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对广告服务的承诺涉及四个方面:
1.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
2.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允许外资控股;
3.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企业;
4.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发布广告或中国企业到境外发布广告,必须通过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公司代理。
广告业开放现状:
1.我国广告业呈半开放状态,目前仅允许外国广告企业的合作、合资的方式在境内从事广告经营服务,不允许独资和控股。
2.外商广告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基本上实行国民待遇。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展强劲。从全国情况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户均拥有广告从业人员25人,是其他类型的3倍;户均创广告营收1193万元,是其他类型的12倍。
我国广告管理的主导模式是行政管理。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行政审批制度来管理广告,较为强调事先的审批把关。其缺陷为:
1.现行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政策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其在我国受到的是“次国民待遇”,设立条件高于其他类型广告企业,审批程序采取中央审定批准,地方登记的复合审批制,该审批政策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2.广告行政管理主要定位在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两方面,定位存在偏差,长期以来偏重广告宣传行为的管理,不适应WTO开放的要求。
3.广告管理方法不科学,管理方单一,管理手段缺乏。
4.广告管理体系不完善,完善的体系应包括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广告法规管理,广告界的行业自律管理和由消费者组织所施行的社会管理,单一的行政监管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应对措施和建议从工商部门可从四个方面入手:
1.调整市场监管模式方面
(1)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规范广告市场竞争行为。(2)从强调管理向政策服务转变,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3)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政、司法管理并重转变,完善广告管理体系。
2.在淡化市场准入审批和管理方面
(1)取消传统广告经营许可所置制度,纳入并联审批体系,对从业人员坚持基本的从业资质;(2)争取国家工商局下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由复合审批制向单一审批制转变;(3)逐步取消企业跨境发布广告行为的限制;(4)将审度广告经营资格单项检查纳入企业并检范围。
3.完善法律法规方面
(1)根据广告服务承诺表确定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2)根据宪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广告发布标准;(3)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广告竞争规则;(4)根据国际和法原则制定广告法律规范冲突办法;(5)根据例外条款制定保护性规定。
4.在保护和促进广告业方面
(1)逐步放开广告审批领域,提供公平竞争平台;(2)鼓励优势广告企业做大做实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3)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
(摘自《现代广告》2000年第11期)
(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