被告巨人公司辩称:本公司内确有个别职工销售电脑时,随机搭配未经合法许可的微软公司的软件,但这并不是公司的行为。而且这些软件是应客户的要求搭配的,如构成对微软公司的侵权也是公司职工与客户的共同行为;微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巨人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将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公之于众,进行发表、复制和向公众发行,并展示软件或复制品。在法院应微软公司申请所进行的证据保全中,经微软公司指认并由法院查封的涉嫌侵权的软件是巨人公司合法持有的软件。由此给巨人公司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巨人公司保留反诉的权利。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6)项、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巨人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巨人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计算机报》上公开向原告微软公司赔礼道歉,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三、被告巨人公司向原告微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1841.42元;
四、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被告巨人公司的侵权情节,尤其是在原告微软公司向法院起诉后,仍非法销售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51条第(2)项之规定,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一)对巨人公司罚款80000元,于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
(二)对法院依法扣押的北京巨人电脑公司非法持有和销售的新加坡IPC386计算机一台、GAC486兼容机一台,以及MS-DOS6.2测试版中文系统、Mi鄄crosoftFoxporForWindows2.5版、Windows3.1中文测试版、MS-DOS6.2版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予以收缴。
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不服上述民事制裁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微软公司是MS-DOS5.0版(包括测试版)、Win鄄dows3.1版(包括英文版、中文版、测试版)、Mi鄄crosoftFoxporForWindows2.5版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的上述计算机软件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巨人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销售MS-DOS5.0版、MS-DOS6.0版、Windows3.1版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行为,以及非法持有原告微软公司的MS-DOS6.2版、MS-DOS6.2测试版中文系统、Windows3.1版中文测试版、MicrosoftFox鄄porForWindows2.5版等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游中(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