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没有人会否认,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不同人群与个人的具体道德表现是会变化的,也是有差别的。只是这种变化与不同,不能由人的道德本性或道德基质的优劣来说明,而应由特定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体制规则(正式的与非正式规则)来解释。打的鼻青脸肿却依然被围观者叫好,被称之为英雄,这只能由拳击体制的目的追求、价值衡量标准来解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追求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与唯利是图的行为动机,不是资本家个人的道德观念或道德本性能够解释的,应由特定的生产关系体制规则来说明。人们常说良心未泯、人皆有良心,但是为什么良心在黑社会团伙中,仅仅表现为少杀或不滥杀无辜,不加害有恩于我的人;在拳击场上,只表现为不再重拳击打无还手之力的对手;在反右时期的党政领导那里,只表现为决不无中生有、编造事实划人右派,实在完不成打右派任务,宁可将自己划成右派;在假酒生产者那里,表现为只用质次价低的假原料,而不用有毒有害致人死命的假原料。根本的原因在于:特定的制度规则与生活方式,已经为人们的社会行为规定了基本的方向与评价标准,如此,相关的道德观念与良心只能改变行为的程度,改变不了行为的方向与性质。以上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例子来说就是,只要不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制,资本家个人的道德观念与良心永远不可能消除生产的唯利是图性质,能够影响和改变的只能是追求个人私利的程度与具体方式:以残酷的不顾工人死活的方式,还是相对文明的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还是追求适度利润。
三
与道德决定论的观点不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唯利是图性质、非人道性质,马克思从来没有从道德观念和人性善恶的角度加以解释。相反,他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6]对于社会历史变动的根本原因,恩格斯说不能从人们变动着的思想中去寻找;不能从人们对真理和正义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只能从现实的生活与生活方式(或者说生产与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以这个观点来看待我们社会的道德变化,应该说,经济人意识与自私观念的传播影响不是问题的根源。寻找社会道德变化的根本原因或者说主要原因,不是寻找可能影响道德行为的因素(这样的因素太多:传统、习惯、宗教信仰、自私的本性、正义难彰的环境等等都是),也同样需要从人们现实的生活方式与社会活动的体制规则中去寻找。
一、导言
二、关于行为分析模型
[1][2]
[3]
[4]
(2)人的行为的基本原因是个体的需要与动机。
(3)人的行为的决定因素是个体心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并且三个因素对行为过程的影响存在差别。在许多个案中,这些差别具有决定性意义。
非正式制度在“需要→动机→行为→目标”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非正式制度,文化、社会心理、意识形态、习俗等,作用于个体心理,通过影响个体的知觉、情趣、兴趣、爱好、信仰、价值观等,一是改变个体需要与动机的结构和水平,二是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三是决定着个体对需要满足的主观评判(即需要满足感程度)。
正式的制度中,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个体行为相关的方面,如工资、福利、晋升、奖惩制度等,影响个体对行为预期的判断,影响行为方式,决定个体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即目标能否达成)及满足程度。
三、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
[5]
[6]
正式制度中的保障制度(如工资、福利)和激励制度(如考核、晋升)影响权力主体各种需要的满足及满足程度;正式制度中的权力体制(对权力运作的规定及实施,如权力属性、大小、范围,领导体制,集权分权情况,制衡制约体制等),决定了权力主体是否拥有滥用权力的便利条件,并影响腐败行为方式的选择;
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影响腐败行为的全过程。只要制度环境中存在缺陷,就会有权力腐败行为发生。事实上,无论是哪个社会,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暇,因此,腐败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这是腐败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
[7]这种需要无法区分合理与非合理。其次,权力主体受文化、社会心理、习俗以及外在不良刺激,引致其对物资、金钱、权力、地位等产生超出一般程度的需要,或者产生与优越感、特权意识相联系的虚荣心理。最后,组织、正式制度等没有使权力主体的需要(合理与不合理)得到(基本)满足,或者权力主体在社会比较之后对制度提供的现有条件不满意,感觉不公平,认为付出与报偿不符,从而导致心理失衡、认知失调。总之,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偏离,并由此产生了通过私自行为满足需要、谋求利益补偿、消除心理失衡的意识与动机,这类需要、意识、动机等的固化与发展,在权力主体心理层面形成一种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的状态,即腐败心理。
[8]决策过程主要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包括条件评估和风险评估两个方面。条件评估涉及权责配置、权力属性、制衡制约体制、监督体制、集权分权、领导体制等,决定了机会主义行为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对比。如果权力主体具有相对较大的而且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其腐败行为的收益必然较高,条件成本则相对较低。反之,收益低、条件成本高。风险评估涉及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执行情况,如果法律不完善、实施执行不严格,腐败行为揭发概率小、惩罚程度低、打击乏力,那么,在心理层面给权力主体造成较小压力的同时,也就降低了对腐败行为风险感知的水平。反之亦然。总之,权力主体根据制度权衡其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可能从事腐败行为。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经济学家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9]
[10]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旨在说明权力腐败产生的一般机制与行为过程。其结论是: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只要公共权力被某个“人”占据,因为制度永远都不是完美的,所以权力腐败行为不可避免。权力腐败的发生和存在,不分国家,不分文化,不分历史,不分制度。
四、腐败水平模型
[11]循着这一思路,我们提出了腐败水平模型。
[12]

摘要:跨越行政管辖区的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传统以地域为边界的管理方式在治理这类公共问题上捉襟见肘。中央政府、省政府、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作为治理区域问题的主体都存在着内生性的不足。需要常态的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机制,以保证区域公共事务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关键在于受区域公共事务影响的利益相关人能够组织成相应的供应单位,该供应单位必须选择利益相关人表达偏好的方式,在利益相关人之间分摊成本的方法,并选择相应的生产单位来生产治理区域公共事务所需要的公共品。
关键词: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供应单位;清水江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emergence of public affairs covering different jurisdictions,the traditional mode of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geographical boundaries could notsolve these trans-jurisdictional problems.Through the analysis of governing thepolluted Qingshui River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key point in governing theseregional public affairs lies in the proper organizing of stakeholders of relativepublic affairs into a supplying unit which can select ways to express preferencesof stakeholders ,ways to share cost of governing regional public affairs,andselect relative production unit to produce public goods and services.
Key Words :Regional Public Affairs;Governance;Providing unit;Qingshui River
贵州、重庆、湖南三省交界之处因自然资源丰富而被誉为“锰矿金三角”,矿石生产的高额利润吸引了各种采矿队伍,它迅速发展成为中国最大、最密集的电解锰生产基地。与之伴生的是这一地带的区域公共问题非常突出和尖锐,这里赌场屡禁不止,毒品和枪支日益泛滥。在这种种问题中,目前最突出的是清江水污染的问题。不同种类、不同品位的矿石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不同颜色、不同污染程度的废水统统注入了清水江。沿江许多人因此罹患肾结石、胆结石、癌症、毒疮甚至是一些不知名的怪病。本文认为问题的关键症结在于行政管理体制不顺而非控污技术落后,因此尝试从管理的角度分析为什么该地域的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希望为类似的跨越行政区的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清水江污染问题治理中的几种主要治理者及其困境
清水江污染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到多个行政管辖区的公共问题,在这一“三不管”地带,现有的治理者有这样几种:一类是作为地方一级政权的乡政府、县政府和省政府,由于在治理区域问题时这几种政权作为治理主体面临的困境大致相同,因此本文将之归于一类来进行探讨。第二类是中央政府,作为区域问题的治理主体,它与地方政府面临的困境有着根本的差异。第三类是民间自治性组织,在我国村和居委会是其最基本的一种组织方式。接下来本文具体分析清水江治理过程中这些治理者是如何出场的,以及在承担治理者角色时因哪些环节的问题而使得它不能有效地承担治理者的职责。
首先出场的是村和居委会。从2002年发觉清水江污染至今,为了得到清洁的生活、生产用水,沿江两岸40余个行政村及居委会干部想了各种办法,也走过了不同的渠道。“自2003年开始,我们在政协会议上年年提建议案,个人也提,联合也提,但问题还是不能解决”[1].当地一位村主任说:“在我们权限内,该讲的讲了,该办的办了,实在没有什么办法了”[2].村和居委会一级的自治性组织在表达民众需求方面更有优势,因为它与受区域问题影响的公民接触最密切,甚至其组成成员本身也受该区域公共问题的影响,因此有强烈的动机去治理这类公共问题。这些经海选胜出的村干部也深知应当尽到为民作主的本份。但受制于制度约束和其“准政权式组织”的身份,尤其是财政上不独立,它几乎无法为区域公共品的生产筹措资金,很难向居民和企业尤其是进行污染的矿主分摊治理公共问题的成本。
其次出场的是中央政府。2003年初,“受污染群众”给中央去信反映了清水江的污染情况。不久,国家环保总局派出一名官员到清水江一带视察。但是,“这些厂子(指矿厂)在环保总局官员到达前半个月就停产了”[3].此次视察收效甚微。将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希望寄托在中央政府,产生的问题就是政府太大而无法解决小问题。一方面,中央政府考虑的是牵涉全国的事务。如果由中央政府来解决区域问题,即是在全国人民之间分摊治理成本,这对那些并不受该区域公共问题所影响的人来讲是一种不公平。而且,各种区域公共问题如果都提交到中央层面,那么,无疑是在中央政府本已繁重工作日程上再添卷宗。从中央政府的偏好与权重考虑来看,在区域内很重大的公共问题,在中央日程上不一定就同样重要。甚至可能是相对中央政府面对的诸多事项,这类区域公共问题往往要让位于更为重要的考虑。换句话说,中央政府不能够很好地反映也不应该只反映出某一个区域内居民的偏好。结果就是,如果这类区域公共问题没有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往往就得不到照料。另一方面,即便中央政府认识到区域公共问题的重要性而决定来治理,但是由于信息方面的原因,这种治理的成效与持续性也很难保证。由于科层制下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扭曲和失真,中央政府很难拥有真实、全面、及时的关于区域公共事务的信息,因而只可能是一种运动式的、间歇式的治理。而在这种间歇式的治理中,地方完全以突击的方式应付上面的检查,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增加上面获取有用信息的成本和管理成本。
接下来出场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治理区域公共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它可以强制性向辖区内居民和企业收取费用而强制分摊治理成本。据悉,一个小钒厂,每年可以给政府上交约4000万元的税收及各种费用,另每提炼一吨钒再上交乡(镇)政府1万元。一名钼矿主说,当地乡政府规定凡采矿必须交7500元办证,而且洗出来的钼矿必须卖给乡政府。一吨18个品位的钼矿石,如果卖给外地来收购的人,可得6万多元,但卖给乡政府就只得4.8万元。[1]这些矿产业成为“锰三角”地带的经济命脉,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收入。
在获取巨额收入的同时,面对居民日益高涨的治理污染的呼声,地方政府则通过各种禁令将治理责任转移到矿厂,强制要求工厂实施污水治理。如2004年7月,地方政府对清水江上游的万吨级电解锰厂进行视察后认为工厂处理污水的设备并不能将剧毒致癌物质六价铬还原达标。因此给矿厂定下在2004年9月份之前污水处理的最后期限。贵州省人民政府亦对福泉10家磷化工企业的26个项目下达了限期治理任务。如科斯所言,这种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的实质。它所导致的结果并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4].环境污染问题具有交互性质,避免对居民的损害也会使矿主们遭受损害。矿主们事实上是通过缴纳的高额税费和种种打点费用,而获得了“污染权”。但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将得来的收入用于提供污染处理的公共品。由“江水被直接帛上蓄水池,未经达标处理便输送到各家各户”,所以“随意到一户人家打开水龙头,含有大量锰矿尾砂的自来水流入脸盆,锰粉沉淀后铺满了盆底”[1].
而即使通过禁令措施将责任转移到矿厂,在地方政府的利润趋使下,禁令也而形同虚设。在当前强调发展、追求经济政绩的大制度背景下,矿主们的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花垣县长宛庆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专门提到,八家企业积极投身光彩事业,为边城高级中学、城镇建设等捐资2000多万元。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对他们的污染行为,地方政府并不积极地采取措施。
另一方面,即使地方政府有意愿要通过提供公共品来解决清水江污染问题,地方政府作为治理单位的合理性,也存在着相当的问题。地方的行政区划设置可能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不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区域公共问题[5],而地方政府管辖地域严格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因此,地理辖区决定着组成治理单位的成员,而不是由受该公共问题影响的人共同组成治理单位。地方政府只能将自己管辖区内的利益考虑进来,而不能够将全部利益相关人纳入进这一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中来。据报道,清江水治理中某县的县领导去了解电解锰厂的排污情况时,只是站在虎渡口大桥上看贵州木树乡的厂子,而不敢越过贵州地界。[6]
由于管理边界的限制,地方政府也不能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治理成本,而只能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分配成本。这样带来的问题是,治理这一公共问题的措施成为一种公共品,一旦提供出来,就会为没有付出成本的人无差别的享有――所以各个地方政府都没有动力去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且,这是一种类似囚犯困境的集体行动格局,如果某个地方因为要保护环境而采取强制措施,矿厂就会迁移往其它地方,利润也就随之流往其它地方。“贵州说是湖南污染的,湖南说是贵州污染的,到头来,谁都不管,谁都认为光自己治理污染,反正也是解决不了问题”。[1]
这一系列治理单位依次或交叉出场,清水江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的治理。接下来,是老百姓自己出场来解决了。“既然政府解决不了,就由民间来解决”。民间解决的方式是什么呢?2005年4月22日,重庆市贵邓村和湖南省太平乡、矮车坝等乡镇的村民集合千余人,将当地产生剧毒烟雾的钒厂砸了。2005年5月9日,花垣县茶峒镇上潮水、下潮水和磨老三个村的几百名村民,砸了该县猫儿乡200多家选钼矿的厂子。砸厂那天,有村民到各家鸣锣喊人,说是谁家如果不去人,今后死人倒房子都没人管[1].这种解决方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危害法制基础,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在民怨一再累积的情况下,清水江沿岸40余村及街道的主任及支部书记组成“两省一市边区拯救母亲河行动代表小组”,决定采取“全面辞职”的方案,希望引起政府和社会关注,并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清水江污染的问题[6].
无论是民间的暴力行动,还是村官“集体辞职”的险棋,都将问题又摆到了中央层面。事实上,这种做法只是通过改变中央政府的偏好从而影响中央政府对其所面对的大量事务的优先顺序排列。通过将事态的严重性扩大,向中央政府传递了此类公共问题的紧迫性与严峻性。问题终于“引起了高层决策者的关注”,8月上旬,以陆新元为组长的国家环保总局调查组奔赴现场,深入查看了湖南花垣、贵州松桃、重庆秀山3县的20余家电解锰生产企业、7个河流断面,监测了36个水样[6].在这之后,在中央的直接关注和批示下,国家环保总局调查组协调交界地区的省市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共同制定了《湖南、贵州、重庆制定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方案》,使得人们看到了曙光。
在我们感恩于中央政府的眷顾之时,不能不警惕地看到这一解决方案的局限。事实上问题还有另一面。由于“高层决策者”的信息处理量是有限的,在他们关注了清水江污染的问题时,这必然意味着,其它的一些置于其议程上的问题被相应的挪后了。正如巴斯夏在“破窗理论”[7]中告诉我们的,并非只有当事的高层决策者和受清水江污染影响的利益相关人,还有第三方隐藏在幕后,这第三方就是一些与本来被置于高层决策者议事日程之上并有望得到处理的问题有利益相关的人,但因为高层决策者的偏好和优先序列的改变,而使得其问题被搁置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而且,这样一种处理方式随意性太大,不能形成关于问题处理结果的稳定预期,容易激励“投机行为”。而且,常规事务得不到正常渠道的解决,而任其恶化酝酿成大的突发事件才有领导重视,才能解决,那我们的政府就真的变成一个“问题”政府――出了问题才出现。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常态的处理区域公共问题的机制,而不应寄望于中央政府的运动式干预。
二、治理区域公共问题的基本逻辑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我们需要一种常态式的机制来解决区域公共问题,而不能将治理所有区域公共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中央政府的关注。我们把现实中出现的各种跨越行政管辖区的问题――如某地的环境污染对其它辖区带来的影响――看作是一系列的公共事务,无论具体微观地看这类区域事务的差异性有多大,但透过细节上的差异而从这类问题的本质上来看,它们都属于区域公共事务,这类问题的解决需要靠受到该公共问题影响的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共同努力。对这类公共事务的解决,我们将之理解为是一种提供公共品的过程,这一公共品可以是某种物品,如某一群居民决定共同出资修某一地段的公路;也可以是某种服务,如某一社区的居民决定共同出资请保安来提供安全服务;还可以是某种制度安排,如受到河流污染影响的三个行政辖区达成某种协议按一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提供一种污染处理设施。以公共问题为基本核心,我们据此来分析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逻辑。
(一)区分供应与生产
在治理区域公共事务时,我们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公共品的供应和生产[8].生产(production)是指公共品得以成为存在物的物理过程,而供应(provision )则是消费者得到该存在物的过程[9](导言P4)。由于公共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由市场来供给必然会带来“搭便车”问题,带来公共品的供给不足,因此消费公共品的公民不能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所需要的产品。为此,需要有一个组织来将对某种公共品有共同需求的公民组织起来,寻找能够生产他们需要的公共品的生产单位,并在该群体中分担该公共品的成本。这样,该组织就成为一个供应单位。这种供应单位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自治性组织。政府作为供应单位的实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公民通过向政府缴纳税收而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园、桥梁、路灯等。当政府自己负责生产这些公共品时,它事实上是同时作为生产者与供应者双重身份出现。
摘要:本文从地方的案例来考察现代国家构建的两个主要层面——现代行政科层制发展与社会生长的历程,厘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转型历程中存在的一些误区。作者认为,由于中国发展的复线状态,使得学术界在解释和研究中国问题时往往出现错位。例如在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现代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的知识体系中,其理论基础无不与现代国家构建的知识相关。然而,学界却鲜有人提升至此高度,凸现了理论界关于现代国家体制构建的学术积累仍有许多重大疏漏。因此,学习如何构建现代国家体制并精益求精,乃是攸关未来中国发展的核心议题。
关键词:现代国家;构建;现代行政科层制;社会生长;误区
2004年底,法兰西斯•福山在完成《历史的终结》和《信任》两部巨著七年后,再次为学界带来了震憾,其宏作《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①]一书展示了一个全新的政治学研究视野。福山的转向值得注意,他认为“历史之终结”并不是一个自动自发的过程,必须以治理健全的政治实体(国家构建)为先决条件。[②]书中的一些观点印证了笔者近十年来在东南沿海J市所观察到的结论,[③]让我重新认识到中国国家转型进程中复杂的社会与政治层面,给笔者以深刻启发。本文拟从东南沿海一个地方的案例,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行政科层制发展和社会生长的历程,用“国家构建”这一理论来弥补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现代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知识体系中可能存在的疏漏,并从马克思·韦伯、迈克尔·曼和法兰西斯•福山[④]三位大师的著作中汲取广裘的知识资源,以因应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面临的挑战。
一、现代行政科层体制与国家构建:政府力量的成长
现代国家或者说民族-国家是衡量现代性的最重要维度,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其构建是一个公共权力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进程。这种持续性不仅体现在单个民族国家发展的过程中,而且体现在诸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共时性和历时性上,可以这样认为,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现代国家的兴起。[⑤]就现代国家构建的历史经验来看,其基本构件有五个要素:(1)核心的能动者;(2)现代行政科层制的建立;(3)可持续的财政;(4)社会生长(市民社会);(5)宪政。[⑥]限于篇幅,本文将就第二、四两个构件与现代国家建构的关系作考察。
在现代国家构建中,完备的现代行政科层制建立是最重要和基础的构件之一。韦伯曾指出:官员制度的科层化(或官僚化)[⑦]是国家现代化“明确无误的尺度”,“纯粹的科层体制的行政管理……一旦实施充分的科层制,就属于最难摧毁的社会实体”。它不仅是社会分工深化在政治领域中产生的结果,而且充分体现了国家构建的合理化。[⑧]这种行政科层制度的一些基本特点:第一,各部门有依据规则、法律或行政章程而确定的权限;第二,官职层级制与审级制有一套明确制定的上下关系,上下级必须遵循法律秩序的一般原则及由其设置的行政程序;第三,职务运作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为基础,以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平台;第四,职务活动以专业训练为前提;第五,科层制支配制度具有严格的可操作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⑨]概括而言,其特征为层级制、连续性、非人格性、专业化。
改革开放以来,韦伯意义上的现代行政科层制在中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为了避免从宏观理论的演绎上或泛道德化的解说,下面笔者以东南沿海的J市[⑩]作为具体地展现这一成就的“现实样本”。
J在传统时期曾处于国家的控制边缘,海洋型商工文化和民间社会较为活跃。改革开放之后,J曾以其独特的农村工业化方式被中国社会广为重视。它之所以可以成为研究韦伯式现代行政体制成就的一个典型意义的样本,是因为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J完成了由农业县到工业县再到中等城市的过程,相当契合现代化是科层制成长的“供应器”这一生长逻辑。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笔者多次到J作实地调查,收集丰富的文献资料,观察这一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职能与社会生长的互动,试图揭示现代国家在地方的构建与成长历程。
揆诸J在建国以来的政权发展史,可以看到,统制主义时期J县的行政体制表现为官僚制的不稳定和政权结构的“一元化”。由于J县地处前线,政府的组织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军事建制的影响,在文革期间,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又把各种管理职能统一起来,取消了原来分工较明确的部门,破坏了政府科层制的建构,而武斗的地方化曾一度导致国家对暴力不能有效的垄断,加上计划时代的J县经济结构单一、社会事务简单,因此,依靠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供给”建立起来的现代官僚科层制在当时尚未成形。
1976年“文革”结束后,J县原有的机构被陆续恢复,并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增加了一些新的机构。1978-1983年,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陆续建立,分别承担了国家政权运行的不同功能。而党政“五套班子”的重建则体现了权力体系内部的分工,构成了地方国家[11]运行的基本框架。而县以下的政治组织也开始改革和增加,原来被统一在一起的政治、经济功能被分开。作为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的乡镇政权,陆续建立了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工商联、人大主席团,在制度形式上实现了党政分工,各种职能部门先后落户乡镇,与乡镇所属机构共同构成了国家控制社会的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县政府的行政科层组织生长和完善最快。从J市近三十年的政府部门设置的沿革来看,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政府系统的权力和地位相较于统制主义时期的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二是职能部门的数量在总体上呈增加趋势,这反映了政府内部分工的深化和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深度和广度的增强;三是社会管理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不断加强,这反映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方式的逐渐改变,这些特征在J市的第二次创业时期表现尤为明显。[12]
1992年后,J开始撤县建市,由工业化向城市化转变,经济保持高速增长,[13]其社会经济结构日趋复杂,J市开始面对一系列新的问题: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交通与道路网络不足、城市排放系统不全、工业与环境事故频发、劳资关系紧张、犯罪率上升等等,使政府的业务量陡然增加。在此背景下,J市地方政府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活跃于经济社会事务各个领域,动员资源去实现国家的、社会的及它自身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现代行政科层体制也随现代化进程加快而不断完备。
在二次创业时期,随着J市经济发展与社会事务增多,政府作为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增加了相应的职能部门。新增的部门涉及能源通讯、环境保护、劳动监察、金融管理等,还有因J市经济迅猛发展而进驻J市的部门,如海关、检疫局、民航、机场等,表明了聚集在J市区域内的政府力量迅速增长。
在增加的政府机构中,与社会经济有密切关联的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土地档案室、城监大队规划中队、企业调查联络站、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流动人口办、土地储备中心、博士后科研管理中心等,这些机构成立后都挂靠在某些局办下面。还有许多带有官方色彩的机构,如食检所、质检所、实验室等。由于J市卷入了与全国各地和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广泛的贸易网络中,J市在与其有密切关系往来的几个省市设立了办事机构。总的来说,虽然1992年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J市取消或合并了一些不必要的部门,但增加的数量远大于取消的数量。
二次创业时期,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明显强化,而且在职能上分工更细,这些强化和扩展的职能部门包括如下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经济秩序、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管理与保护、安全和秩序。随着J市经济的发展,城镇的规模日益扩大,地方政府以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身份日益突出。在道路、码头、饮用水供应、电力供应、燃气供应系统的提供、公园和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方面,随处可见政府的影子,客观上使得城建局、交通局、电力局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J市不断壮大的经济实力和政府对财力的追求,使得国税局和地税局成为J市重要的政府部门。由于J市地方经济在二次创业时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能比第一次创业时期明显强化,在对全市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同时,还要监管合同、商标、广告、计量、食品卫生等,其机构的设置越来越严密和合理,职位分等、层层相扣。[14]
1992年后J市面临着外来人员不断流入、劳动力市场无序化和劳资纠纷日益增多的问题。劳动局不仅要强化对全市劳动工作的宏观调控,监督安全生产劳动,协调劳资争议,处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事项。劳动局还组织职业技术培训,以镇为单位,建立实行就业准入工种的培训基地,由此,许多科室被健全起来,形成了明确的专业分工。
在二次创业时期,随着工业的发展,J市的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因污染纠纷而引发的信访事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不断增加。因此政府不得不强化环保部门在J市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环保局对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因素经常进行系列专项整治,成立环境监察队,并在各镇成立分队,扩大了环保局的监察范围,各科室都制定了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评估机制。
作为国家暴力的垄断者——警察队伍也在迅速增加。1978年,J市每万人中的警力部署是5名警察,每平方公里警力分布0.6名警察;但到2003年,每万人中的警力部署是15名警察,每平方公里警力分布2.3名警察。[15]警察队伍的制服自1978年以来更换了三次,新制服颜色将以紫蓝色代替以前的橄榄绿,和国际上许多现代国家的警服颜色一致,表明中国正努力建立一个现代警察体制。而警衔制的实施标识警察队伍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推动着警察机构科层制的建设和完善,仅2001年至2006年五年间,J市公安局就新设立了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国保、禁毒、特警等六个职能大队。对于现代国家构建来说,这一类机构的设置是有必要的。[16]
与此同时,J市的政治精英产生的途径也发生了改变。作为执行国家权威、处理社会繁杂事务的一个工具,官僚机构必须由受过专业化训练的精英群体组成,招收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才能和必要的训练。在一次创业时期和二次创业初期,J县的官僚化队伍明显不足,大多数公务员是从本县的教育界中小学师资选录和抽调,官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但这种状况迅速改变,特别是在1997年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后,淘汰了一批“万金油”式的干部,官僚队伍的录用、考核、晋升更加制度化、正规化、专业化,逐渐形成了一支有“官僚制精神”的职业化官员队伍。据统计,J市的机关与事业单位干部数从1993年的9114人,增加到了2001年的至少20204人,八年时间J市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扩张了一倍多,[17]大批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较高素质的社会精英被吸纳到行政体制内,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J市地方国家的规模和任务两个方面都明显地增大,直接产生了一种不同于农业县时期的统制主义行政体制模式——韦伯意义上的现代行政体制。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现代化伴随着政府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和业务量的不断增长,政府权力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活动呈现扩散现象,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在13年内不得不搬迁三次,其机构在增长、行政职能在扩大,初步构建了一个门类齐全的现代官僚行政国家体制。它既担负着过去统制主义时期政府所履行的许多职能,又获得了某些过去任何体制所不履行的新职能,并对中国的国家构建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它培植和强化了国家能力。作为后发赶超型国家,国家为了有效地动员资源并对社会的各种需求做出相应的回应,就必须拥有一支庞大的科层结构及其成千上万名的官员共同构成的现代政府作为后盾,才能使国家机器能够精确、迅速地运转,保障了政府的意志和命令能够被治理对象所遵守。事实上,与统制主义时期相比,国家的控制方式更加有效,采用的措施和方法更加系统,对全社会的管理水平也有了质的提高。第二,形成了国家的“理性化”。国家不再像统制主义时期那样简单地使用暴力,而是以工作和职位分工的专门化、等级化、非人格化、规则化、技术化、工作程序法制化与系统化来行使权力,抛弃经验式管理,重视知识与技术,这种行政结构能够使广大公务员熟悉档案、谨慎和严格服从,保持组织运行的持续性,有效地减少统制主义时期国家行政体制中的人为因素影响,[18]并在法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第三,确保了国家转型的安全和秩序。现代行政体制建设是中国国家构建的重要部分,它只限于行政层面而非宪政层面,民主与宪政是一种政治体制,但每一种政治体制必须先获得权力,并建立一个完备的现代科层政府来履行其基本的政府职能,然后才能对它进行限制,否则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能造成治理的失败。现代官僚制把社会中的精英整合到行政决策结构,在这一过程,赋予了统治权力以某种合法性,使国家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中得以稳固。这种“行政吸纳政治”[19]的体制更多地强调秩序而非民主,强调专家治国而非大众参与,强调治理而非政体类型,国家的实质不发生根本变化,保证了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需要的秩序。
二、社会生长与国家构建:社团组织的发展
社会生长(市民社会)是现代国家构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其它四个基本构件相比,社会生长不是国家本身的制度组成,而是国家构建过程的基本要素。[20]从世界范围的经验看,各国的社会发育程度优劣都对现代国家构建起到了支撑或阻碍的作用。
为了更加确切地透视社会生长的真实状况,将各种社团性组织纳入研究视野当中,本文更多地用社会资本[21]的视角来观察J市社团组,织的发展,并将“社团”定义为一种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中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团体的成员关系把分散的个体或紧或松地联系在一起。[22]在J市,这类广义概念的社团组织很多,既有传统的草根性组织、也有现代性的社会中介组织。
传统性的草根社团复兴和活跃主要得益于其深厚的社会基础。通过对J市地方社会历史的分析,这一区域有着悠久的海洋型商工文化、浓厚的家族传统和海外华侨资源。在传统时代,就普遍存在活跃的民间组织和组织网络,如兴修水利的联庄会、主管互助的义社、迎神的庙会。进入近代以来,各种政治社会文化组织先后出现在闽南的舞台上,错综复杂的格局为该地方社会留下不小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特别是这一区域的华侨和地方势力,都曾经借助于地方社会既有的以家族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初级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23]1949年后,这些民间组织退出乡村权力舞台,被带有政权性质的各种人民团体所取代,不可缺少的民间娱乐则由带有宣传意味的会演和类似的活动替代了,祭神活动则在破除迷信中似乎消亡。不过,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末,随着生产成为个人与家户的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实行,为传统社会关系的恢复提供了发展空间,促使非正式地方性制度的再现[24],加上原先中断的海外—乡土联系也被激活。一些沿着历史、社会、文化所塑造的地方性传统社会组织,如宗祠会、老人会、丁氏回族会、太原学会、虞舜协会、比干协会、妈祖会、道教协会、渔业协会、种粮协会、家族或海外基金会等被重新建立起来。[25]
当然,J市的社会生长更得益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1980年代后,以市场为导向的民营经济率先在J市崛起,原先以农业为特征的产业结构转化为以工业发展为特征,同时第三产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社会群体,由原先单一身份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工人、外出的销售员、农村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外贸业管理者、商业经纪人等,这些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随着1992年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新的政府—企业关系,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现代型社团组织快速发展,J市的民营企业主群体先后成立了玩具、纺织服装、烟酒食杂、机械五金、建材、皮业、摩托车工贸、机动车市场、鞋材、印刷、种植养殖、短裤、拖鞋、伞业、美容美发、石业共22个同业公会,会员总数1500多家,涵盖J市经济的主要行业[26]。这些社会团体依据市场规则,制订行规或公约,协调本行业事务,实行同行企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利益,提供社会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同行企业的保护和自律;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依据;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研究制定本行业产品标准,提出相应发展规划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就业培训人才等。
社会生长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其发育和强大得力于市场与国家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的多样化,而现代国家为社会生长提供了制度支持。政府作为公会和协会的后盾,逐步赋予其相应的职能,使公会和协会的工作较正常地开展,会员在法律上取得了平等地位,享有了政治社会的基本权利。
在中国的国家构建中,社会生长与之相互依存,互相参照,它有四个基本功能:第一,填补了国家治理机制所遗漏或无法达到的领域。尤其是一些新的、无法被纳入正式制度解决范围的问题。以J市管理福埔机动车市场为例,由于机动车报牌程序繁琐,漏洞甚多,因此,J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福埔机动车同业公会合作共同成立的机动车报牌中心,该中心成立于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形成了一条龙服务,使国家(或政府)能够借助社会的力量达成管理的目标。第二,充当了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的中介。把私人领域中形成的共识通过言论、行动转达给公共权力。以J市的安海玩具同业公会在1999年向政府申请“减税”事件为例,当时遇到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外贸出口形势十分严峻,安海玩具行业整体滑坡,同业公会属下的73家会员通过同业公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最终使政府同意将公会所属的会员企业税赋维持在上一年的水平。[27]第三,使国家的基础性力量增强。由于社团发展能够推动社会成员自发合作,志愿地而不需要外部强制地达成集体行动,避免国家偶遇动荡时所面临解体的风险,[28]因为社会生长使整个国家的“基础性力量增强”,使国家权力能够透过社团组织居中调控社会,并促使国家制定规则的空间和能力增大。[29]以J市为例,在二次创业期间,日益凸现的贫富分化和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曾一度影响了J市的社会和谐和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慈善总会协助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助困、助学、助老、助残等多项社会公益活动,有效应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问题。[30]第四,培育公民政治参与能力。不论传统型社团还是现代型社团,或者社团是否受到国家控制,其成员都可以在参与非政治组织的活动中慢慢学会妥协和宽容,生产着信任,培养组织和交流技巧,从而最终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能力,增强政治效能感。[31]如Verba,Schlozman和Brady所说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根源于基础性的非政治制度当中。”[32]
三、中国国家构建的目前情势:复线式状态与厘清误区
前面笔者以个案的方式描绘了中国现代国家在地方的构建和成长史,现在让笔者简要回溯一下现代国家构建的世界历史,其发端的地区为英国、法国、西班牙与瑞典等欧洲大陆国家,在四、五百年前,它们开始进入了能够合法垄断暴力并向人民征税的现代国家历程,逐渐形成了能够对广大领土行使主权的现代行政官僚体系,国家有能力提供秩序、安全、法律与财产权,并让现代性经济世界得以出现。
中国传统的国家体制是有一套训练有素的官僚系统构成,运作达二千年之久,但与已经实现了制度成熟化的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只有一个世纪的历史,其间充满着曲折,呈波浪型和复线式发展。清朝末年,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下,清政府才试图“变法自强”,通过立宪来建构现代国家体制,但由于清王朝很快解体,随后而来的民国一直处在内外动荡之中,国民政府能够有效进行国家政权建设的时间只有1928至1936年的短暂八年。1949年之后的三十年,国家的构建表现为统制主义(或全能主义)体制的形成。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主要成就是在近三十年间取得的。本文所描述的J市现代行政科层制的成长与社会生长的个案,即生动地展现国家构建的历程。[33]
然而,在笔者所截取的时段中,中国国家体制构建所处的国内国际背景错综复杂,国家构建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就国内背景而言,中国曾历经三十年时间的统制主义时期,计划国家政府太过强大,国家对经济过度干预。1978年后,中国的改革表现为由“国家崇拜”向“市场崇拜”的转变,缩小国家部门的规模因此成为大势所趋,并转而倚重先前受到忽视的市场或社会,学界和政界不少人主张建构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34]并在一部分省市进行了尝试。[35]就国际背景而言,二战后,各主要西方国家的行政职能空前膨胀,行政行为不但在传统领域的作用不断加强,还把这种作用扩充到许多新的领域,如调控国内国际贸易、管理国内国际金融、开发和利用资源、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同时,为了因应福利国家的建设,西方国家的行政职能作用还扩张到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部门,其体制的规模、功能与范围蒸蒸日上。大部分西欧国家与美国在二十世纪之初,国家部门占用的国内生产总值只略高于10%,但是到了1980年代却逼近50%。[36]在这种情况下,“撒切尔主义”和“里根主义”成为1980年代至1990年国际政治的一大特征,以反思韦伯式现代行政官僚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就是在这一时期推行起来的。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必须遏止国家部门的扩张,削减国家的体制规模,从而新古典经济学也声势大振,成为社会科学的主流。[37]在两种背景的叠加下,使得本来辛苦追求现代国家体制构建的中国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势,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变迁与政治转型急速发展,传统、现代、后现代、西方、东方、世界、本土的现象同时并起,这种复线式状态使得许多已经被提炼得很精致的理论显得无所适从,致使学术界在解释和研究中国问题时往往出现知识错位。例如,有关改革与市场化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理论界不少人有过这样的期待:即改革等于市场化——市场化等于改革。他们强调自发秩序的可能性与合理性,政府只要当甩手掌柜,就可以实现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小政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而当时的新闻媒体多有附和与渲染。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中,建立健全调节各种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涉及和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主要得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疏通和拓展一般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市场配置结构和分配结构的逐步调整,随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原则以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贯彻实行,使得计划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了,社会利益主体发生了较大幅度的重新分化和组合。由不同职业、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乃至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非正式组织的人们所构成的不同社会利益主体,虽然仍然有共同的根本利益,但他们各自具体的利益内涵、利益结构、利益诉求已经日趋个性化、多元化,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已经日趋复杂化、显性化,并一直处于不断变动、不断发展的状态中。
根据权威部门的研究结果,我国社会目前已经形成了10大社会阶层,它们各自的利益内涵、利益结构差异明显,每个阶层内部各群体、各个体实际获得利益的情况又有一定区别。从它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得以实现的情况来看,大体上又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强势阶层,即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他们占有或可支配的社会资源雄厚而多样,利益表达渠道宽广而通畅,利益诉求基本上都能够得到超额实现。
第二类是中势阶层,即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一般化,利益表达渠道基本通畅,自身利益的相当一些诉求能够得到实现或基本实现。
第三类是弱势阶层,即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他们除作为劳动力的自身资源以外,基本上不占有什么社会资源,利益表达渠道很少、很狭窄,其利益诉求的实现大都需要以强势阶层的明智、省悟和“良心发现”为前提,否则很难有实现之可能。
这种状况无疑是不正常的,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从制度上对社会各阶层占有社会资源的状况进行调配,朝着大体上比较合理和均衡的方向逐步过渡。特别是要致力于中势阶层特别是弱势阶层利益表达渠道的疏通和扩展,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第二,建立健全缩小、缓和、化解社会利益差别及矛盾的制度平台。
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于社会各主体之间难以避免地存在着的利益上的差别、矛盾和对立,一方面,是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对被认为是敌对势力的利益主体坚决地予以打击和镇压;另一方面,对于被认为是人民内部范畴的问题,则着重从思想政治上来认识和处理,实行“团结、批评、团结”的政策和方式,基本上没有从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调整的角度来考虑,更谈不上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制度平台和操作机制。而且,当时“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大家都比较穷,除政治上等级森严、利益差别悬殊之外,经济上的利益差别、利益矛盾并不十分明显。
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差别越来越显著,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化、显性化,相互之间的矛盾乃至冲突势不可免地越来越增加。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这些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
1、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特别是以非正常手段获得高收入者之间的矛盾;
2、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未脱贫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
3、农村居民特别是其中贫困者和城市居民特别是其中富裕者之间的矛盾;
4、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之间的矛盾;
5、进入城市和企业谋生的农民工和顾主之间的矛盾;
6、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7、市场竞争性行业从业者和垄断性行业从业者之间的矛盾;
8、一般社会成员和党政干部特别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腐败现象严重的党政干部之间的矛盾。
这些利益矛盾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但它们的存在,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或潜在或外现的威胁和障碍,必须尽力予以解决、化解和排除。
如果掉以轻心,很有可能使矛盾趋于严重和加剧,甚至有可能演化为对抗和冲突,干扰和危害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
解决这些矛盾的手段与方式多种多样,对不同性质矛盾解决的手段和方式自然也要有所区别,但是,注重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通过一定的制度平台和操作机制来解决这些矛盾,或者说为解决这些矛盾提供必需的制度条件,显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
[摘 要] 公共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可能造福人类,也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和公民自由。自从公共权力产生之后,人们一直在试图打造各种各样的缰绳驾御它,从早期的以德制权、以礼限权,到近代的以权制权和用“第三部门”力量制约公共权力,这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惨痛的教训。对中国人民来讲,制约公共权力的路还很长。
[关键词] 公共权力 道德 监督 社会中介力量
公共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是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高悬在每个人的脑门之上。英语中有这么一句话:The gover nrnent can do everything!意思是说:“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可以做任何事情”;或者译作“政府的公共权力可以面向任何人”。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而形成的。然而,权力本身具有极强扩张性,掌权者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限度为止,因此对权力的限制与制约成为实现宪政的基本要求。
一、权力的公共性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力量,而且是属于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力量,它区别于包括人的身体在内的一切自然力。因为,一切属于自然界的因素,它的力量就是它本身,它除了它自身之外,是不可能借用、占有和整合出一种超越自己自然能力的力量来的。而人则不同,人的身体等自然的存在物,往往成为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力量的承载体。而且,他所承载起的力量几乎是不可度量的。个人之所以会有这种能力,是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受到了社会制度的支持,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的代表,由他掌握的权力所显示出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制度所规范和鼓励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根据它所在的社会制度原则整合出的力量,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个体的力量的系统综合。
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尽管权力存在、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它在自己所适用的范围内是属于公共范畴的。也就是说,权力作为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其组织范围内是归属于整个组织的,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分享着这种权力。所以,权力必须是服务于整个组织的整体利益的,在组织成员之间利益要求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它应当在矛盾中发现其背后所包含着的那些具有共同性的利益。如果权力发挥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它不仅在组织成员个体的利益要求之间发现共同利益并加以维护之,而且会主动地促进共同利益的生成。同时,作为权力主动性的进一步延伸,它会在组织整体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从而在促进组织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组织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缔和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不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权力问题上的体现,因而是阶级社会中的根本矛盾。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阶级统治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社会公众的合理性。
近代社会,当启蒙思想家们揭开了权力的神秘面纱之后,权力的公共性被发现了。因而,关于权力问题上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对立成了政治学家们极力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近代社会关于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关于民主的呼唤、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等等,都是出于维护权力公共性的考虑。但公共权力被私人占有,被用于谋取私利的状况仅仅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中表现出了程度上的区别,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的来源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力关系格局中,发号施令和服从号令均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体现其意志为准则。因此,社会主义的权力运作和行使应该具有以往任何社会的权力所不可能有的群众基础和科学依据,使权力的公共性获得了制度保障。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存在着权力腐败的问题,这种腐败虽然不是以制度支持为特征的,而在表现方式上却与以往的制度条件下的情况一样,是一种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行为。
在我国,无论是领导者还是被领导者,与权力的公共性相一致的观念并未建立起来,人们习惯于用传统社会中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权力,习惯于按照传统社会中权力运行的方式来运用权力,习惯于用权力所代表的公共力量来增强或炫耀掌握权力的行政人员的力量,文化、教育、科技等等都套用行政级别就是最好的明证。在阶级社会,统治者把权力变成阶级统治的工具或组织压迫的力量的做法本身已经是对权力公共性质的背叛,沿着这一背叛的思路走下去,自然会逻辑地导向统治阶级中“掌握权力的个体”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结果。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的规定和制度上的设计,都彻底告别了权力私有的逻辑导向,但却无法根除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因此,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还需要有一场观念革命,需要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力公共性观念,以及贯穿着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让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的规范和约束。
二、以德制权
在人类早期的公共权力诞生过程中,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多数就是德才兼备的人:首先他必须是孔武有力的,这样才能率领他的部族与恶劣的自然环境搏斗,维持部族的生存和繁衍;其次,他必须是道德高尚的,在部族任何一个成员没有吃饱的情况下他不能进食,在部族任何一个成员没有一个合适的居所的情况下他不能安寝。到了人类有文字后,人们对道德与权力的关系认识的更清晰:“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礼记·中庸》)”;“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礼记·中庸》)天之所以成为崇拜的对象,是因为有德;君主若要与天地共享人们的尊敬,就必须以自己的德行明昭天下,方可得到人们衷心的拥戴。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及其思想家总是极力倡导以德来约束权力,并试图建立起道德信仰,以求唤醒当权者的知耻之心,并促使他们在对身后名誉的追求中实现人格的升华,从而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能够主动地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
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但是掌握权力的人是极少的一部分人。这些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貌不仅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而且直接对社会大众起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也就是说官德和官风影响和引导着民德和民风。孔子在:《论语·颜渊篇》中讲:“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又在《论语·子路篇》中说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论语·为政篇》中讲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事实上,从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的治乱更替中,我们能够发现,哪个朝代的官德淳厚、官风清廉,那个朝代的民风就淳朴、社会就安宁,风气就开化,经济发展的就比较快,社会进步也比较快。相反,“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国语·齐语篇》)”;“桀以奢亡,纣以淫败。(《国语·齐语篇》)”这说明,官德官风是国家兴衰的根本原因,统治者的道德是赢得民心和民意的重要法码,对统治的稳固和国家的治乱兴衰有着直接的影响。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是我国有数千年的特有的社会现象,其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俾”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而成为治国者重要的统治手段。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相一致,礼法结合,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在数千年简单落后的农业社会中,这种礼法结合的治理方式确实有效地推动着社会的运转。然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过于依赖礼与德,使得行政机构简单粗糙和行政技术落后,使之在形态上只能是“人治”,未能培育出现代技术理性精神,留下来令人痛恨的“官僚主义”、“官本位制”,至今贻害不能完全清除。
如此看来,在强大的并且不断得到强化的“官本位”意识面前,我们仅仅依靠软弱无力的道德教化想要约束脱去缰绳的权力野马,无异于缘木求鱼。过多的宣传“以德制权”、过分地鼓吹道德教化的功能,无异于助纣为虐。我们必须另辟蹊径,树立“主权在民”和“人性恶”的观念,总结和借鉴民主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权力分立的制度设计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三、以权制权
以权制权,严格地将,或者按照宪政的要求,是建立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人性恶”的认识基础上、是建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国家和社会分权,制定宪法赋予议事机构以立法权、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司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人民通过定期的公开选举行使国家权力。即通过三权分立(甚至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过渡时期,这还很难做到。下面要讲的是适应过渡期需要而设置的监督权。
1、以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
腐败,从本质上讲,就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主体,以公共权力为资本,背离公共利益目标,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简言之,就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以有效的监督权力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运行,从源头上割断公共权力与私利之间的脐带。
【摘要】 笔者在对基层工会的实地调查中发现,许多企业中存在着人事部经理与工会主席身份合一的现象。本文运用社会学的角色理论对这一现象从角色定位、角色冲突、角色调适和角色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在揭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体制性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和打破这种局面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人事部经理;工会主席;身份合一;角色冲突
最近,我们对山东、福建两省的一些企业进行了关于“工会的社会责任”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了国有改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竟存在这样一种共生现象——企业的工会主席由人事部经理担任。在调查的八家企业中,除两家公有制企业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外,其余企业则均由人事部经理或主管人事的行政副总兼任工会主席。那么,人事部经理与工会主席二者角色应如何定位,为什么会存在这种身份合一的现象,这种现象对企业内部关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及其这种角色关系应如何规范?这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二者角色定位——不同质的角色特征
所谓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了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 。下面让我们从角色产生、角色职责、角色权利基础三个方面来分析工会主席和人事部经理的角色定位。
1、角色的产生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 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从产生机制来看,工会主席要经过职工或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其特征在于自下而上的选举。而人事部经理则是由总经理直接任命产生,代表资方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其特征在于自上而下的任命。
2、角色的职责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 的要求,工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人事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则是:代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考勤、考核、奖惩;对劳动者的职位和薪酬进行管理;代表企业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解聘或辞退;代表企业应对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等等。
3、角色的权利基础
工会主席的权责是由职工赋予的,与职工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他必须对职工利益负责,其工作出发点是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帮职工维权,从而实现职工的利益需求。而人事部经理的权责是由资产所有者赋予的,与资方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必须对企业利益负责,其工作出发点则是管理和监督职工的劳动,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挖掘劳动者的劳动潜力,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和利益需求。
二者角色冲突的原因分析
所谓角色冲突,是指在扮演角色的过程中,一个人同时担当的几种角色对个人的期待发生了矛盾,难以协调,从而使角色扮演者左右为难的现象 。作为人事部经理,他要对资产所有者负责,执行总经理的指示,完成企业交办的各种任务。但是对职工而言,工会主席的角色决定了他是职工权益的代言人,必须代表和反映职工的要求。当来自总经理的指令反映了职工的利益时,上下一致,人事部经理与工会主席的角色冲突就少一些。但是当总经理的要求与职工的期望有距离时、甚至相矛盾时,人事部经理与工会主席之间的角色冲突就在所难免了。那么作为人事部经理的工会主席或者作为工会主席的人事部经理就会左右为难,他要费尽心思地考虑如何去应付上述两种矛盾的要求。
这里有必要对人事部经理与工会主席身份合一造成角色冲突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既然人事部经理与工会主席合一的身份会制度性地造成角色冲突,那又为什么会在企业内部普遍存在人事部经理与工会主席由一人兼任的局面呢?
1、从角色定位来看,人事部经理和工会主席角色重合之处在于二者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目标存在某种共同点。双方的工作对象都是劳动者,双方的工作目标都是协调劳动关系。这就使人们误以为这两个角色可以由一个主体来承担。
2、从历史原因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个利益主体没有分化出来,国家通过对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包办掩盖了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虽然工会是群众组织,但企业的管理体制是党、政、工一体化的。于是工会很长时间以来的主要任务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生产、生活、教育,动员和组织职工配合企业发展生产。这造成工会没有独特的职责基础,也无法有效实现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定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实际是企业管理部门的配角,依附于企业行政开展工作,已经一定程度的扮演了管理者的角色。
内容摘要:“两委矛盾”是一个被国内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学者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原创概念,这个概念被研究者赋予了约定俗成的经验性涵义。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两委矛盾”是一个具有选择性偏见的简单化概念,由于受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这个概念不能准确、深刻地反映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如果离开了党支部独揽专权、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矛盾、宗族组织的影响以及农村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具体因素,“两委矛盾”就不具有实质性涵义。这一概念的简单使用导致人们对村民自治问题的诸多误解。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并不是天生的对立面,“两委关系”也存在协商合作的可能性。因此,在研究农村权力冲突时,学者应当谨慎使用“两委矛盾”这一概念,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矛盾”;选择性偏见;二元对立;方法论批评
A Methodological Criticism to the Research of “Two Committees Contradictions”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liangwei maodun )is a widespread initializationconcept in the field of village self-governance research.Many Chinese scholarsendow with this concept empirical implications by usage.Yet,on the view of methodology,we find that,’“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is a simplized concept with selectionbias;it can’t explain the real social political situations in rural China today.Under the background of village self-govern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s Branch of CPC and the Village Committee is not inherent opposites ;there havebe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deliberative corporations between the two organizations.In fact ,the concept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means many other things,so as clan struggles ,able-persons competitions ,under society ’s force involving,without so many dependable facts,the concept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
would mean nothing.Thus,we must give up this unscientific concept when studyingthe social-political relationship and public power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try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ituations of power struggle in rural China ,give anexact mechanism explanation as well as rational judgment.
Keywords:Villager Self-governance:“Two Committees Contradictions ”;SelectionBias;Binary Power Conflictions ;Methodological Criticism
最近10多年来,经过大量田野调查和实证分析,我国从事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学者已经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进展,不仅产生了一些有思想灵性的学术观点,而且形成了一些有本土特色的基本概念。1但是,由于一些研究者过分注重局部经验和个人体验,忽视了经验素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同时忽视了理论规范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致使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显得素材鲜活而观点欠深刻,概念生动而表述欠规范。尽管目前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成为非常热闹的“显学”,但是,高品味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对农村“两委矛盾”的研究即是这方面问题的典型例证。
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领域,“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是在研究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时形成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已经被研究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在众多学者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论述中,“两委矛盾”这个概念被赋予了三种典型的经验性涵义:(1)“两委矛盾”指农村党支部同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整体对抗;(2)它指的是两个组织之间主要人员的局部矛盾;(3)它又指的是两个组织中个别成员之间的个人冲突。狭义上,“两委矛盾”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广义上,它包含前述三种情况。2笔者作为国内长期从事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学者之一,也曾经在自己以往的研究中使用过“两委矛盾”这个概念,并且对国内学者赋予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表示了默认。但是,在本人最近的反思性研究中发现,对于“两委矛盾”这样一个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广泛使用的基本概念,其实几乎没有哪位学者对它进行过仔细的梳理。这个概念的随意指称和滥用导致对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分析与判断变得过于简单化,越来越让人感到缺乏准确性和解释力。
如果我们不能排除“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就无法摆脱长期以来中国国内存在的“党支部妨碍村委会的权力还是村委会妨碍党支部的权力”或者“村民自治妨碍党的领导还是党的领导妨碍村民自治”之类伪问题的纠缠与干扰。同时,也无法对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取得深入细致的理论认识。现在,到了有必要对这个概念从经验事实上进行类型化辨析和从理论上进行批判性梳理的时候。
一、选择性偏见与“两委矛盾”概念化过程中对经验事实的简单化
“两委矛盾”是一个从村民自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性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正式组织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者在使用“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时,总是以发生在特定村庄的经验事实作为基本依据来赋予这一概念经验性涵义的。然而,经验事实总是具体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的经验事实,本来应该使用不同的概念加以表述。但是,恰恰是这些复杂多样的经验事实,在概念化和寻求理论解释的过程中被研究者的选择性偏见简单化了。
那么,什么是选择性偏见?选择性偏见是一个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研究者在对特定社会现象发生的因果机制进行分析或解释时,由于研究者受到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某个相关因素而排除另外一些相关因素,因而造成对相关因素选择的人为偏差,造成研究者对经验事实的误解,进而导致对社会现象发生原因分析或解释的理论偏见。在社会现象的实证研究领域,由于选择性偏见的普遍存在,它已经成为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解释机制,以致造成人们对同一个特定社会现象发生原因的分析或解释多种多样,甚至众说纷纭、彼此对立。为了证明自己的分析或解释的合理性与正确性,各种观点不断寻找证据,追求自我完善,同其他观点进行辩难和交锋。这种状况既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魅力所在,同时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苦恼所在。
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克服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这不仅涉及到研究者的相关知识背景、具体的实证分析技巧和想象力,而且涉及到研究者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必须特别警惕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作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我们同样必须特别警惕选择性偏见的影响。遗憾的是,以往我们在这个问题的研究领域,很少有人注意到选择性偏见的影响,似是而非的概念、牵强附会的解释充斥其中。“两委矛盾”作为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具有原创性的概念,就是其中的一例。为了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细致的认识,在此,我们不妨引入各种不同类型的所谓“两委矛盾”的典型案例,对它们所表示的经验事实进行具体辨析,看看选择性偏见如何可能影响我们对事实真相的认识。
案例1:2000年12月,山东省栖霞市57名村委会主任因不满乡党委和村党支部的压制,向中央联名上书,宣布集体辞职。这57名村委会主任联名辞职的主要理由是,村党支部包揽一切,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村党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致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的权力得不到落实;村委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以后,党支部不依法向村委会转交村的公章账本,村党支部书记个人一手遮天;乡镇党委和政府随意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免职处分,或者恶意煽动村民对村委会主任进行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经常遭到乡镇干部或村党支部书记唆使的打手的殴打。2
[案例辨析]山东省栖霞市57名村委会主任联名辞职的理由表明,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确实面临着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谁是权力中心的问题,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村委会的管理中心地位存在冲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各自代表一方,谋求自己以及各自所代表的组织在农村的应有权力。由于村党支部有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后盾,借助行政权力的支持,在同村委会的权力斗争中占上风。由于村委会主任以及村委会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同村党支部抗衡,因此,他们只能选择逃避矛盾的方式——辞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在党支部实力强村委会实力弱,加上村民自治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与其说是“矛盾”关系,不如说是压制/被压制、排挤/被排挤关系。当然,这种压制和排挤并不是党支部这个组织对村委会这个组织天然的行为逻辑,而是党支部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认识偏差与素质不佳造成的。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党支部与村委会本来有协商合作与相互支持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片面强调“党的领导”而排斥村委会的权力,就会失去这种可能性。在一些地方,党支部大权独揽,村支书专横霸道,致使村委会形同虚设,村委会不能依法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而村委会依法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力并不是对党支部权力的挑战,也就谈不上构成“两委矛盾”。在这种情形下,道理应该在村委会一边,党支部压制民主、不按照村民自治法律规定办事的做法应当受到谴责,并且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作为研究者,如果将上述案例简单表述为“两委矛盾”,就会掉入选择性偏见的陷阱。
案例2:2001年6月14日晚,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村村委会主任彭自然在大街上遭到暗杀。经过立案侦察,结果表明,雇凶杀人者竟是该村党支部书记谢国维。村支书谢国维之所以要雇凶杀害村主任彭自然,主要原因就是,村支书谢国维害怕村主任彭自然掌权以后,自己的利益受损以及自己以往的腐败行径暴露出来。该村地处西安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地价逐年飙升,达到每亩地100多万元。长期以来,该村都是村支书谢国维一个人控制着村集体土地的转让以及村办集体企业。而令人费解的是,该村集体企业年年亏损,土地转让收入账目不清,村级财务管理疑团重重。彭自然是河北人,是“倒插门”到该村落户的“异姓外人”。尽管如此,他因为有文化,眼界开阔,善于经营,为人诚实正派,受到多数村民的尊敬。1999年,在实行村委会直选时,村民一致拥戴彭自然,将他选为村主任。而不得人心的村支书谢国维在选举中只得了5票。彭自然上任以后,主张大力改革村级集体企业管理制度,整治荒地。谢国维认为,彭自然的行为妨碍了自己的利益,对自己构成极大的威胁。早在彭自然当选村主任之初,谢国维就曾经指使人在彭的家门口安放自制炸弹以谋害彭自然,但是未成功。2001年6月14日晚,谢国维雇请西安某武馆教头及其弟子杀害了彭自然。3
[案例辨析]在我国农村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之前,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权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权由村党支部书记个人独揽。由于制度不健全,村务不公开,村集体经济年年亏损,土地转让金下落不明,而村党支部书记或者少数村干部则不可思议地迅速致富。“四个民主”实质性进入农村以后,作为旧制度既得利益者的村党支部书记们不甘心失去自己的利益,更担心自己过去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劣迹败露,往往要不惜一切代价保住自己的绝对权力地位。一旦他们在民主选举中失败,就会对新上台的改革者进行阻挠、刁难、破坏,甚至争个你死我活。利诱、恐吓、谋杀成为他们一步一步走向罪恶深渊的行为逻辑。当然,并非所有这一类情况中,总是村支书扮演反面角色,而村主任扮演正面角色,也有相反的事例。不管是哪种情况,腐败的一方对致力于改革的一方的阻挠、刁难、破坏也罢,利诱、恐吓、谋杀也罢,都不应被学者们说成“两委矛盾”。因为这一类问题往往是以村支书与村主任的个人矛盾为表现形式的,而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的整体冲突对抗。更何况,在这个矛盾的双方中,一方代表正义,一方代表邪恶,这样的问题,显然不能够用一个没有任何价值判断取向的概念“两委矛盾”加以轻描淡写,否则,我们就会混淆是与非、对与错、正义与邪恶的界线,就会产生选择性偏见。
案例3:1999年12月,广东省全面实施村民自治以后,在广州市近郊白云区红星村,党支部书记梁桂和村委会主任梁平围绕村集体经济管理权和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村党支部书记梁桂拒不向村委会交出村的公章账本,也不把村治安队、清洁队的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村委会主任梁平在依法争权失败以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宣布村党支部书记掌管的公章账本以及经济往来账号作废,村委会今后将不给听从村支书指挥的治安队和清洁队发工资,而另行雕刻公章,建立财务账号,组建一支服从自己指挥的保安队和环卫队。村党支部书记梁桂认为,村委会主任梁平身为共产党员,目无党的领导和组织纪律,于是召开村党支部大会,宣布开除梁平的党籍。为什么红星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如此尖锐?除了显而易见的权力与利益斗争之外,还有更为深层的家族矛盾背景。梁桂和梁平本来是同宗叔侄关系,其血缘关系还没有超出三代。梁平的父亲在世时,已经同堂兄弟梁桂结下很深的仇怨,这种仇怨一直影响到梁平这一代。两家人之间的明争暗斗始终没有平息过。但是,在红星村,梁桂这一家一直占上风,梁桂当了10多年的村支书,在村里非常威风。而在近10年的发展中,梁平也逐步成长为一个懂经营、会管理、人缘好的农村能人。红星村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梁平受到多数村民的支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按照农村人的看法,梁平这一家总算有了出头之日。由于梁家的叔侄矛盾,一个在改革开放中崛起的原本非常富裕的“红星”村变成一盘散沙,混乱不堪。红星村的内乱持续了将近两年之久,直到2001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进驻该村,对红星村进行整顿,才基本解决问题,红星村开始恢复平静,重新走上正轨。4
[案例辨析]“一山不容二虎”,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对精英关系或强者关系最普遍的世俗看法。在这类关系的处理上,传统中国智慧中似乎缺少妥协与合作的思想资源。当宗族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在农村依然存在的时候,上述逻辑依然会在乡村精英或者乡村能人之间起作用。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如果村支书、村主任都是具有一定实力、掌握一定资源的乡村能人,“一山不容二虎”的传统法则就会发生作用。红星村的问题,不仅受这一法则的影响,还受到宗族内部恩怨情仇、亲疏远近因素的影响。如果恩、情、亲、近因素突出,那么,它还能够制约“一山不容二虎”的法则,导向宗族内部的合作,巩固宗族社会的控制实力;如果仇、怨、疏、远因素突出,那么,“一山不容二虎”的法则就会恶魔般地发挥作用,导致村庄内部无休止的内讧与内耗,使村庄秩序难以得到安定。红星村村支书与村主任的矛盾与斗争,与其说是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两委矛盾”,不如说是宗族内部矛盾。村支书与村主任两种角色只不过是为他们的争斗增添了一种具有现代气息的面具,村治安队、清洁队和村集体企业为他们的争斗配备了丰富的现代情节。从本质上来看,红星村的所谓“两委矛盾”实际上是宗族社会内部由于恩怨情仇导致的个人矛盾,与村民自治、党的领导没有关系。梁桂不能代表党支部,尽管党支部成员都听他的;梁平也不能代表村委会,尽管他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忽视农村社会内部存在的宗族因素以及宗族组织内部的个人关系因素,单纯地使用“两委矛盾”表述红星村现象难免会有肤浅之嫌,也难免产生选择性偏见。
案例4:1999年12月,广东省潮州市霞村进行了村委会直选,由于该村陈姓家族人多势众,该家族一位成员当选为村委会主任。而该村党支部书记则是由一位在该村属于小姓的李某担任。过去,陈姓家族的成员因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违犯法律,受到村党支部的批评处分,他们一直对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怀恨在心。陈姓家族控制村委会权力以后,认为过去李姓家族成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时,对李姓家族成员包庇偏袒,对陈姓家族成员有许多不公正的对待,因此,应当找他们算账,为本家族成员撑腰出气。在村务管理上,村委会主任受到本宗族内部头面人物的挑唆,不听取村党支部的意见,经常无中生有,聚众滋事。在得势以后,他们对党支部成员开始报复泄愤。在村党支部召开会议时,陈姓家族成员以“监督党支部”、“政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冠冕堂皇的名义,包围会场,大声起哄,辱骂村党支部书记,甚至公开宣称要把村党支部赶出本村。陈姓家族还利用经济利诱、威胁逼迫等手段拉拢本村小姓氏家族,要他们归顺尊崇,随时听候调遣,同村党支部书记所属的李姓家族进行斗争。5
[案例辨析]在宗族势力影响比较明显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争很容易变成宗族势力的竞争。而在现代民主选举多数规则的支持下,大姓氏宗族在选举中具有先天性优势。要人们摈弃宗族观念,出以公心地进行选举,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选举同族人担任村主任是否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需要经过时间来清理和沉淀。在广东的潮汕地区农村,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还有相当大的影响。由于历史的原因,潮汕地区农村多为单一姓氏为主聚族而居的村庄,少数农村为多种姓氏杂居的村庄。在大姓氏宗族内部,人们按照房系确定亲疏远近关系,而小姓氏宗族为了防止大姓氏宗族的排挤和欺压,往往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因此,在潮汕地区农村,同宗姓氏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宗族内部凝聚力比较强,而不同宗族之间的不信任和排斥心理也比较明显,“同宗相依,异族相斥”是这个地区农村普遍流行的人际关系规则。在霞村,由于党支部书记属于小姓氏宗族的成员,而村主任属于大姓氏宗族的成员,村民自治在这里就被演变成了大姓氏宗族的自治,村主任只不过是宗族利益的代言人。受这一地区宗族关系规则的制约,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演变为宗族对立关系。在这里,所谓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两委矛盾”,实际上就是两个宗族之间的矛盾,党支部与村委会只不过是宗族斗争公开化、合法化的两样现代工具。在霞村党支部开会的时候,尽管陈姓家族成员高喊村民自治、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等口号,并且声称要把党支部赶出霞村,但是,这都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两委矛盾”。同红星村的案例相比,如果说红星村之乱是同一个宗族的内部斗争,那么,霞村之乱则是不同宗族之间的外部斗争。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础和前提。若没有环境信息披露和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若发布的信息不能确保公众周知,公众参与就是一句空话。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既有自身特色,又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普遍规律。了解信息公开的历史和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动和完善中国环境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信息的概念 信息民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民主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与参与信息权。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搜集、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因为政府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数量巨大,可以说政府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源。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民主的保障。 从政府本身的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愿意公开信息,法藏官府,秘不可知,保密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自由裁量的便利。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在于保密文化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说人民有权利获得政府信息。理由如下:第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和宪法的授权。因此,人民必须有一定的途径了解政府是否适当、完整地执行授权的目的;政府必须公开政府信息,接受授权者的监督。第二,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监督的重要性。第三,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政权行使应当是公开的。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被称为了解权。它首先是作为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在1945年率先使用了“了解权”一词。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肯特·库柏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了解权,并建议将了解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没有知情权,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知情权是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不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认知情权为一项普遍的民主和社会权利,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 (三)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1、信息公开的首要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是公众了解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支持;通过了了解政府信息,人们可以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 2、保障个人权利。公民个人很多权益的实现都必须首先了解政府的信息。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个人就不能获得有关信息,甚至对自己权利的状况,如有什么权利、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侵害的程度、是否有救济的途径等,都不了解。 3、促进经济增长。在信息时代,信息经济是经济的基础,而政府却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因此,实现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市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4、防止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使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治腐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北欧国家政府廉洁不能说与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关系。近年来,防止腐败成为有些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之一。 5、提高行政效率。从传统的政府保密文化的角度看,通常认为信息公开会增加行政负担,影响行政效率,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效率并不矛盾,相反适当地公开政府信息还有助于提供行政效率。 二、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概况 (一)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概况 瑞典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源地。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报刊以转载公文的自由。1949年瑞典国会通过了现行的《出版自由法》,1980年制定了《保密法》,1991年又制定了《表达自由法》作为对《出版自由法》的补充。瑞典《保密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详尽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在保密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瑞典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通过《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以及《保密法》加以确立,它们共同构成了瑞典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瑞典之后,芬兰、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也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律。北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普遍实行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02年5月,几乎全部东欧国家都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在西欧国家中,法国是1978年通过的《自由获得行政文件法》(Law on 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Administrative Document)。荷兰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Law on the Access to Official Information)。奥地利和爱尔兰分别于1986年和1997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在西欧国家中,英国是制定信息公开法比较晚的国家,2000年11月30日英国通过2000年《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国家。而且,可以说,在世界上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是美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尽管第一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但它奠定了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规定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除了1966年《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The Privacy Act)是《信息自由法》的重要补充。1976年的《阳光法案》(The Sunshine Act)是关于会议公开的法律,旨在允许公众参与有关的行政机关的会议。该法也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部分。 加拿大《获得信息法》是1982年制定的。加拿大公民或者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均可以根据该法获得联邦政府的纪录。 在非洲,南非于2000年制定《信息公开促进法》(Promotion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尼日利亚也于1999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韩国是亚洲国家中第一个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韩国的《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法》于1996年12月31日通过,1998年1月1日生效。继韩国之后,泰国于1997年制定了《官方信息法》。日本的《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是2001年生效的,它标志着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在亚洲国家中,印度、菲律宾以及印度尼西亚都在讨论制定信息公开法。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近50个国家建立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虽然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历史文化各有不同,但是各国都走过了一个从保密到公开的发展历程。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公民的自由与言论拓宽了不少空间,也给许多商家带来了无限的商机。然而,在一片利好的消息中也是泥沙俱下,诸多犯罪也搬到网上来,网络自身也催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使得人们有时无所适从。诸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大多还是将传统的侵权形式移植到网上来,这些运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可以解决,但是,一些仅仅是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却是传统的法律规则没有涉及,也无法解决,那么,我们该怎么办?
虚拟财产是什么玩意?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QQ号等等,我们称之为“虚拟财产”,这些所谓的财产却不是物质意义上的财产,也不同知识产权,它无状无形,以电脑数据形式存在,但却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玩家有时为获得某一套游戏装备,不惜花费数千、数万元钱购买。那么,它在法律上能被承认为财产吗?
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开先河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为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2002年1月,还在读大学的李宏晨,在学校旁边的网吧里买了一张《红月》点卡,成为一个网络游戏玩家。2003年初,他的主 ID(游戏中用户的账号)已达934级的高级别。然而,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突然发现自己一个 I D里的虚拟武器全部不见了,他立即给游戏公司的客户服务部打电话。2月19日,李宏晨得知自己的武器被转移到了另一个 I D上。他要求客服查封这个 I 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而承德市公安机关和北京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都是:“虚拟物品无法估价,我们无法就此立案”。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 I 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游戏公司次日发出公告称删除原因是“该 I D拥有大量复制装备”。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形下,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起诉了北极冰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升级他的游戏角色,给予经济、精神赔偿1万余元。但北极冰公司认为,虚拟装备没有价值,而且公司与玩家签订过“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的服务协议,况且公司已尽到了保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
但是,这只是个别的法院对于游戏装备有限度地承认,其他法院呢?对于其他类型的游戏装备是否承认呢?可能就不容乐观了。在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盗窃QQ号的案件,结果就有些出乎意料。
案件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 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杨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在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密码。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经查,两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对于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是以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提起的公诉,认为QQ号具有价值,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窃QQ号构成盗窃罪。然而,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法院认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两被告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看来,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意义,还是各说各的,是否可以将其纳入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特别是民法与刑法中的财物,还存在许多争议。据悉,早在2003年底,由业内起草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呈送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但是截至目前,包括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以及其账号内的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还是没有得到立法确实的保障。看来,要弄清“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玩意,并对其加以法律保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商家能否发行“虚拟货币”
与虚拟财产很相似的是虚拟货币,比如Q币、网易币等等,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也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络货币。
那么,这种虚拟货币是怎样产生的呢?现在为什么在网上会具有某些货币的功能呢?以最早出现的Q币为例,所谓Q币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通过银行、手机、固定电话,甚至在网吧、报亭就可以进行充值。1元人民币可以买1个Q币,用户可以通过Q币使用相关增值服务,用来购买腾讯公司通过网站、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的等值服务,比如说购买QQ秀商城中的商品,购买QQ家园商城中的商品,支付会员包月服务费用等等,也可以用来兑换游戏币在QQ游戏大厅中使用,但并非任何代币票券。然而,事实上,现在Q币已经超出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正在逐步成为网上的一种交易工具。
这种演变跟网络游戏有关,当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成为玩家的抢手货,于是出现了游戏中的装备的交易,无论是 “魔兽世界”的“魔兽币”,还是“剑侠情缘”的极品枪,通通可以买到。开始的几年中,由于电子支付还不发达,虚拟物品的交易一般都是“同城交易”。买卖双方同时到一个网吧,并排坐下,你给我人民币,在游戏里,我把虚拟货币或装备转让给你。后来,汇款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随着交易的频繁,玩家开始用人民币购买游戏点卡,然后用卡换取虚拟物品。但是,很快玩家们就发现点卡并不能彻底解决麻烦。于是,玩家们盯上了Q币,QQ的普及性和Q币的小面值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在各网络游戏之间流通的等价物,而在虚拟的世界中,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货币”的价值,该货币就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现在QQ使用人数有数千万,已经具有这个认同的基础。 Q币便开始具有了一般等价物性质,成为一种虚拟货币。
这种演变就给我们带来新法律问题,我们知道,货币是由政府发行的,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发行货币。如果虚拟货币充当了货币的功能,而这种虚拟货币充又是由商家随意发行,其总量也不受到限制,必然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周洪宇和王君清都提交了一份来自清华光华管理学院毕业生江赫吴的长达18页的报告,报告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世界的特殊客体,充当一般等价物,主要用于购买虚拟物品。玩家持有的虚拟货币主要是通过杀怪缴获的,即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不断“生产”出来,虚拟货币的“储量”是无限的。这与现实中的纸币不同——纸币必须由政府发行,不可能民间生产。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虚拟价值。可以看出,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总量没有上限,如果玩家不停地杀怪,就会有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因此,虚实交易——这不是只有法律研究者才能关心的单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这涉及到是否应该允许“代练”、“造币”?怎样应对虚拟货币现实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王君清代表呼吁,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委尽快启动网络游戏立法筹备工作,广邀各方面人士参与,通过调查研究、民意征集、专家讨论、立法听证等方式,对一些难点问题给出说法,为最终实现立法创造条件。
“虚拟人”有名誉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一个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毫无疑问,是享有名誉权的,任何人也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其名誉,然而,当一个自然人隐身于网络上,仅仅一个ID时,他还有名誉权吗?
2004年4月2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个关于“虚拟人”名誉权的案件。原告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 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2003 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恢复自己的名誉权、在国家级报刊及联众网络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联众的律师提出,虚拟的人物没有名誉权,本案原告并非合法诉讼人。联众对“豪门·玉儿”因炒分作弊将积分清零,针对的是ID号中的“豪门·玉儿”,并非针对张龄。网络的ID号有两个层次,一是注册人,二是使用人。从“豪门·玉儿”的炒分作弊事实看,有多个使用人。张龄在ID号注册的信息与“豪门·玉儿”不一致,原告的真实身份不是“豪门·玉儿”,所以也就不存在清零积分侵犯张龄名誉权的问题。2004年9月1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联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联众世界网络发表“致歉通告”,公开就“豪门·玉儿”被清零一事对“豪门·玉儿”致歉;为ID“豪门·玉儿”恢复积分9537分;向张龄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人民币,等等。
联众公司不服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龄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人物“豪门·玉儿”相对应,张龄有权提起诉讼,并且联众公司将“豪门·玉儿”积分清零这一行为属侵权行为,故联众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原审判决由联众公司向“豪门·玉儿”致歉不当,因已认定“豪门·玉儿”即张龄,且本案当事人是张龄,“豪门·玉儿”只是虚拟人物,故联众公司提出的不应向“豪门·玉儿”致歉的上诉请求有理,联众公司应向张龄致歉。
此案打响了维护“虚拟人”名誉权的第一枪。如此一个自然人以真实姓名上网,那么,其在网上遭遇侮辱、诽谤,理所当然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适用现实世界关于名誉侵权的规则,但是当他以一个ID 出现在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人”时,他还有没有名誉权,本案开创了司法保障“虚拟人”名誉权的先河,值得肯定。然而,有关“虚拟人”名誉权仍然与现实社会对于名誉权保护相关规则有着不同的地方,亟待立法进行完善!
传统婚姻遭遇“网婚”挑战
随着虚拟社会的兴起,在网上进行谈情说爱的现象越来越多,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恋人甚至夫妻的也不在少数,但其中最令年青人好奇的莫过于“网婚”了。
所为的“网婚”的程序非常简单,在各家开设“网婚”的网站里,只需要随便注册一个身份,你就可以进入一个虚拟社区,拥有一套住房,可以养花、做饭、工作。而在这个“虚拟城市”里,市政府、百货店、律师事务所等等也应有尽有,包括婚姻登记处。在BBS或者聊天室认识的网友,只要双方都满意,就可以申请“登记结婚”,然后在网上经过简单的确认程序双方即可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在一套房子里,可以装修房子、修整花园、饲养宠物,甚至可以生儿育女。如果双方或有一方不想维持婚姻关系了,同样,只需点点鼠标,申请离婚即可。近些年来,“网婚”的风靡出乎人的意料。2004年,有媒体调查数据称,国内参加“网婚”的网民约有10万人左右。而在2005年,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爱情公寓”创办仅一个月左右,目前的入住用户已达到10万人左右。其中住户以20岁至25岁的女性居多,最小的16岁。
也许,对于大多数未婚的少男少女来说,“网婚”只是一种新款游戏,有专家认为,升学、就业压力使部分青少年心理负荷过重,他们渴望逃避现实生活,并通过“网络同居”来找到心灵伴侣,释放情感,放松自己。不过,对于已婚的男女来说,“网婚”又意味着什么呢?其性质是什么,与传统的婚姻是什么关系,会不会对传统婚姻产生冲突呢?
去年,哈尔滨就出现全国首例因“网婚”引发的离婚诉讼。四年前,家住哈尔滨的林女士赶时髦也安装了一台电脑,并在小区内率先申请了宽带上网,一下班夫妻俩就一起在QQ上聊天,好不自在。后来,由于时间一长,她对聊天失去了兴趣。倒是她的丈夫张先生从此迷上了网络聊天,此后令她奇怪的是,丈夫每天上网的时间越来越长,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还很神秘,不和林女士说话,有时候还经常聊到半夜。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让她发现丈夫竟然在网上有了老婆,还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两人常为此争吵不停,无奈林女士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但丈夫没同意。林女士最终以丈夫涉嫌重婚罪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得到丈夫的精神赔偿费。她在诉状中称,其夫在网上结婚生子,这种“重婚”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其夫张先生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在网上无聊消遣而已,从来没有做过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登记原则,无论是“网恋”还是目前极为流行的“网婚”,显然都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没有重婚之嫌。据此,法院同意了林女士离婚的请求,却驳回了她要求丈夫支付“过错赔偿”的要求。
目前,对于“网婚”,网民、专家们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对未婚者而言,可将网婚当作试婚,以此积累经验,为将来做准备。而对于已婚者,至少也可以用来解闷或学习别人的持家之道等等。也有人认为,目前人们热衷的网上虚拟婚姻游戏,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现实婚姻的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虚拟婚姻是弊大于利的。她认为把网婚当作一种娱乐消遣方式还可,但不可过分沉迷,珍惜家庭才是生活美满的本源。有专家从法律上分析“网婚”的性质后认为,按《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网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社会也没有任何意义,所以,网婚虽有悖社会道德,但根据现行法律,网婚也谈不上违法。
然而,网婚不仅仅是会损害夫妻的感情,更为重要的是网婚者往往会日久生情,节外生枝。对于现实婚姻充满着巨大风险性。有报道说,有些网上夫妻,已经熟悉到连对方穿什么颜色的内衣都了如指掌的地步,还经常毫无遮拦地说一些有关“性”方面的话题,超过了普通的男女关系。甚至,有的网婚者移居网下,变成了露水夫妻。看来,网婚不仅仅是网婚者有无涉嫌“重婚罪”那么简单,由“网婚”引发的许多现象是现行《婚姻法》无法进行规范的,需要加强调研,适时进行立法完善!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公民的自由与言论拓宽了不少空间,也给许多商家带来了无限的商机。然而,在一片利好的消息中也是泥沙俱下,诸多犯罪也搬到网上来,网络自身也催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使得人们有时无所适从。诸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大多还是将传统的侵权形式移植到网上来,这些运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可以解决,但是,一些仅仅是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却是传统的法律规则没有涉及,也无法解决,那么,我们该怎么办?
虚拟财产是什么玩意?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QQ号等等,我们称之为“虚拟财产”,这些所谓的财产却不是物质意义上的财产,也不同知识产权,它无状无形,以电脑数据形式存在,但却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玩家有时为获得某一套游戏装备,不惜花费数千、数万元钱购买。那么,它在法律上能被承认为财产吗?
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开先河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为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2002年1月,还在读大学的李宏晨,在学校旁边的网吧里买了一张《红月》点卡,成为一个网络游戏玩家。2003年初,他的主 ID(游戏中用户的账号)已达934级的高级别。然而,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突然发现自己一个 I D里的虚拟武器全部不见了,他立即给游戏公司的客户服务部打电话。2月19日,李宏晨得知自己的武器被转移到了另一个 I D上。他要求客服查封这个 I 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而承德市公安机关和北京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都是:“虚拟物品无法估价,我们无法就此立案”。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 I 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游戏公司次日发出公告称删除原因是“该 I D拥有大量复制装备”。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形下,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起诉了北极冰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升级他的游戏角色,给予经济、精神赔偿1万余元。但北极冰公司认为,虚拟装备没有价值,而且公司与玩家签订过“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的服务协议,况且公司已尽到了保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
但是,这只是个别的法院对于游戏装备有限度地承认,其他法院呢?对于其他类型的游戏装备是否承认呢?可能就不容乐观了。在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盗窃QQ号的案件,结果就有些出乎意料。
案件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 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杨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在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密码。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经查,两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对于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是以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提起的公诉,认为QQ号具有价值,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窃QQ号构成盗窃罪。然而,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法院认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两被告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看来,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意义,还是各说各的,是否可以将其纳入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特别是民法与刑法中的财物,还存在许多争议。据悉,早在2003年底,由业内起草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呈送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但是截至目前,包括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以及其账号内的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还是没有得到立法确实的保障。看来,要弄清“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玩意,并对其加以法律保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商家能否发行“虚拟货币”
与虚拟财产很相似的是虚拟货币,比如Q币、网易币等等,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也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络货币。
那么,这种虚拟货币是怎样产生的呢?现在为什么在网上会具有某些货币的功能呢?以最早出现的Q币为例,所谓Q币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通过银行、手机、固定电话,甚至在网吧、报亭就可以进行充值。1元人民币可以买1个Q币,用户可以通过Q币使用相关增值服务,用来购买腾讯公司通过网站、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的等值服务,比如说购买QQ秀商城中的商品,购买QQ家园商城中的商品,支付会员包月服务费用等等,也可以用来兑换游戏币在QQ游戏大厅中使用,但并非任何代币票券。然而,事实上,现在Q币已经超出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正在逐步成为网上的一种交易工具。
这种演变跟网络游戏有关,当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成为玩家的抢手货,于是出现了游戏中的装备的交易,无论是 “魔兽世界”的“魔兽币”,还是“剑侠情缘”的极品枪,通通可以买到。开始的几年中,由于电子支付还不发达,虚拟物品的交易一般都是“同城交易”。买卖双方同时到一个网吧,并排坐下,你给我人民币,在游戏里,我把虚拟货币或装备转让给你。后来,汇款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随着交易的频繁,玩家开始用人民币购买游戏点卡,然后用卡换取虚拟物品。但是,很快玩家们就发现点卡并不能彻底解决麻烦。于是,玩家们盯上了Q币,QQ的普及性和Q币的小面值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在各网络游戏之间流通的等价物,而在虚拟的世界中,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货币”的价值,该货币就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现在QQ使用人数有数千万,已经具有这个认同的基础。 Q币便开始具有了一般等价物性质,成为一种虚拟货币。
这种演变就给我们带来新法律问题,我们知道,货币是由政府发行的,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发行货币。如果虚拟货币充当了货币的功能,而这种虚拟货币充又是由商家随意发行,其总量也不受到限制,必然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周洪宇和王君清都提交了一份来自清华光华管理学院毕业生江赫吴的长达18页的报告,报告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世界的特殊客体,充当一般等价物,主要用于购买虚拟物品。玩家持有的虚拟货币主要是通过杀怪缴获的,即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不断“生产”出来,虚拟货币的“储量”是无限的。这与现实中的纸币不同——纸币必须由政府发行,不可能民间生产。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虚拟价值。可以看出,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总量没有上限,如果玩家不停地杀怪,就会有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因此,虚实交易——这不是只有法律研究者才能关心的单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这涉及到是否应该允许“代练”、“造币”?怎样应对虚拟货币现实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王君清代表呼吁,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委尽快启动网络游戏立法筹备工作,广邀各方面人士参与,通过调查研究、民意征集、专家讨论、立法听证等方式,对一些难点问题给出说法,为最终实现立法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