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承包制的深远意义在于使农民逐步获得自由权和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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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起着矫正被扭曲的传统集体经济体制(即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作用,真正把所有权和经营权还给农民,使农民逐步获得自由权和平等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中国八亿农民的积极性。”为此,“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自发产生的。”从那以后,我国农村改革始终沿着这条主线前进,伴随着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获得和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农村人民公社原有经营管理体制逐渐被打破,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便迅速发展起来。刚开始的时候,大部分实行联产到组的责任制,随后又逐步发展到联产到人,再进一步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最后包干到户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生产责任制。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包产到户,农户承包的是土地上农作物的产量,并将承包的产量交给生产队,生产队给农民记相应的工分,超产部分由农户和生产队分成。这种承包经营形式,并没有改变生产队作为基本经营主体、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的性质,对农户来说,仅仅比以前多了超产分成的权利。包干到户,农户承包的是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的部分,剩下的全部是自己所有,即农民有了剩余控制权和支配权。在包干到户的情况下,除了土地法律上归集体所有外,其他生产要素基本上归农户所有,农户拥有个人财产权,这时,基本生产经营单位、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就由生产队转移到农户。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改革,而且是所有制结构的改革。'P>
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功,就在于通过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民开始拥有了一份可以自由支配并且得以谋生的财产,第一次真正具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的个人权利,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创造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下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页)今后不论社会主义具体经济模式如何变化,它所体现的个人权利平等与经济自由的最本质的经济关系是不应改变的,并应当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充分地显现出来。深化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经济最本质的关系,始终紧紧扣住促进个人权利平等和个人经济自由这一最根本主线来拓展。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承包制是解放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家庭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满足了农民群众对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的要求,其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堪称为农业经营最大制度绩效的好形式。作为一种制度载体,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无须外部监督,这是在我国多次农地制度变革中得以证实的。只有实行家庭承包制,才有可能把农户塑造成为市场主体,实现权、责、利的高度统一,农民长期被压抑的积极性才会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农产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才会迅速扩大;只有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有了独立支配个人劳动的权利,才有条件利用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差别,发展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就地或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被小平同志称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才有可能得到蓬勃发展,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才能加快;只有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才有机会积累起属于自己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发展私营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才会形成,市场经济便因此得到迅速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源地或初始增长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