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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证券民事纠纷 股民如何状告银广夏?(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09 浏览:1 字体:【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证券律师方祥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仔细地介绍了“银广夏”的受损害股民起诉银广夏必须遵照的有关程序。他说,现在,投资者还是要耐心等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结论。一旦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虚假陈述之行为的确存在,并对其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股民的诉讼就有了事实依据,就可以行动起来,向法院起诉“银广夏”。他说,这是因虚假信息披露(假定证监会查处属实)而遭损失的股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

其次,方祥勇律师特别提醒受损害投资者注意诉讼时效。他解释说,根据《通知》,股民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广夏”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逾期则会丧失诉讼权。也就是说,受害人不要贻误时机,要在有效的时间内积极提起诉讼。

同时,受损害投资者还应注意诉讼形式。股民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形式来对“银广夏”提起诉讼,集团诉讼将“不宜”为法院所接受。

方祥勇律师解释说,所谓单独诉讼,就是指单个股民以自己为原告,对被告“银广夏”起诉;所谓共同诉讼,这里是指多个因“银广夏”虚假陈述(假定证监会查处属实)而遭损的股民,自愿联合向某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股民们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某个股民的诉讼行为经过其他股民的承认,就会对共同诉讼的其他股民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方祥勇律师说,如果某个股民同时起诉作出虚假陈述的多个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而这些机构又具有共同权利义务、且被告同意、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合并审理的,从被告的角度而言,这也是共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被告的诉讼行为若经过其他被告同意,同样对其他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集团诉讼,在此是指作为原告、受到银广夏虚假陈述(假定证监会查处属实)而遭损失的股民,在起诉时尚不确定具体人数,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股民在一定期限内到法院办理登记手续。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股民生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股民,在2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前述裁定、判决对其适用。根据《通知》,法院将“不宜”受理集团诉讼。

另外,方祥勇说,股民必须到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去提起一审诉讼。而根据《通知》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地域管辖原则,股民必须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去起诉。具体地,这里又分3种情况:第一种是,如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股民应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种是,如股民对自然人和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机构共同提起诉讼,则股民要到机构所在地的中院而不是自然人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第三种是,如果股民将多个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则股民可以选择被告中的任何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去起诉。如果股民追求案件的受理速度,也可以同时向多个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因为最先立案的法院即可管辖。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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