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不属于“是/否”型的问题,如果该国对问题中涉及的监管措施有着最为严格的规定,我们取“4”或“3”,反之,我们取“1”来指代最为松散的规定,中间值“3”或“2”表示温和的规定。
与BARTH等人(2002)一致,我们在构造以上有关银行监管变量时,采用了两种方法。首先,一个非常直观的方法是把有关变量包括的所有单个问题的答案赋值直接加总,但是这种问题与问题之间的相等权重假设可能受到置疑。于是我们引入了第二种变量构造法,即第一主因子法(FIRST PRINCIPAL COMPONENT METHOD)。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自动寻找变量之间的最优权重。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采用的是第一主因子法构造的银行监管变量。为了检验研究结果的稳定性,我们也使用了简单加总法构造的银行监管变量进行分析,发现主要结论完全一致。
(二)金融发展水平数据
在评价不同的监管维度以及不同的监管模式的影响时,我们引入了金融发展水平,而不是比较直观的银行发展水平作为考量标准。这是因为,LEVINE(2002)发现只有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稳定地正相关,而在单独的银行或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关系。
与LEVINE(2002)相同,我们引入三个变量来衡量金融发展水平。首先,FINAACTI,即金融业活动,用来衡量股票市场和银行业的总体活动能力。其次,FINASIZE,即金融业规模,用来衡量股票市场和银行业的总体规模。第三,FINAEFFI,即金融业效率,用来衡量股票市场和银行业的总体效率。
三、相关分析
总结我们的发现如下:首先,两种不同的国有银行比例GB95和GOVBANK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显著的正相关性,从而支持了我们在测量政府拥有银行的程度时可以交替使用以上两个变量。其次,国有银行比例(GB95)和宽维度的政府直接的事先监管显著正相关,说明国有银行受到政府事先的严格监管,例如设置严格的市场准人限制,以及规定非常单一的银行从业范围,这同BARTH等人 (2002)的发现相吻合。第三,国有银行比例(GOVBANK)与政府授权非政府机构监管银行的力度显著负相关,说明政府拥有银行妨碍了市场力量对银行的监督,这与BARTH等人(2002)的发现一致。第四,政府直接的事先监管与政府授权非政府机构监管银行的力度显著负相关,而与政府直接的事后监管显著正相关。我们还发现政府授权非政府机构监管银行的力度与政府直接的事后监管显著负相关。因此,政府倾向于同时进行较强或较弱的直接的事先和事后监管,而这些直接的监管措施限制了市场力量在监管银行中的作用。第五,政府直接监管的先决条件,以及政府直接的日常监管都与其他任何监管维度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第六,在全部三组有宽维度和窄维度不同定义的变量之间都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从而支持我们对它们的交替使用。最后,与BARTH等人 (2002)的发现一致,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涵盖范围同其他任何监管维度之间都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这可能说明有些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很科学,缺乏相应的市场力量进行监管,从而无法克服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银行经营动机的可能扭曲(DEMIRGTI-KUNT和KANE,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