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分别于1997和2001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我们把原始问卷涉及的12个方面的问题重新归纳,构造了四个宽维度的银行监管措施。第一维度是政府拥有银行的程度,“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把它列为一种特殊的监管安排。LaPorta等人(2002)深入研究了国有银行的分布、成因、以及对金融和及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二维度是政府直接监管银行的力度。根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我们可以进一步把它细分为四个子维度:1)直接监管的先决条件,即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灵活性;2)事先监管,即政府在银行开始营业前施加的监管措施;3)日常监管,即政府对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措施;4)事后监管,即政府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的监管。第三维度是政府授权非政府机构进行监管的力度,即市场力量参与银行监管的程度。“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第三个支柱就是市场化监管。Flannery(2001)给出了市场化监管的精确定义。第四维度是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涵盖范围。Garcia(1999)对此有个很好的理论综述。存款保险制度比较特殊,因为它有一些在银行设立时就需要满足的要求,而它往往在银行的日常经营或事后出现问题时发挥作用。因此,与第一维度的政府拥有银行程度相似,“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也把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列为一种特殊的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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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维划分尽管涵盖面广,但是可能忽略了一些特别重要或是理论上更为关注的特定监管措施。因此,参考BARTH等人(2002)的研究,我们还定义了三个窄维度的监管措施,包括直接监管的先决条件、事先监管和政府授权非政府机构进行监管的力度。在此我们简单定义有关变量如下:'P>
1.政府拥有银行的程度:我们引入两个互相替代的变量。
1)GB95:1995年给定国家中前10大银行的国有资产比例。
2)GOVBANK:给定国家中所有大股东是政府(50%以上的资产为政府所有)的银行资产的比例。
2.政府直接监管银行的力度:如上所述,我们把它细分为四个子维度。
1)PRECOND:宽维度的直接监管的先决条件,包括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PRECONDN:窄维度的直接监管的先决条件,仅包括监管机构的灵活性。
2)EXANTE:宽维度的事先监管,包括以下五方面的措施:
A)BUSISCOPE:对银行从业范围的限制;
B)ENTRY:银行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
C)OWNERSHIP:银行所有制结构的限制;
D)INITIALK:初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E)INVESTMENT:银行能否拥有非金融公司。
EXANTEN:窄维度的事先监管,仅包括BUSISCOPE和ENTRY。
3)ONGOING:日常监管,即政府对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A)OVERALLK:总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B)RISKMANA:风险管理要求;
C)CORRECTIVE:监管机构的及时纠错能力。
4)EXPOST:事后监管,即政府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的监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A)SANCTION:对银行管理人员的惩罚措施;
B)DECINSOL:监管机构中止银行经营和宣布银行破产的能力;
C)RESTRUC:监管机构重组银行的能力。
3.政府授权非政府机构监管银行的力度:宽维度(EMPOWERMENT)的定义包括以下五方面的措施:
1)ACCOUNTING:银行的会计准则;
2)SUBDEBT:是否允许银行资本金包括从属债务;
3)AUDITING:对外部审计的要求;
4)ACCURACY:信息公布的准确性;
5)DISCLOSURE:对公众的信息披露要求。
EMPOWERMENTN:窄维度的政府授权非政府机构进行监管的力度,仅包括ACCOUNTING。
4.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涵盖范围:简写为DIP。
有关变量赋值,我们的处理方法如下:由于问卷中的绝大多数问题的答案是属于“是/否”,如果
该国存在问卷特定问题所涉及的监管措施,我们给相应的变量赋“1”,反之赋“0”。对于剩下的五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