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接近正义的政治体制或者说民主宪政体制和公民具有共享的价值观以及基于其上的共同正义感作为公民不服从运动必要条件,是因为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提出诉求的人才可以对结果抱有合理的预期。民主宪政体制在决策层面实行多数原则,同时具有表达不同意见的多种方式和畅通渠道,每一种真实的声音都能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根据多数原则作出的错误决策能够成为反省对象,从而有望纠正。更重要的是,民主宪政制度下,权力受到多种限制和多方制约,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公民权利可以因此而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如果诉求失败,他们要承受的惩罚是可以预知的,至少,制度保证了不会招致法外报复,更不至于被淹没在血泊之中。而在专制制度下或者权力失控、宪法被虚置的地方,不正义是常态;当人们要求纠正某种不正义时,以一连串新的不正义甚至罪行去掩盖不义和抵制人们的要求则是通则。所以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什么事情都是可能发生的。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发起公民不服从不仅不明智,而且因置参与者的安全于不顾,人们是有理由质疑其行动的道义性的。
作为一种体现道德理想的行动,同时从策略上讲又是组织起来的少数诉诸于政治多数正义感的方式,在具备制度前提的情况下,公民不服从行动的成败就取决于人们是否基本上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是否有基于这种接受的共同正义感。人们基本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其意义就如德沃尔金所指出的,纵然人们对事物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但共同的正义原则使差异不至于太深刻以至完全无法达成共识,甚至对持异议者构成危险。而基于接受共同正义原则的共同正义感是一笔巨大的集体财富,在纠正社会的种种不义上,这是一股真实有效的力量。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中,黑人民众以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去冲击种族隔离制度,用制造危机的尖锐方式把这一制度的罪恶摆在了全社会面前,使人们不能再回避。各阶层、各种族,尤其是许多白人受到强烈震撼,在良知和正义感驱使下加入了声援队伍。这场黑人为争取平等公民权而进行的斗争最终胜利了,种族隔离制度废除了。然而,在决策层面必须遵守多数原则的美国,如果没有在人口中占据绝大多数的白人的支持,这场斗争是不会以胜利告终的。但假如人们良知沉睡,共同正义感这笔集体财富已经荡然无存,即使多数裁决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仍然生效,正义感的匮乏却使人自私、冷漠,更难以有超越个人或集团私利的胸襟,多数原则只会导向多数暴政。
二.公民不服从所体现的法律精神
先前提到公民不服从行动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说违法出于对法律的忠诚似乎很矛盾,但如果考虑到西方人关于法律的传统信念,就不矛盾了。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是西方的传统信念,但法律与正义不可分离同样是西方传统信念,而且更为渊源长久。这一传统坚信“只有合乎正义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反过来说就是坚信“恶法非法”。对不正义法律的违反正是为了恢复受到恶法损害的法律精神。在提及法律与正义不可分这一传统信念的权威表述时,人们往往引述圣奥古斯丁或托马斯.阿奎那。其实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论证法律的权威时就对此作了堪称经典性的表述和阐释。他强调法律的无上权威,无论执政者和公民团体都不能侵犯法律。但法律之所以不可侵犯,在他看来,不仅因为法律是人们各自权利的相互保证,而且法律应促成“全邦人民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不具有保障人们相互间权利和不能促进正义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而不正义的法律是非法。③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无上权威的只能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这意味着,人间的实在法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实在法的有效性或权威性就取决于是否符合这更高的法。无论人们是用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来称呼这高于实在法并赋予实在法有效性的法,它们实际上是一些具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在西方传统上,它们不仅包括维系正常人类关系和秩序的基本道德原则,更有着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人权要求。任何法律如果在道义上是可疑的,无论是被怀疑带有欺骗性或是有侵犯人权的嫌疑,那么,它的有效性就成了问题。其中特别是人的权利对法律来说至关重要。对西方法律精神有很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法律引申自人的神圣权利。这一观念在康德那里几乎发挥到极致。在他看来,尊重人权是无条件的道德命令,一切政治都必须在权利面前屈膝,一切法律都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而且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道德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