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词在句子中或者单独充当某种句子成分,或者与其他词组合起来充当某种句子成分这表明所谓用词造
句实际是用词造句子成分。
例如在规则把“鸟”和“飞”组成句子时,把规则的形式部分和意义部分写成一般形式就是:
(附图 [图])
规则左边输入的甲类词必须能进入主语范畴,乙类词必须能进入谓语范畴,才有可能通过规则生成句子。一个词W进入哪一类词决定于它能进入哪个句子成分范畴。打算使用这条规则,“猫”就不能进入乙类词,因为它不能作
8)i 它可以作什么句子成分
ii 它可以用什么方式作那些句子成分
如果在一个语法模型中说要根据词的语法特点分词类,或者要根据词的结合能力分词类,那么我们已经证
明,只要这些话在逻辑上站得住,在划分词类时所讲的词的语法特点或者结合能力就只能是8)i和ii,别
无他途。这无疑是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句子分解成若干片断,不能把那些片断之间的关系归纳为若干类型,那
就连造句规则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划分词类。这也就是说,在词类概念之前就存在的是句子和造句规则系统,
是它们决定了词类的存在和划分方式。它们之间的逻辑推演关系是
9)句子→造句规则系统→词类
3.3 所谓“兼类”和词的同一性
根据8)确定的两类词W[,1]和W[,2],如果它们没有重合的部分,当然应该分为两类。如果它
们有重合的部分W,W中的词既能作A成分,又能作B成分,而且它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0)i 作A成分和B成分意义相同
ii 作A成分和作B成分意义有所不同,但两种意义之间有转换关系,从它们作一种成分时的意义能推
出它们作另一种成分时的意义那么W[,1]和W[,2]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使合为一类(W[,1]+
W[,2]),也要注明其中有的词能作A成分,有的词能作B成分,有的词能作A、B两种成分。只有在W
占的比例很大,特别是接近W[,1]和W[,2]的100%时,把W[,1]和W[,2]合在一起才可
能比较方便。承认这个结论,也就否定了下列命题:
11)一个词如果意义不变,就可能把它归入一类,而不归入两类
事实上我们的结论是,一个词进入一类还是两类,要看它在8)i和ii两方面的表现是不是一类词的共
性,这是不能仅由几个词决定的--几个词的共性可以是划分小类的标准。如果汉语的形容词都能作谓语和状
语,那么它就可以是一类;如果仅有部分形容词能作状语,那就可以把用作状语的形容词归入副词,不必考虑
它们用作状语时意义有多大变化。[(4)]事实上,只把它们看作形容词,不肯一分为二,那么对于形容词
这一类词怎么讲呢?说它们都能作谓语和状语不是事实;说它们都只能作谓语、不能作状语也不是事实;说它
们都能作谓语、有的还可以作状语,等于没说。
我们的结论还对词的同一性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在语法中,把若干词形看作同一个词时,必须兼具下述两
个条件:
12)i 它们的意义相同;或者有符合普遍法则的转换关系,可以看作同一个意义之下的几个变体
ii 把它们归为一个词W后,W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在语言中有普遍性,可以说是一类词的共性
这就是说,在语法中讲词的同一性,要看(Ⅰ)它们的词形和词义;(Ⅱ)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
(Ⅲ)它们在意义和造句方面的表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这个结论排除了所谓“兼类”问题的困扰。即使根据词形和词义说W[,1]和W[,2]是同一个词,
只要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不适合看成同一类词,就可以分归两类。这时大可说它们在语法上是两个
词,而不是一个词。算起细账来,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两个分岔和说它是两个词,效果相同。[(5)]
4 句子的主语和宾语
4.1 主宾语的讨论基础
近年关于语言共性和类型学的研究对主语和宾语有较多报告,Comrie曾把构成主语概念的因素归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