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其运行涉足了市场经济的多个领域,因而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直接或间接的与社会生活中各个利益群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因此恪守传统公司法营利性原则的理念,将公司只视为股东获取最大化利益的工具,公司只能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服务,在公司规模较小、大多数公司都为闭锁公司时是可行的。而今日公司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他们在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就业保障等外部性问题,已经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之取向,所以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之使然。
然而,在公司法环境下,缘于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模糊表述,公司的社会责任并未被给予明确的范围,而且是被当作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复合性义务来看待的。这样就使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标准模糊,又因为缺乏权利、义务的对等,很难调动起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这就促使我们选取另一个角度去看待公司的社会责任,以期积极引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之所以选取税法角度论述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因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是在传统公司法理论导致利益体系失衡的背景下提出的,因而其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保护,以纠正利益体系对股东权益的过度倾斜,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基于这一出发点,该理论只能是站在股东权利的对面为其设定义务性的规定。又因为局限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责任问题很难在公司法的范围内表述清楚,因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就难以确定。对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更是没有论及。我国宪法对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客观存在的,国家是社会责任的履行主体。从税法的角度看,公司已通过税收缴纳了享用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从事公共事业的费用,如再让其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必然有悖于等价交换的市场本性。因而在要求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时,也应当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协调并弥补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效果中的不完善之处、增进社会福利。因此,顺应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但有利于公司节税,实现纳税人利润最大化,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利用税收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既不违背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兼顾了又社会利益,而又不损害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选取税法角度论述公司的社会责任,只是提供一种方法解决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中的困惑,至于如何在税法中做出具体规定以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注释】
注释:
1、See Dr Saleem Sheikh,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aw and Practi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1996,p.24 转引自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 2002年10月版,第 7 页
2、See Dr Saleem Sheikh,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aw and Practi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1996,p.25 转引自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2002年10月版, 第 7 页
3、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6页
4、参见,王一红:《公司法功能业结构法社会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29页
5、 如:斯通(Stone)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模糊的字眼”,但他又认为,“正是缘于这种模糊性,才使得该词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弗陶(Votaw)也指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精妙的词汇。它有所指,然其意涵在不同人的心目中又并非总是一致。许多人仅将其与慈善捐赠等而视之,某些人则以为它也指社会良心,众多这一提法的热烈拥护者则把它视为‘正当性’的同义语,另有少数人将其看作一种信义义务——种赋予商人的比加予一般民众的行为标准要求更高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