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业委会成员较好地体现了居民代表性。首先,业委会成员来自辖区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这就保证当选成员来自共同体内部;其次,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必须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并为业主保管涉及重大利益的资料等; 而做好这一切,业委会委员必须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然而,这些正是其代表性的充分体现。
表二:委员代表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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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
居委会委员 |
业委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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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来源 |
无所谓是否本辖区居民 |
必须是辖区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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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体现 |
法律没有规定代表性需要, 实践中也缺乏代表性体现 |
代表业主与物管企业交涉、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监 督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保管涉及重大利益的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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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员要求 |
遵守法律和政策、办事公道、 热心为居民服务 |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因此,从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考察,居委会委员缺乏与社区与居民的直接权利义务的关联和代表性;而业委会成员无论对内与对外都具有来自业主、服务业主、代表业主的代表性,其行为与业主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与利害关系,体现并表达着他们的诉求和愿望。
三、工作职责的比较
判别居民自治组织的第三个方面是考察其工作职责。一个民间自治组织的工作职责应是自治事项而非包罗万象,工作优劣应依法受其权力机构和政府监督而不是超越其上,与其他群众组织发生工作交往应是平等法人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
从居委会来看,法律赋予其工作内容有七项: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对居民履行义务和爱护公共财产教育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或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青少年教育;以及开展社区服务内容等。
对这七项工作进行分类,可以发现它们并非都是自治事务而是包括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和自治事项三大类,其中行政事务占据了居委会工作的主要方面。对此,如果居委会没有行政能力和行政功能,或者说居委会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话是难以承受和完成的。
相形之下业委会工作主要集中于业主自治事务。其中包括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涉和签订合同,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召集业主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以及配合公安机关搞好社区内治安等工作。
从工作优劣的监督来看,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必然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以及权力机构的监督制约。如业委会受《条例》的约束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业主大会的监督,如发生违法行为,业主大会和政府部门可据《条例》追究业委会的法律责任。 然而类似约束《居委会法》的条款里找不到,可见的是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由政府规定并拨付,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摘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历年来均未达到政府自身规定的GDP比例,远远不能满足教育需求,并与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差距越来越大,给学生家庭造成重大负担。政府不能仅仅是为了发展经济,更不能只片面重视财政收入和自身开支,将公共产品片面地推向市场而推卸责任,而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所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增进国民的整体福利。
公布不久的2004年的全国教育经费为7242.60亿元,比上年的6208.27亿元增长16.66%。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4465.86亿元,比上年的3850.62亿元增长15.98%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仍未达到GDP的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