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情况,从卖方看又是另一种情况。[(9)]由于事件角色跟事件对应,事件角色又只能进入一种角色
类型,所以两个角色类型必须对应两个事件角色,要想使同一个参与者具有两个事件角色,也就必须把一个事
件分化为两个事件。
如果把“吃”分化为“吃[,1]”和“吃[,2]”两个事件,A、B角色的性质就可以单纯些;把“
吃”看成一个事件,A、B角色的性质就复杂些。若把这里的A、B角色分别命名为主语和宾语,那么结论就
是:把主语和宾语定义为事件角色类型时,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的性质就会单纯;不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
的性质就会复杂。
4.5 几个具体问题
这些结论已经阐明怎样用事件角色类型来定义主宾语概念。例如对于“台上坐着主席团”而言,如果考虑
到“主席团”的某些性质,愿意把它归入宾语,由于有“台上坐着椅子”这种句子,就只能说这是两种意义的
“坐”。两种意义之间有什么转换关系,那是另一问题。如果说这个“坐”跟“张三坐着椅子”中的“坐”是
同一种意义,由于“主席团”跟“张三”是同一种事件角色,就只能把“主席团”跟“张三”归为一类。限于
篇幅,这里不再详述具体的处理方法,只是顺便说明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在所谓“主格·宾格”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是主语;乃物动词带的那两个论
元是主语和宾语。在所谓作格(ergative)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的句法标记跟
及物动词的宾语的标记相同。在所谓active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的句法标记一部
分跟及物动词的宾语相同,一部分跟及物动词的主语相同,于是在汉语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能不能把某些不
及物动词句中的论元,例如“台上坐着主席团”中的“主席团”,归入宾语,让句子无主呢?看惯了主格·宾
格类型的语言,这样做可能不大顺眼。考虑到世界上的语言并不都是同一类型,如果从语法规则系统上看确有
必要,似乎也不必排斥。
第二,采用跟事件角色挂钩的主宾语概念时,如果主语概念只有一个,那么一个句子中的两个成分若所指
不同,就不可能都是主语。像“这棵树叶子大”这种由一元谓词构成的句子,不可能有两个事件角色,“这棵
树”和“叶子”所指不同,不可能都是主语。其实把这种句子中的“叶子”看成主语很有问题。因为“叶子”
在这里所指不明,不能成为表述的对象,也不能成为事件角色。单说“叶子大”,不知它是指全部叶子,还是
指某些叶子,不能构成一个具体的命题,它也就不是完整的句子,不能跟有主有谓的完整句混为一类。事实上
像“叶子大”这种组合的功能相当于无主动词组合,不同于典型的句子。[(10)]
第三,汉语中有些动词介于不及物动词与及物动词之间,例如“张三折了一条胳膊”中的“折”。从形式
上看,“折”在这里带有两个论元,但事实上“折”本是不及物动词,跟“吃”等典型的及物动词不同。所以
不能省略“一条胳膊”,单说“张三折了”不能成立。“张三折了一条胳膊”跟上文的“这棵树叶子大”有相
同之处,“这棵树”跟“叶子”,“张三”跟“一条胳膊”都必须有领属关系。而且单说“一条胳膊折了”跟
“叶子大”差不多,都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这可以看作是一元谓词向二元谓词过渡的一种方式,即一元谓词
跟它的直接论元结合后,整个组合作为一个新的谓词跟原谓词的间接论元结合。[(11)]它们跟典型的二
元事件不同,在典型的二元事件“吃”中,必有吃者与被吃者双方;而在“大”或“折”这种事件中,本质上
只是某个东西大,某个东西折了。“这棵树”和“张三”是这整个事件的涉及方面,而不是独立的事件角色,
也就不是谓词的直接论元。所以这种事件不能说成“这棵树大”和“张三折了”,也不能说成“*这棵树我的
一棵树叶子大”和“*张三折了李四的一条胳膊”。若把它们归入二元谓词,就需要说明它们跟典型的二元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