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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10 浏览:10 字体:【

隐性采访,在学理上称为暗访、秘密采访,俗称偷拍偷录等。它是指新闻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像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

目前,新闻界的隐性采访活动有越走越远的趋势……

广东某报社记者为报道毒品犯罪内幕而假扮贩毒人员深入毒穴进行暗访,结果无法脱身弄假成真,事后只得向警方自首,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命运……

中央电视台某栏目记者在西安假扮文物贩子到当地有名的盗墓村进行了历时七天七夜的暗访,偷拍了盗墓者团伙分工合作、包干到人、责任明确的盗墓全过程,一共挖出了13件距今2000多年的西汉文物,为了防止文物流失,记者花1.4万元将文物买回,事后,记者向陕西省文物局报案,节目播出后,栏目组将这批文物无偿捐给了陕西省文物局……

在这两起事件中,记者都假冒了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搞暗访活动。大家都知道:贩卖毒品和盗卖文物历来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也是我国刑法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虽然,记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善意的,都是为了揭露犯罪,使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国家法律并没有授权记者有冒充“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搜集证据、以此来揭露犯罪的权力。简言之,记者没有“法外特权”。那么,面对新闻界越走越远的暗访活动,我们不得不冷峻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日益滥用的暗访手段正在严峻地挑战我们的新闻道德水准和法律存在的空白点,我们应该如何来认识这个问题?综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多数外国的法律(新闻法及新闻自律规则),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可以假冒“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搞暗访活动的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在新闻界的暗访活动与被采访对象的哪些权益发生了冲突?如何来平衡这些冲突?

首先,暗访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包括人身权利和精神自由

1、与被采访对象知情权、表达自由的冲突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晓权”。是指人们通过视、听、嗅、触等方式,感触外界信息,接受他人传递的情报资料,获得与已有关(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与已无关(如社会新闻)的种种情况的权利。①在现代社会,人人都有知情的愿望和要求。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基本的权利,它既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又是他们的自然权利,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信息之间关系的深刻认同,它表明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是人按其本质应享有并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而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者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②这里的“自主状态”尤为重要,它隐含着表达主体是在不受他人欺骗、诱惑、强迫、干预的状态下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等。

虽然知情权强调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信息的知悉,但作为一种常识,在任何采访中,被采访对象对记者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的目的都会有知情的愿望,出示《采访证》,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是记者的义务。而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记者是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又不告知对方采访目的,秘密地进行的采访,因此,被采访对象“知的权利”被忽视了,其也就失去了一定的言论自由,包括选择不“说”(拒绝表达)的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即使在“说”的时候,也失去了选择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进行表达的权利;是在“私人范围说”,还是在“一定群体组织范围说”,还是“面向社会说(公开表达)”的权利。③换一句话说,在暗访中,被采访对象由于不知情,其失去了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意识地表达的权利。

2、与被采访对象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

人身权是公民很重要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关于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人的合法意志和合法行为的自由以及人的应有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公民的。④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自由权等重要内容。记者暗访的结果往往是被采访对象言不由衷、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有时甚至带脏字,而新闻媒体不打招呼就将被采访对象的形象或声音原样录制了、播出了,这样的做法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甚至会使对方的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记者针对此情形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我们是行使职务行为,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满足公众兴趣。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但所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否则就构成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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