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三类;语法关系,语义角色,语用角色。[(6)]一般认为三者有关系,但并不等同。然而迄今为止,既
没有证明三者彼此独立,也没有证明三者有什么明确的关系。特别是语法关系,论者只能说英语句子“It is
raining”中的主语“It”只有使句子完整化的语法作用,没有明确的语义和语用内容,却不能严格地证明
语法关系不是由语义角色和语用角色所衍生的概念。
如果我们只知道主语涉及三种因素,却不知道这三种因素之间的具体关系,也不知道这三种因素怎样配搭
起来构成主语概念,逻辑分析就无法进行。所以本文不能直接使用这些研究结果进行推理。定义G本身也不包
含关于主语和宾语的论断,所以为了推导主语和宾语的概念必须引入新的假设。
4.2 事件和事件角色类型
如果肯定主语和宾语是句子的成分类型的名称,那么在研究句子成分的种类之前,首先需要从句子的形式
和内容的关系方面研究句子的构成方式。
假定我们认为一个句子一般都对应着一个事件,那么分析句子就要分析事件的结构。事件都有发生的时间
和地点,如果不考虑这两个因素,那就可以说事件都是由一个或几个必要的参与者组成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在
事件中承担一个角色,这个角色可称为事件角色。例如“吃”这个事件有吃者和被吃者两个事件角色,“打”
这个事件有打者和被打者两个事件角色,“跑”这个事件有跑者一个事件角色。在用句子表述每个事件时,就
要用动词表示事件的名称,用其他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各个角色;相反,在理解一个句子时,动词告诉我们事
件的名称,一些句子成分告诉我们事件的各个角色。这表明,如果句子要表示一个事件,那么它的一些句子成
分必须表示事件的各个角色,造句规则也就必须说明事件的各个角色跟句子成分的对应关系。
如果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用汉语表达这个事件就可以说“甲吃乙”,但一般不能说“乙吃甲”。有时
候还可以说“乙甲吃”,或者简单地说“甲吃”。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说“甲乙吃”或“乙吃”。这些组合方
式都需要由造句规则给出。显然怎样鉴定事件角色与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是造句规则的必要任务。
着眼于此,最简单的办法是一一罗列标示。例如可以罗列几个描述“甲吃乙”事件的句子,逐一标明哪是
吃者,哪是被吃者;对“打”、“跪”等动词构成的句子也可以这样逐一列举和标示。然而这样做等于一个词
一个词地、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给出句子的构成方式,而不是用有普遍性的规则给出。既然事件角色跟句子中
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必须由造句规则给出,那么,如果确有造句规则其物,就必然有以下两个命题:
13) 在上述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的一些句子中,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有变形规则F
。一旦知道哪是吃者,哪是被吃者,就可以利用变形规则F生成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它们都能表示这
个事件。
14) 至少对绝大多数事件而言,如果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都能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那些句子
之间必然有同样的变形规则F。
这就是说,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必然有相当的普遍性,可以总结成适用于所有事件或绝多数事件的
造句法则。举例来说,如果对“吃”事件而言,用吃者和被吃者可以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
那么对于“打”事件而言,也应该可以用相同或相近的方式由打者和被打者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打乙”这个
事件。这等于说,虽然每一个事件都有自己的事件角色,不同的事件其事件角色一般互不相同,但是它们在造
句时必然有若干基本的组合方式。在这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互不相同的事件角色按其造句方式可以区分为几个
类型。[(7)]
在那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事件角色不能再用“吃者”、“被吃者”、“打者”、“被打者”这些具体名称
,必须使用能代表一类一类角色的通用名称。比如A角色,B角色,C角色,等等。例如我们可以说汉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