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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10 浏览:14 字体:【

1、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不公开身份就足矣,如果再去积极地伪装身份,特别是伪装具有公职权力身份的人物,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进行暗访活动,那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因为这类职务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特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人假冒都要承担法律责任。⑧

2、记者的职责是采集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记者不是公安人员,不具有取证、刑事侦破等职能,也没有参与不法事件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特许权,因此,记者不得设置圈套,引诱犯罪。“警察圈套”在公安部门尚需一定条件限制下由指定人员被授权后方能使用。记者在进行暗访活动时没有任何的特权。

3、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应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否则,就有制造新闻的嫌疑,媒体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就会受到影响。同时,在面对诉讼时,主动参与新闻事件的记者也极易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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