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性质与特点
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以无偿和强制的方式取得的一种收入。由于政府在税种的设计上可以对课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课征程度等税收要素进行不同的选择和搭配,因而使得税收的内容丰富多彩,税收制度也日趋复杂。政府收费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中的一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管理服务或事业服务时,以管理者或供应者的身份向被管理对象或服务的消费者收取的费用。税收与政府收费虽然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但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税机构的集中性。由于税收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的征收,因而课税权力只能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来享有。政府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这一权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税务征管机构来统一收税并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税务机构只是政府课税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所收取的税收是一种集中性的财政收入,是必须交入国库由政府进行统一安排的
公共资源,因此税收收入的多少与税务部门的利益是不相关的。
2.收税机制的无偿性。税收从其征收的过程来看完全是一种单方面的价值转移过程,纳税人的交纳是没有任何东西作为回报的。在决定向什么人课税;向什么东西课税和课多少税时,政府通常不用去考虑特定的纳税人在今后的公共支出中可能获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税是将公共服务的消费与费用的交纳相分离的。
3. 征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为税收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必然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政府征税的程度进行约束。因此政府征收的每一个税种都必须对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收程度以及征收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以形成规范化固定化的税法。这样,尽管各国的税制都很复杂,但其征收的程度却是十分明确和固定的,税收的征纳双方都是十分清楚的并且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其次,从政府收费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费主体的分散性。政府收费的主体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的依据是这些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这就使得政府收费的收取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如果在管理上又直接将其作为收费单位的支出补偿,则这类收入就会首先表现为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而与收费主体的利益直接相关,收费越多单位可支配的资金也越多。
2.收费机制的有偿性(交易性 ) 。政府向什么人收费,这主要同社会成员对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的需求相关。比如,当教育要收费时,则只有那些愿意接受教育的人会为此付费。这种以社会成员个人对政府服务需求选择为前提的收费,使收费带有很强的交易性和
有偿性。这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不同的,也是同税收将人们对公共品的消费和对公共品的付费相分离的收入——— 支出机制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它仍然直接与交费者的行为选择相关。比如,要想进入特许行业就要交纳特许费,违反了某种法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交纳罚款&。专项收费虽然将受益的时间与交费的时间相分离,但无论从付费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分担费用的程度来看都是直接与其今后的消费相联系的。因此,可以说政府收费更多地体现的是财政收入分担的受益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