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议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很有必要;个人事务所虽然规模小,业务范围易受限制,但由于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工商企业和非审计的会计业务增加的需要,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同时,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上能得到保证;另外,有国外的经验可供借鉴。在借鉴国外个人创办独资会计事务所经验的同时,也将会吸引一批在国外知名会计公司工作的、获得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到国内兴办事务所,开通高级人才的引进渠道。
3.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要使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顺利实施,还需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因为,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合伙人承担责任过程都会涉及个人财产或其与他人的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没有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在合伙制度实施过程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往往难于兑现,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规避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削弱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或造成超越承担范围,株连到无辜的其他人,使其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实施合伙制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其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才能确保合伙制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