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员方面,按所属部门不同,分别制定了各种包括健康和年金保险的互助会法。1948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互助会法》,统一了原先按政府部门分别实施的互助会制度,其被保险人还包括公立学校的教职员;1953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会法》;1954年颁布了《市町村职员互助会法》(1962年被《地方公务员互助会法》吸收);1958年制定了《农林渔团体职员互助会法》。
战前实施的、面向一般职工的厚生年金,在战后的恶性通货膨胀中,价值急跌,几乎成为毫无意义的制度。于是,《厚生年金法》在1954年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支付开始年龄为男子60岁、女子55岁;养老金由定额部分和工资比例部分组成,定额部分为2400日元,比例部分为月标准工资的5‰~20‰。修改后的给付水准十分低下, 引起职工的强烈不满,但是,在“日本经营者团体联合会”的强烈反对下(他们认为企业已有退职金制度,年金制度使企业承担了双重费用),给付最终维持在月标准工资40%的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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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1、 战后立法旨在重建社会保险制度,经过10年努力,形成了以养老、健康、失业、工伤为框架的社会保险体制,为实现全民保险打下了基础。其中健康保险包含职工医疗、家属医疗、疾病保险(病假工资)、生育保险等各种项目。2、构筑的社会保险体制,制度不统一。 其中的核心项目——养老和医疗保险,形成了条块分割的格局,体系非常庞大,管理及调整工作十分复杂;分别施行的各种给付,造成被保险人之间的不平等。这种局面的形成,既有立法传统上的因素,又有对统一性原则认识不足等其他原因,其影响深远,可以说至今仍未有根本性改观。3、 构建的社会保险体制,是以职工为中心的劳动保险。这符合社会保险发展一般规律,劳动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中的关键部分,只有职工中建立了稳固而全面的劳动保险制度,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P>
二、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制度的建立
如前所述,战后构建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劳动保险,职工以外的一般居民,除了任意参加的“国民健康保险”,缺少基本生活保障,而随着日本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将社会保险的安全网,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于1955年发表了“关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报告”,强烈敦促政府采取积极姿态推进医疗保险的社会化。于是,厚生省在1956年制定了“全国普及国民健康保险4 年规划”,提出到1960年底,实现国民皆保险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57年首先对《健康保险法》进行了调整,导入了初诊和住院费由个人部分负担的机制;明确了受给家属的范围;建立了医疗机构认定制(医院经审核、认定和年检,才能从事或继续从事健康保险业务)和健康保险医师登记制,以加强监督管理。此后,为了消除赤字,又提高了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增加了初诊和住院费的个人负担比例;规定医疗给付的上限;导入了部分药费个人负担的机制。
其次,1958年对《国民健康保险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将任意保险改为强制保险,要求未加入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全部参加。作为配套措施,修改法大幅度提高了保险待遇,将医疗给付由发生额的50%提高到70%,取消了医疗给付的期限,撤消了限制用药制度。这样,至1961年4月,日本实现了国民皆保险的目标。据1992年的统计,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职工家属)约7000万人;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近4000万人;再加上各种互助会的健康保险,几乎覆盖了全日本人口(注:[日]《社会保障年鉴》,东洋经济新报社1993年版。)。
第三,政府于1959年制定了《国民年金法》,规定未加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必须参加。最初的法案,缴费期限长,、给付水准低,引进社会的广泛批评。于是,政府修订了法案,将缴费年限确定为20年以上,并规定了两条原则:对于无缴费能力的低收入老人,实行福利年金制度;当生活水平及其他因素发生显著变动时,及时调整养老金给付。这样,国民年金实际上分为两大部分:不缴费的福利年金和缴费的国民年金。福利年金从1959年开始实施;而国民年金从1961年施行后,日本实现了国民皆年金的目标。据1993年统计,各种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6631万人,并有2587万人正在领取养老金;在有65岁老人的家庭中,领取养老金的家庭占96.7%(注:[日]《社会保障年鉴》,东洋经济新报社1993年版。),足见其覆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