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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所谓的公众兴趣是人们对于明星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名气、地位、成就、奇特经历等产生的一种心理上的关注和了解、知情的愿望。公众兴趣五花八门、各种各样;有高雅的、有低俗的;有正常的、有畸形、变态的,那么,应该以什么人的何种兴趣作为判断标准呢?我认为:应该以普通人的不违法、不违背公共道德的兴趣(即合理兴趣)作为判断标准。虽然采访报道是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职务权利,但记者也不享有法外特权,不能将采访报道凌驾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之上,要注意尊重和保护被采访对象的基本权利。'P>
其次,暗访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冲突,扰乱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
1、暗访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
记者的隐性采访常用的方法有暗访、偷拍、偷录、乔装等。暗访,一般是指文字记者不向被采访者透露职业身份,有计划地以普通人身份置身于某一过程从而获得新闻事实;偷拍、偷录,一般是指广播电视记者以普通摄录设备隐蔽地记录,或者以普通人身份和隐蔽的摄录设备公开地记录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乔装,指的是记者为了采访某些新闻事实而乔装为特定的当事人身份介入这些事实的发生过程。这些方法就有可能涉及到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专门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隐性采访的禁区。如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新闻出版、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不得采访报道。”另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媒体也不例外,记者不得以暗访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对未审结的案件采访后一般也不能先行评论报道。 新闻记者有义务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军事禁区的秘密和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⑥
2、与司法、警察调查权力的冲突
由于隐性采访涉及到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使用特殊的隐蔽型摄录设备等方法,因此,它与司法调查权(侦查、法庭调查)和治安警察调查权会发生某些冲突或重合。《国家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这方面,新闻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采用的摄录器具越来越先进,有必要提醒注意避免触犯国家的法律。⑦另外,从各司其职的角度上说,新闻记者应当在告知司法机关和治安警察的前提下,以配合司法机关和治安警察的调查工作进行暗访;从相互制约的角度上看,隐性采访客观上可以起到监督司法机关和治安警察的调查活动的作用,而隐性采访所获得的事实证据只有通过司法机关和治安警察的调查证实是能得到法律的认定。因此,记者的暗访最好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以得到其有力支持和配合。
隐性采访的手段虽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以上的冲突,但在现实的中国社会完全地禁止暗访活动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那么研究如何来平衡这些冲突就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首先,一般只适用于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新闻事件中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争议的特殊的采访手段,记者一定不能滥用,它只适用于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的新闻事件中,如:与盐政管理部门一起追踪私盐;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一起追踪一次性伪劣注射器,与民政部门一起追踪传销陵塔、与文物保护部门一起追踪盗卖文物等非法活动。因为这些重大的新闻事件不仅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影响面宽,危害性大,历来是职能部门查处、打击的重点,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也应该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重点。
其次,新闻记者不要在其中充当角色
有些新闻工作者为了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不顾自身安危,乔装深入,精神可嘉。但这种做法是有质疑的。因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