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 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是巩固合作医疗的有力保证。县、乡都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乡政府领导负责,卫生、农工、财政、金融、保险、审计等部门参加,共同承担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行政监督、经费筹集和管理工作。我省一些县、市积极创造条件为合作医疗管理队伍解决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为了不断完善有利于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不愿参加保健型(只报小病)合作医疗的个人不得享受大病风险医疗报销;对不愿缴纳费用的个人不得享受集体和政府提供的经费报销。在确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标准上也要体现出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优惠,以鼓励引导广大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要按照量入为出、分段核算的办法管理基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帐目公开、民主监督,严禁用于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以外的任何项目。要建立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合作医疗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订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帐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通过建立起以户为单位的基本医疗家庭帐户,使得以往普遍采用的小病大病都互助的做法,为小病在全家范围内自助,大病在全社会范围内互助共济。家庭帐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帐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我省一些试点单位的经验表明,这种模式可以解决长年困扰群众交费难的矛盾,通过缩小结算单位,不仅强化了农村居民的费用意识,提高了基本医疗服务的利用程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基层卫生组织的管理,使得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积累。
2.4 明确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方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必须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调查研究表明,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别是解决好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问题作为重点,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实行合作医疗,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又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发展目标,不断规范合作医疗的操作,使合作医疗的发展步入有序的运转轨道。我们认为,改革、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制度模式,使得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都能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合作医疗制度。我省的做法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先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逐步向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过渡;经济较发达和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农民合作医疗保险(保健—风险型合作医疗),并积极探索家庭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新型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