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具体规则以及相关子原则有的源自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直接源自宪法,如民法中的身体权、健康权与宪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民法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与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所包括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等与宪法中的科研文艺创作权,民法中的财产权、继承权与宪法中的财产权、继承权等等,都有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像《继承法》这样的次级民事法律,其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互谅互让,团结互助,权力和义务一致) [35]也往往与宪法原则或规则有直接关系,如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原则直接源自宪法第13 条,[36]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直接源自宪法第48 条, [37]养老育幼的原则直接源自宪法第49 条, [38]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直接源自宪法第33 条和第51 条, [39]等等。民法规范与宪法中的公民权利规范十分相似,但同为权利规则,二者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民法中的权利所产生的义务是另一个或另一些权利主体的义务,而宪法中的权利所产生的义务主要是国家的义务,民法调整的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民法中的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而宪法调整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宪法中的权利对应的是国家的责任。
五、宪法与刑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如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人权制度和权力制度等,其中也有一些具体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如文官制度、选举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刑法是对所有这些制度的严重破坏行为的惩罚,其中既包括对破坏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行为的惩罚,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对破坏国家具体政治制度行为的惩罚,如“破坏选举罪”;也包括对破坏国家经济制度行为的惩罚,如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还包括对破坏国家文化制度行为的惩罚,如“侵犯知识产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等;亦有对侵犯各种公民权利行为的惩罚,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还有对破坏国家权力秩序行为的惩罚,如总统、总理、议员、法官等的渎职、叛国、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 ……所 有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只要严重到一定程度都可能构成犯罪。就涉及的“面”来说,刑法对宪法的三大内容——基本政策、公民权利、国家权力[40]中的前二者有全方位的涉及,甚至可以找到与这些宪法条文一一对应的刑法条文。但它对宪法所规范的核心内容——国家权力却较少涉及,毕竟总统、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犯罪的现象是较为罕见的,而一般公务员的公职行为由行政法规范,其违法行为由行政法处罚,其犯罪行为由刑法处罚,因此刑法对国家权力的介入更多地是与行政法中的权力主体有关,而不是与宪法中的权力主体有关,也正是这一点,成为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分水岭。虽然都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等制度方面的内容,但宪法重在对这些制度的宏观规划,是一种积极的建设,而刑法重在对破坏这些制度的具体惩罚,是一种消极的防御, [41]宪法主要关注国家权力框架的组织和协调,而刑法主要关注国家政策和公民权利的维护。宪法中的“罚则”不仅数量少,而且较为含糊,而刑法的主要内容就是“罚则”,不仅数量多,而且“罚得重”。鉴于这种具有严重破坏力的行为在社会中是极少数,因此刑法施行的对象被局限在一群相对狭小的人群范围内,但刑法对象的狭窄并不等于刑法的内容和范围也是狭窄的。
刑法把严重破坏各项宪法制度的行为分门别类,明确其要件,公示其罚则,意在告知人们自己行为的界限,同时也要求执行刑法的公权力要严格依法办事。如果说民法是告知人们能做什么,刑法则是告戒人们不能做什么,民法是对人们某些行为的肯定,刑法则是对人们某些行为的否定,民法的倡导鼓励作用与刑法的制裁威慑作用,一正一反,一唱一和,共同维系着社会的基本秩序。公民受刑法保护的权利一般都要通过公权力的运行才能实现,公权力的介入一般不以私人要求为前提(自诉案件除外) ,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以及证人的权利,都依赖于公权力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有保障。而公民的民事权利受侵犯时,公民虽然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相当多的民事权利可以不通过司法救济而自己实现(通过私人之间的契约、调解等途径) ,公权力可能介入,也可能不介入,是否介入主要不是取决于公权,而是取决于私人是否寻求公权救济。因此即便刑法的有些条款是保护私法关系的,它也比民法更多地受到宪法的监控(距离宪法更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