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局部性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锗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相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因此,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配置。理由很简单,法治的核心是人民通过理性的法律规范政府——人民的仆人,然而法律又是一纸规范,欲使仆人不能违法,唯有设计结构合理、科学的政府,使政府因其内部结构本身不能不依法办事。
首先,要厘清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夫系。从理论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得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党的意志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把党有哪些领导权,党如何行使领导权包括进去,把党权、党政关系纳人法治轨道,使党政(权)权能分开,而不仅仅是职能分开。
其次,要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功能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各个不同性质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界域,对权力进行一定程度量化,防止权力越界行使,越权无效因之成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在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前提下,应当进一步明晰各个不同性质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关系,扩大和落实权力机关的权力,现范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设立专门性的宪法监督机构及权威性的反贪机构,制定一部监督法,加强监督制约。再次,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应当考虑在加强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这一点可以在即将出台的《立法法》中反映出来,或者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来明确规范权力划分关系。针对监督乏力的现状,应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控制与约束,“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迸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其根本点在于使每一国家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时,都可以立即招致其他国家机关的强烈反应,使国家权力在法治中有效运作,确保人民利益的实现。
加强公民权利建设是民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公民参政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它反映了公民在政治系统中政治活动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政治参与往往成为衡量政治系统民主化程度的标尺,“元参与便无民主”。而“讼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集中公民的意志,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济国家机关相互监督之穷;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毛泽东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一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