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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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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宪政社会中,刑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那么是依据宪法的原则还是宪法的规则?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我国1997 年刑法第3 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第4 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5 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能从宪法中找到其根源,包括直接作为宪法规范出现在宪法中和隐含在宪法的原则中。“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例,目前世界各国有三种立法模式:其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再另做规定,如日本;其二,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宪法对之没有规定,如德国;其三,罪刑法定原则既规定在宪法中,又规定在刑法中,如意大利。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采用了第二种方式。”[50] 法国人权宣言第8 条最早规定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 [51]这一原则通常以宪法权利规则的面目出现,其对刑法的规范与约束一目了然。那么,为什么许多国家的宪法要专门为刑事法律制定规则? 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约束和规范往往是一点多面的,如民法中的宪法依据往往也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中的权利平等原则、权利界限原则不仅规范民法,也规范几乎所有涉及权利的法律;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依赖民法实现,但行政法、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宪法中关于行政法的规定因为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往往同时成为一系列行政法的制定依据,而不为某一部行政法所专有。只有刑事法律受到宪法的特别青睐,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刑事法律的专门条款,这些条款只适用于刑事法律而不适用于其它部门法。从人权的角度看,在宪法的一系列权利规定中,刑事法律所涉及的人权内容是人权的底线,对这种底线的逾越将是对人权最严重的践踏,使人不成其为人。同时由于在刑事领域公权力特别强大,它们在阻止一般公民侵犯这些最基本人权时,很可能自己对基本人权也造成侵害,甚至是更严重的侵害。这种侵害不仅可能频率高,而且侵害的力度也可能特别重,他们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可能比私人之间的肢体伤害更野蛮残酷。因此宪法在其人权法案中以专门条款规范刑罚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设计,以保障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安全之权利。我国宪法中没有专门规定对抗刑事领域中之公权力的权利,多少是个遗憾,但宪法中没有相应的权利规则时,立法者应从宪法的更高原则中领会立宪者的意图,而不能对宪法基本原则中丰富的蕴涵置之不理,对宪法原则该运用时不运用、该发挥时不发挥,是立法者的不称职。如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显然直接源自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目前在我国宪法中找不到直接的对应条文,但仍可以从宪法中的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原则中推导出来。过去我们片面地将我国宪法第28 条当作我国刑法制定的唯一或主要依据, [52]将宪法中的某一条文作为刑法这样一个大法的立法依据往往是片面的,这样容易忽略宪法其它条文对刑法的指导作用,如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一系列规则规定,尤其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刑法的整体调控功能。把宪法第28 条作为刑法制定的唯一或主要依据,势必使刑法的整个倾向朝“打击犯罪”方面倾斜,认为刑法是“通过同犯罪作斗争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 [53]这样就把刑法仅仅看作是国家制裁犯罪人的工具,而没有强调刑法同时也是抵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的手段。“在刑法中,法治意味着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 和警察的权力范围应严格限定的观念的结合。”[54]宪法第28 条写在宪法“总纲”中,属于国家的政策性规定(宪法子原则) ,但这些政策性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保障人权) ,第28 条中“打击犯罪”的规定应当是为了保障人权,是在法治的大框架下的国家行为,而不是脱离宪法基本原则指导的孤立条文。

  刑法中的“分则”部分不仅应当贯彻宪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可能实现宪法某些规则的具体化,如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规则性规定,对严重侵犯这些公民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刑法中的这些具体罪名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宪法中厉行法治、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这些宪法规则的具体化。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规则的作用,并不排斥宪法的某一规则对某一个或某一些法律规则的产生具有更直接、更主要的作用,如我国宪法第37 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对于我国刑法第238 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第239 条规定的绑架罪、第240 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24 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5 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等,都有一种比其它宪法条文更直接的“依据”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一项宪法权利规则转化为民法权利规则时往往仍然是权利规则,而一项宪法权利规则转化为刑法规则后它往往成了义务规则;与宪法权利对应的主要是国家的责任,与民事权利对应的是另一个或另一些民事主体的义务,而与刑法规则对应的既有其他公民的权利,也有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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