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对默示推断的认定
法律直接规定的默示推定行为,散见于各类民商事法律之中,当事人的行为一旦符合默示行为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例如,某甲与某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等作了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房,并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因其它因素双方发生纠纷,出租人以承租人合同到期拒为搬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立即搬迁,并承担逾原合同租期的违约责任。根据原承租合同届满后,承租人继续承租,出租人接受租金的这种行为能够推定双方都有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确认承租人无逾期的违约事实存在,即使出租人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也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时间。
'P>
2、对法律无规定的推定默示的认定'P>
对于无法律规定的民事默示行为应当依照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精神,按照一般常理和惯例,逻辑推断作出合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八种合同条款,而实务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该条款中隐存默示性条款。所谓默示性条款,就是指合同中未予规定,当事人又未经明示合意,而是根据常理或习惯进行补漏,运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探寻出符合合同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按常理确认的默示行为
所谓常理,也就是在一定行业职业范围内,一般人应具有的常识性知识。例如,四川某县蔬菜公司接到北方某菜场要求代发10万公斤青芹菜的电报要约,要约中明确了标的、数量、价款、运输方式、履行地点等内容,但对青芹菜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多少冰予以冷藏未明示。蔬菜公司收到该要约后,按照要约内容向菜场发出青芹菜10万公斤,因青芹菜中所加冰的量不足,致使青芹菜变质,菜场拒付大部分货款,引起纠纷。诉讼中,蔬菜公司强调菜场的要约中并未对应加多少冰作出要求,因此不承担责任。而根据常理或惯例,作为专门从事蔬菜北运的专业公司,应非常明确蔬菜运输的常规要求,虽然菜场未对蔬菜应加多少冰予以明示,但可以根据从事该行业的人共知的常识及行业惯例,推定蔬菜公司对这一常理的默示。
(2)、按惯例确认的默示行为
惯例作法是人们在长期的民商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一些现实的交往方式或习惯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被视为规则。某行为有如何表示价值,当事人之间有特约者,依其特约,例如,暗号如无特约,依交易上之习惯⑦。如四川某县作为全国的蔬菜之乡,每年都有大量的蒜苔运销全国各地,按传统的收获方法,蒜苔的保鲜效果较差。90年代初,人们探索出了用“无破口”方式获取蒜苔,使保鲜效果较之以前的提高了许多,并被广大菜农固定下来。2001年,与四川某县蔬菜站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北方商家前往购蒜苔,因北方商家急需要货(蒜苔),某县蔬菜站除在本地组织货源外,又在邻县组织了部份货源,待该批蒜苔运至东北后,发现部分变质,其原因问题就出在邻县的蒜苔的采集系非“无破口”采集方式。此例中,虽然双方未对合同的采集方式作约定,但依据四川某县近10年的外销蒜苔的采集惯例以及质量标准的惯例,可以认定四川某县蔬菜站对合同标的物应是“无破口”采集方式的默示。
(二)对沉默默示行式的认定
沉默形式,又称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从表意人单纯的不作为推理确定其意思的表示形式。沉默,首先,是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的行为;其次,从其沉默不语的“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第三,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第四,是以消积的不作为表达某种意思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表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依沉默的默示。沉默一般不视为意思表示的方式,除非在特定情形,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方式,称“有表示效果的沉默” ⑧。例如,某甲与某乙一向有约定,在某甲向某乙发出要约后,某乙的沉默构成承诺,现某甲向某乙发出要约,某乙未予答复,这一沉默可构成意思表示的表达。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解释承认了在一定情形,意思表示可以采取默示方式,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沉默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