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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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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国地方规划法规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两种模式,模式一是把城市规划转变成法律,模式二是在立法中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尚不具备改革的条件,应在模式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并应以确立实施性规划的法律地位、用法律手段赋予和限制规划部门的权力等为建设重点。

[关键词]城市规划;地方法规;模式

The Two patterns of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Urban Planning/Tang Liming,Pang Xiaomei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urban planning in various countries can be simply classified into two patterns.Pattern One is to turn the urban planning into laws and Pattern Two is to establish the legal status of planning in the legislation.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urban planning in most cities in China are not ready for reform yet.They should be subject to constant perfection on the basis of Pattern Two,with emphasis give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status of plan implementation,provision and limitation of the right of the planning departments through legal means,etc.

□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local rule of law,pattern

1、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建设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已经成为规划工作者的共识,而城市规划地域性强的特点使得地方城市规划法规日益受到重视。很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进行了剖析,一些城市也对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做出了大胆的尝试,为我国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改革积累了有益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笔者从城市规划与地方法规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国外发达地区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总结出两种典型的模式,希望对我国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有所启示。

  各国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在形式上都有些差别,为了方便研究,笔者把它们简单地划分成两类,分别称之为模式一和模式二。属于模式一的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直接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属于模式二的英国、法国等国则在城市规划法规中严格规定了各种城市规划的法律效力。

2、模式一:把规划转变成法律

  北美国家的城市多半采用模式一,它们的地方规划法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区划法(Zoning 0rdinances)、正式地图规则(0fficial map 0rdinances)、土地细分规则(Subdivision Regulations)、建造规程(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Codes)、建筑的管制(Architectural Controls)、健康卫生规程(Health and Sanitation Codes)等。这些法规都有其特别用途,都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工具,其中以前三项较为重要。区划法控制了土地分区和对建筑物的使用;正式地图规则将建筑限制在道路红线以外;土地细分规则控制了空地的发展。

  区划法是这种模式的法规体系的核心,经过不断发展,现在美国的区划法已变得更详细、更灵活,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欧洲国家的一些城市也采用了区划法。在这个模式的讨论中笔者以美国的区划法为例。

  区划法发展到现代,在美国的影响已无以复加,许多公众只知有区划而不知有规划,以为区划就是规划。事实上,美国的规划体制分三级,即综合规划、用地区划法、基地或总平面详细规划。用地区划法建立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把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内容纳入法规,并随综合规划的修订而修订。一般情况下,区划法规是由规划师或规划咨询部门来编制的,当地方的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其予以采纳之后,这些文件就获得了法律效力。

  区划法是根据规划制定的法规。作为法规,它被要求具有稳定性;依据规划,它被要求具有灵活性。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区划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不断的实践中,美国摸索出一些应对方法,如设立鼓励性建筑区、集群建设区、特殊功能区等。以上这些新功能区加强了城市政府对建设的管制。为开发上述新功能区,开发者必须提交基地或总平面详细规划,经区划委员会专门讨论才可施行。这使规划与区划的结合更紧密,可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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