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它第一次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重大村务的讨论决定权、日常村务的参与管理权、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的知情权交还给农民群众。
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亿万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伟大实践。因其顺应了时代潮流,适应了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所以迅速以磅礴之势席卷了中国农村大地,成为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并驾齐驱的农村改革三大成果之一。
我国在推进农村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系,构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代表制民主与基层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政治格局:
——民主选举更加规范。1998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新一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今年全国就有16个省份要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村委会三十余万个,涉及近四亿多选民。截至目前,已有江苏、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完成了这项工作。据统计,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省份,99%以上的村庄都选出了群众满意的村委会领导班子。各地群众参选热情高涨,参选率普遍在85%以上,有的地方高达90%以上。
——民主决策扎实有效。目前,全国8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重大村务基本上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初步改变了过去大事小情由少数几个村干部决定的状况。同时,决策的程序逐步完善,决策的内容逐步规范。
——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全国各地80%以上的村庄都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
——民主监督形式多样。各地近几年普遍重视了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监督工作,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如村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成立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实行村务质询制度,选举前开展审计或村干部离任时进行审计,规范村务公开,明确操作程序等。新疆吐鲁番地区有些村将村务在公开栏公布后,村民如有意见,可以写成书面材料贴在栏内,村委会要及时将答复意见张贴在村民意见旁。当地村民把这种有问有答的村务公开栏亲切地称作“回音壁”。
村民自治活动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密不可分。村委会组织法1988年6月1日试行,1998年11月经修改后正式颁行。此后,各地纷纷依据这部法律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原已制定的又重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有的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办法。配套的地方立法速度之快,在我国历史上是少有的。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为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村民自治活动不仅使亿万中国农民欢欣鼓舞,也在全世界赢得了广泛赞誉。美国卡特中心代表团在现场观摩考察了大连金州区民主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后,这样评价:“选举组织得非常好。中国农民真的可以自由地选举自己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