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益表达渠道阻塞、全球化与福利竞赛——农民工社会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将近40 %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少数企业的试用期限达到半年,甚至半年以上;在招收农民工的企业中,超过1/ 4 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时间超过8 小时的农民工占52. 9 % ,有些甚至超过12小时;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每个月不能保证4 天的休息,甚至有相当多的农民工每月没有休息日。超过1/ 3 的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节假日工作不能得到更高报酬。20 %的农民工在最近的半年里有过被欠薪的经历。只有不到40 %的企业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女性在怀孕期能得到特殊保护的也只有40 %。这种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自身力量的弱小决定了农民工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政治是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所有的政治行动体,包括选民、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利益集团、政党、官僚体系和政府,都和在市场中一样,在政治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前提条件是利益方要有足够的力量,有机会在政治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利益的分配,并提出有利于利益集团的政策和方案。在传统政治格局里,国家、资本、工会分别代表了三方利益,国家处于中立地位,调和资本、劳工的利益,三方处于旗鼓相当的地位,达成利益均衡。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 传统的“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产业关系模式逐步解构,资本一方的力量在增强,而传统的、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具有强大力量的产业工人联盟在新技术面前逐步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同资本一方结盟,则劳工只能处于被主宰的地位。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工会组织、中国政府和资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不可能形成“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结构。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资本一方的力量迅速增长,而工会的谈判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目前,我国工会组织还没有完全向农民工开放,农民工缺少代言人。2005 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深圳市的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农民工回答企业没有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还有1/ 4 以上的农民工不知道单位是否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近一半的农民工回答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超过30 %的农民工回答不知道,甚至还有农民工问工会是何物。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超过85 %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在成都市的调查表明,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只有30. 6 %的农民工回答企业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24. 3 %的农民工回答建立了工会组织,得到过工会帮助的人只占23. 1 %。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很少求助于工会(在成都市的调查中,只有6. 3 %的人才会选择工会,深圳市的这一比例为8. 8 %) 。当资本与劳工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特别需要政府一方的公平裁决。但是,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地方上逐渐演变为“唯效率”论,甚至“唯GDP 主义”,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官员的唯一指标,部分地方政府的职责演变为“政府公司主义”。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以牺牲地方的税收、环境、雇员的利益为代价,竞相出台优惠政策来吸引资本投入。当政府与资本有着共同的利益取向,甚至不得不依附于资本的时候,工会与资本的矛盾往往被压制,导致工会地位尴尬,工人维权困难。
内容提要:本文从国家整合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学理性分析。国家整合作为一个过程,是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对业已分化的部分加以调整、统筹并形成整体的产物。在以往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国家整合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整合特点,结果是城乡的分化或对立。由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是历史转折的标志。它意味着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整合走向一体性整合,达致城市与乡村的相对均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便是国家整合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其深刻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状况,在业已分化的城乡差别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和统一性。核心是在国家整合下,将资源尽可能地向乡村配置并激活农村内在的动力。它要以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支持和引导农村的发展,由城乡分离走向城乡一体。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以往的乡村建设完全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