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近期比较紧迫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完成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进度。二是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就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主体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银监会应尽快对与银行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四是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或并购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主体资格、审批程序、股权比例等做出明确规定,改变现行的个案审批的模式,提高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政策预期。
(三)根据监管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政策
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以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资源,以外国银行分行为主、法人机构为辅的外资金融机构布局应当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得到维持。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体现这一基本思路。一是要避免出台明显有利于法人机构的政策,以免为外资银行提供错误的政策信号。二是要注意控制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节奏,特别是不能轻易提前放开对人民币零售业务的限制。三是考虑制定适当的政策,对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业务给予一定的限制。对于整个银行体系而言,来自外资银行的冲击主要将体现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因此,在从客户、地域范围等方面对其加以限制的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对其规模加以限制。从监管实践看,现行法规中规定的8%这一“虚拟”人民币资本充足率只能起到审慎性作用,对限制其业务规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考虑其他可行的措施,例如将人民币同业借款与人民币负债总额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