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视调查文体为表现手段、以探寻事实真相为基本内容、以做真正的调查性报道为追求目标,这就是《新闻调查》。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真相就是正在或一直被遮蔽的事实;有的真相被权力遮蔽,有的被利益遮蔽,有的被道德观念和偏见遮蔽,有的被我们狭窄的生活圈子和集体无意识遮蔽。如果仔细分析,这些真相呈现两种状态:一种是属于通常所说的内幕和黑幕,那就是被权力和利益遮蔽的真相;另一种是复杂事物的混沌状态,那是被道德观念和认识水平所遮蔽的真相。对第一种真相的调查,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一种反证,也就是说对假相的一种揭露,像《透视运城渗灌工程》、《楷模》、《绛县的经验》、《海灯神话》、《温岭黑帮真相》、《药品回扣内幕》、《南丹矿难内幕》等节目;而对第二种真相的调查,就是对已经存在事实的一种澄清,也就是反映事物存在的复杂状态,比如我们做过的《眼球丢失的背后》、《一村二主》、《死亡可以请求吗》、《婚礼后的诉讼》,有时,多义甚至无解正是事实存在的真实状态。⑴
要谈论调查性报道,就不得不谈论深度报道。因为调查性报道是深度报道的表现形式之一。《新闻学大词典》给深度报道下的定义是:“运用解释、分析、预测等方法,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报道新闻的形式。”⑵
在明确了深度报道是什么以后,也应该明确调查性报道作为一种深度报道的形式又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在西方新闻界,习惯将调查性报道与揭露、曝光划等号,从西方学者对调查性报道的定义中可见一斑:
美国学者大卫·安德生和皮特·本杰明早在1975年就提出:调查性报道就是“报道那些被掩盖的信息……是一种对国家官员行为的调查,调查对象也包括腐化的政治家、政治组织、公司企业、慈善机构和外交机构以及经济领域中的欺骗活动。”
美国的另一位新闻学者罗伯特·格瑞斯认为:调查性报道“一般是报道某些人或某个组织企图掩盖的新闻。”
澳大利亚新闻学者皮特·戈拉博斯基和波尔·威尔森也认为调查性报道就是“揭露一种被某些人或组织故意掩盖的新闻”,而且这种报道“常聚焦于不义、丑闻和违法活动。”
《新闻日报》记者鲍伯·格林则说:“调查报道是对某人或某集团力图保密的问题的报道”,“报道的事实必须是你自己挖掘出来的”。
密苏里新闻学院《新闻写作教程》编写组的意见是:“调查性报道”指的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有分析性、更要花费时间的报道”,“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被隐藏起来的情况”。
在中国,也有对调查性报道的不同理解:
“调查性报道是以调查新闻事件产生的原因,展示新闻事件发展过程为主的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以展示为主,选题注重事件性、趣味性、揭密性,主要采用记者亲身调查的方式来完成对新闻事件的叙述。调查性报道更强调记者的主动参与。”⑶
调查性报道有别于其它新闻报道类型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调查目标明确,致力于揭示对受众有重要意义的事实的真相;第二,调查行动由媒体与记者独立完成,调查与收集材料是记者的原创行为。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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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当对一个事物(包括名词)难以下一个公认的概念时,换一个角度看,恰恰说明了这个事物是在发展的,所以,只要在新闻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具体介定调查性报道便可。例如,《新闻调查》从内容到形式一直在进行个性化的探索,努力做真正的调查性报道。经过六年的不断实验,《新闻调查》最终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节目表现形式:电视调查文体,所以需要强调的是: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调查性报道发展到今天,它的现状是怎样的,它的未来又是怎样的呢?
第一, 现在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调查性的报道就必然是揭露性的题材。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现象:从主观方面看是由于广大受众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认识能力有限造成的;从客观方面看则与当前的一些媒体有关,有些媒体在运用调查性报道时,几乎做的都是揭露性的题材,久而久之,就会给受众一个假象——调查性的报道就是揭露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