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动词+B”和“B+A+动词”这两个造句方式可以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命A=吃者,B=被吃者,规
则说明
吃者+“吃”+被吃者
被吃者+吃者+“吃”可以表示同一个“吃”事件。而命A=打者,B=被打者,规则说明
打者+“打”+被打者
被打者+打者+“打”可以表示同一个“打”事件。
事实上这一番论证跟上文关于词类的论证本质相同。把由词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
型就决定了词的分类。把由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型就决定了事件角色的分类
。
4.3 主宾语和事件角色类型
除去时间、处所等因素不考虑以外,组成一个事件的参与者最少是一个,也可以有两个或三个。这就是说
,即使不考虑更复杂的情况,事件角色类型也至少要有A、B、C三种。这也表明,若用主语、直接宾语、间
接宾语这些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不同角色类型,这已是对事件角色类型的最大限度的概括。
事件角色对应着事件的参与者,所以是语义概念。但这里所说的事件角色类型是根据表示事件参与者的句
子成分在造句时的活动方式确定的,它们不是纯粹的语义概念。它们跟汉语界所讲的施受关系不同,所以尽管
不看句子仅仅看事件就能判断哪个事件角色是施事,哪个事件角色是受事,而一个事件角色进入A、B、C等
角色的哪一类,却要看代表它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时的表现属于哪一个类型才能决定。
上文已经论证了语法规则系统中必须包括的反映事件角色的规则,否则句子的形式就不能跟它的意义对应
。西方语法中的主宾语概念一般地讲是反映事件角色的。[(8)]“It is raining”等例子不仅极为个别
,而且究竟能不能说是真正的反例也还需要证明,所以不足以否定主宾语反映事件角色的结论。如果我们想让
主宾语概念跟事件角色无关,那就必须建立另外的造句规则陈述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说明
在“甲吃乙”这个事件中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更无法说明“甲吃乙”跟“乙吃甲”不同--因为二者的差
异仅仅是甲和乙的事件角色不同。所以,不考虑事件角色而定义的主宾语实质上是另一种主宾语,它跟西方语
法中的主宾语不同,也完全不能取代反映事件角色的主宾语概念。
4.4 用事件角色类型定义主宾语
如果把主语、宾语跟上文所说的事件角色A、B、C类型结合起来,那么有两个事件角色的动词(即二元
动词)就可以考虑把一个角色归入主语,把另一个角色归入宾语。仍然用“吃”事件为例,“甲吃乙”在汉语
中就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需要考虑:“甲吃乙”,乙甲吃”,“甲吃”,“甲乙吃”,“乙吃”。
由于A、B、C等角色对应事件角色,所以对于同一个事件而言,一个角色只能进入其中的某一类,而不
能进入两类。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吃”事件中的吃者归入A类,被吃者归入B类,那么在由“吃”
组成的句子中有A类表现的成分就是吃者,而不是被吃者。如果我们发现在某些句子中有B类表现的成分是吃
者,我们就必须把这些句子跟上述句子分开。这时可以说有两个“吃”事件,在“吃[,1]”事件中,吃者
是A角色;在“吃[,2]”事件中,吃者是B角色。
例如,若规定动词前面的名词短语是A角色,后面的名词短语是B角色,那么
15) a 十个人吃一锅饭
b 一锅饭吃十个人
在15)a中“十个人”是A角色,在15)b中“十个人”是B角色。然而“十个人”始终是吃者。要想避免把第二句中的“十个人”当成“被吃者”,就必须把两个“吃”分开。否则我们就必须修改A、B角色的定义,允
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参与者在一个事件中只能有一种事件角色,它是吃者就不能是被吃者。但是,即使
事实上是同一个事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看,也可以把它看成两个事件。这时原来的一个角色就分成两个角
色,它们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例如Fillmore曾提到的贸易事件,本来是同一椿买卖,从买方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