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版,第23 页。
[29]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版,第52 页。
[30]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69、71 页。
[31]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18 页。
[3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5~302 页。
[34]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版,第51 页。
[35]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71~75 页。
[36]《宪法》第13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7]《宪法》第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8]《宪法》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9]《宪法》第33 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0]虽然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基本政策”部分(如美国) ,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这一部分的内容。
[41]其实,就行政法涉及的“面”来说,它也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管理,对破坏这些制度的行为也要进行惩罚,只是在惩罚的程度上比刑法轻。
[42]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49 页。
[4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年修订版,第46、50 页。
[4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9 页。
[45]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515 页。
[46]德国法学家耶林语。转引自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 年版,第126 页。
[4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1 页。
[48]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5~26 页。
[4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 ,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83 页。
[50]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505 页。
[51]即:“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52]我国《宪法》第28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53]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 年版,第21 页。
[54][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36 页。
[55]立法机关执行宪法性法律的状况受到一定的监督,如议会中少数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选民的监督,但“制裁”却相对较少。应当指出的是违背宪法性法律的并不只有议会,还有其他国家机关,如总统、总理、宪法法院等,甚至还有公民(如违反《选举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