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综合治理乏力,管理不规范
对性别选择技术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多部门的,除了卫生部门和个体行医外,计划生育部门也被赋予了重要职责。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强调出生人口数量的控制,忽视了对出生人口质量(包括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和健康婴儿)的关注。在宣传倡导、政策法规、管理评估和规范服务等方面都没有能够把握住“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的平衡,没有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放到应有的地位。尽管计划生育系统从主观上并没有参与到出生人口的性别选择中,但是实际上,在宣传教育上的偏向、政策法规上的漏洞、管理工作中的疏忽、技术服务上的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等,为性别偏好的人群提供了可乘之机,实现了她们生男不生女的愿望。为此,需要对计划生育系统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反思。
但是,对出生性别比升高因素的管理和治理决不是靠一二个部门就能实现的,它需要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治理。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办法。这项法律的出台为我国治理出生性别比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我国的B超检查和中止妊娠等技术服务。
在中国,能够提供B超检查和中止妊娠服务的医疗机构有计生服务网络、卫生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由于分别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很难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检查。有的医生在金钱利益的诱导下,无视国家法律、丧失职业道德,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中期妊娠。山东一位干部在一篇报告中指出:有的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不要任何手续,不经任何审核,不分计划内外,不经计生部门批准,无视法律规定,而根据孕妇个人要求,擅自为其进行流引产。他还指出,医药部门对米非司酮等流产药物的非限定性公开出售,为私自流引产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与可能。可见,问题不在于是否是归属同一个部门管理,而是在于法律意识淡漠,不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一些地方仍然是有令不止,法律形同一纸空文。
应该承认我国大多数医务人员并不是想有意对抗法律,除了法律意识淡漠外,技术操作的不规范、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高,客观上为前来做胎儿性别检查和大月份引产的人提供了方便。比如,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是,如何区别选择性别的(有意的)终止妊娠同因医学需要的(自然的)终止妊娠,在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除了对技术人员进行普法培训外,还应对他们进行有关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同时,还要对广大群众进行孕产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她们知道私自服用流产药物的危险性。又如,对可做性别鉴定和大月份引产的科室和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致使个别医务人员在没有任何约束和顾忌下私自进行操作。
随着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在全国的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包括孕产期保健的生殖健康服务,这就为计生卫生联手开展孕产期跟踪服务和管理提供了机会。充分发挥计生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广、接近群众的特点,同时发挥卫生部门技术力量强的优势,联合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减少意外妊娠和计划外怀孕,减少人工流引产,杜绝以性别选择为目的的人工流引产。
在分别分析人群、技术和系统这三要素后,我们感到这三要素在对出生性别比发生作用的同时,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在对出生性别比产生着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发展不平衡是这一时期的显然特点。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的不同步,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等,这些是造成经济相对落后、社会保障不健全、重男轻女意识浓厚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异常高的根本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