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老年人 安乐死 立法
尽管人们对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安乐死运动理解差异甚大,如最近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的“安乐死事件”再次搅得整个世界纷纷嚷嚷,但随着文明的迅猛进展,赞成安乐死越来越成为全球性最广泛的民间共识。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现代进步的文化思潮,安乐死的观念也被我国民众广泛接受,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邓颖超同志就曾称赞说:“安乐死是唯物主义的观点”。
在我国,安乐死个案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司法实践中,也有对帮助实施安乐死的人改判为无罪的判例。人们渴求安乐死法早日出台。但由于我国法学界、界对安乐死立法的诸多长期各执一端,争执不休,致使人们翘首以盼的安乐死立法迟迟难见端倪。笔者认为,本着积极慎重、大胆借鉴、小步快走、逐步完善的精神,遵循可操作的原则,安乐死立法的工作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至少有关老年安乐死的立法工作可以先行一步。
安乐死能否得以立法,关键看两点。一看是否有其社会群体的权利需要。这个群体的基数是巨大的、源源不断的;这个权利需要是客观真实的,甚至是经常发生且非常迫切的,同时也是不违反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德的。二看立法的可操作性。老年安乐死立法恰恰可以满足这两方面的条件。
一、老年人对安乐死普遍持肯定态度
仔细相关资料,不难发现在对安乐死的认可程度上呈现出几个趋向性特征:
一是,就全球范围而言,老龄化国家、老龄化城市或社区比非老龄化国家、非老龄化城市或社区的认知程度高,尤其是欧洲、日本、美国和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
二是,在我国,老年人群体比非老年人群体的认可程度高。笔者2004年3月对贵州省贵阳市的539人进行过调查,赞成安乐死的427人,占79 %,反对的71人,占13%,不表态的41人,占8%.赞成者中60周岁以上的133人,其中79人表示“如果本人患上晚期癌症等不治之症,痛苦不堪时,愿意实施安乐死”;反对者中60岁以上的有9人,不表态的7人。2003年,贵阳市老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0%,刚步入老龄化社会。被调查的老年人群体中89%的赞成安乐死,53%的表示自己可以接受安乐死,而非老年人群体中赞成的比例是75 %.
三是,知识分子群体比非知识分子群体的认可度高。据笔者2002年在北京中关村地区对127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各年龄段的人调查,赞同安乐死的101人,与其他统计资料相比较,其认知比例是较高的。
四是,在城镇生活的人(包括暂住户)比在生活的人的认知程度高。笔者尚未大量开展这方面对比资料的调查,但对在京的50多名进城农民工进行描述性提问时,如问“一个老干部患肝癌进入晚期,出现黄疸、肝腹水,呼吸饮食困难,常常昏睡,清醒后便撕心裂肺地叫喊胀啊、痛啊,大喊要医生赶快结束他痛苦不堪的生命。就这样每天反反复复熬了三个月,他才骨瘦如柴地离开人世。你认为医生该帮助他安乐死吗?”时,绝大多数农民工表示赞同。
五是,赞成者中依顺序排列前四位的是,老年人群体、在病痛折磨中死亡患者的亲属群体、医务人员群体和领导干部群体。这些群体的认可度超过75%以上,高出其他群体的认可程度。
这说明,全社会对安乐死立法还是有很大的认知群体基础的,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高认知率和高需求率对老年安乐死立法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老年安乐死的权利是要求解除死亡痛苦和选择死亡状态,而不是为解除病痛而自杀
安乐死(Euathanasia),其本义是“无痛苦(或安乐地、尊严地)死亡”(death without suffering),其本质是为解除痛苦授死者以安乐的行为,是解决人在不可逆转的濒死阶段,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问题。但相反观点认为,安乐死本质上是为使病人脱离不治之症的无痛致死行为,或称“仁慈杀人”、“医助自杀”行为,要解决的是从“痛生”向“乐死”的转化问题。这种观点引用医学上的“死亡”定义辩解说,只要还有一口气,这个人就是活人,就没有死亡,所以安乐死本质上是动机不坏的杀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