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会计工作主要是以各项会计业务的核算为侧重点,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未得到重视,绝大多数企业缺乏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不健全、失效。这必然使原本紧密联系的审计工作与会计工作发生严重脱节,产生冲突在所难免。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如果直接进行详细的实质性测试,审计成本高,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低收费相矛盾,且不科学。
(四)从审计职业界来看,职业规范体系的建设滞后审计实务和发展
虽说严重缺乏外在和内在压力和动力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的根源,但是,如果CPA职业界能加强自身建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如美国,60年代后,也发生过审计质量危机,但通过加强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建设,度过了危机。而我国审计职业规范体系建设滞后,审计实务的发展缺乏协调性、完整性;执业惩处缺乏严厉性。
1.职业规范体系注重硬标准、轻视软标准
'P>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4个部分。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作出了要求和规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辅助,本应完整、协调、配套。但我国自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独立审计准则颁布了一批又一批,而质量控制、执业道德、职业后续教育仅颁布了基本准则,职业规范建设偏重技术标准。而如果审计行为缺乏了质量控制,质量就难以保证;审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和职业后续教育,审计人员的素质就会下降,审计质量就会下降。'P>
2.职业规范体系注重制定、忽视效用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已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技术标准,但是,执业规范指南仍然是1995年颁布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指南》、《审计工作底稿规范指南》、《验资规范指南》三个。而执业规范指南是审计具体准则的解释和说明,是审计人员执业时的直接参照。这样,审计具体准则的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落实,审计准则的效用必然受到很大影响。
3.职业惩戒措施单一,缺乏力度
目前,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消等方式,几乎没有事务所被判罚巨额赔偿。处罚手段单一,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违纪而得到的回报(如,被审单位付高额审计费用)大于他们所受到的处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仍会冒险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CPA审计质量低下的对策研究
(一)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
保证审计质量重要的一点是要把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起来,这就要建立一个能够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以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为基础的利益约束机制,也就是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的体制。把责任分解到注册会计师个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从而增加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在我国,事务所体制改革也有几年的实践。到1999年底,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已彻底脱钩并改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这次“脱钩改制”虽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必须深层推进事务所体制改革。针对我国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跟踪和调研工作,促使这种类型的合伙制早日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普通实行
目前,我国事务所多数为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较小,与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的社会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程度不相称。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这种体制,我国主要的实践是在深圳特区。我国已加入“WTO”,伴随而来的必将是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同时,我国自己若没有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不仅要将很大份额的服务市场拱手让给国际服务机构,而且审计和监督中外大中型企业的大权也将可能落在外国服务机构之手,直接或间接对民族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走出国门,坐失参与国际中介服务竞争的机遇。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促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政策早日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