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有人对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国家有权力制定和实施法律,并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没有权力干预人的生活,包括人的思想活动。因而认为以国家的身份和权力来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就是违法的行径。这个事情怎么看?我们认为,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单个的公民在国家面前是弱者,他们往往难以保护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思想自由方面的权利。因而对国家所采取的行为,人们有权利提出质疑和审视。由于从历史上看国家的权力往往有膨胀的自发趋向,特别是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很漫长,人民在封建专制统治面前没有多少自由。因此,限制国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对于维护公民权利是有意义的。但是,至于国家是否有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或义务,我觉得是另一个问题,不能简单地把国家对公民的思想教育等同于思想干预或思想控制。
我们的看法是:国家当然没有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权力,但国家却有对公民进行思想引导的责任。这里关键是要搞清这两者的界限,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两者的界限确实不那么容易划得清。国家在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思想引导时,有可能越过适当的界限,而成为对人们思想的干预。同样,国家为了避免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嫌疑,也有可能放弃思想引导的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西方国家,人们的自我意识和人权意识比较强,思想家们的取向也多在如何防止国家对人们生活的过多干预,而且西方国家没有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思想理论上比较强的起核心作用的政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多是在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倒不是说西方国家不搞意识形态,而是说他们不搞像我们这样公开的比较集中的思想教育,而且也缺乏像我们这样的条件。他们在搞政治意识形态方面花了很大本钱,但在对人们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方面则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这一方面使西方人士可以自我标榜是生活在“自由国度”,另一方面也向世人表明,国家放弃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引导,尽管在许多情况下避免了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预,但也在许多情况下带来了相应的消极后果。在西方国家,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好比一个动物生活在自然界中一样,很自由,但也很无奈。似乎社会就是一种自然状态,没有人为这种状态负责,也不必指望这种状态给自己指出正确的人生之路。所以,人们主要是从宗教中,从一些民间组织中,寻找生活的指导。西方国家中传统宗教的影响仍然很大,而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宗教或准宗教团体,以及一些民间的成人教育或培训机构,所有这些都在向人们提供价值观上的指导。而且,人们也自发地从各种大众媒体中吸取一些思想的营养。但是,不用说,所有这些思想信息的来源和渠道,它们所能提供的东西是很不相同的,有些甚至是危险的。比如邪教组织,他们也打着信仰的旗号,也向人们提供和灌输一套特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但却很可能把人们引向邪路。当自杀事件发生后,或类似的其他事件发生后,国家才开始出面处理,但是悲剧已经发生并无可挽回了。如果事先对人们进行适当的引导,也许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但这似乎又容易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古代起我们就有注重道德和政治教化的传统,我们党也一直重视宣传和组织群众,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使我们始终认为党和国家负有教育和引导群众的责任。党和国家从来没有怀疑自己是否有这样的责任,人民群众也没有怀疑党和国家是否有这种权力。简言之,这是一种共识。对于这样的体制,这样的传统,一些西方人是大摇其头的,认为这是一种可怕的专制。国内也有人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这种教育过时了,成为历史了。本人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我认为,不能因为这样的体制和传统与西方有很大不同,就一下子否定它的价值。我们的传统当然可以反思,正像对西方的传统也可以反思一样。在这种反思中,我们可以客观地把这两种不同的体制和传统进行对比研究,比较它们的功用。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像我们国家这样以执政党和国家的身份出面,公开地对人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说是正当的,是社会有机性的表现,为人类社会及其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