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网上银行业务。目前,已有多家外资银行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各项相关限制政策的松动,网上银行业务有望在较大程度上弥补外资银行在营业网点方面的劣势。
5.金融衍生产品服务。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融合度的不断提高,中国企业在汇率、利率等方面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企业对于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避风险的需求也将随之提高。拥有丰富操作经验的外资银行有可能在这一市场中占得先机。
(三)细分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营销活动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外资银行在网点数量方面的差距很难有实质性的改观。同时,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也不会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这就决定了外资银行必然会通过市场细分等手段,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并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当外资银行这一战略得以实施后,将会对中资银行产生严重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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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快网点建设'P>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外资银行特别是重视在中国开展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逐渐形成了“以点为主,点面结合”的战略设想,加大了在网点方面的投入。在现行的“外资银行在监管当局前次批准设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提出增设分行申请”的政策约束下,外资银行的战略重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政策框架内尽可能设立更多的分行;二是在已经设立分行的城市设置同城支行;三是通过设置自动提款机等自助银行设施的方式,扩大银行业务的覆盖面。
(五)在各种可能的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谋求最大利益
根据现行法规,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可以采取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三种组织形式。对这三类机构的监管要求上的区别,为外资银行通过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考虑到设立合资银行会面临较高的协调沟通成本,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战略选择是从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独资银行中选取其一。虽然目前外国银行分行在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上均处于明显优势,但部分外资银行的确已经开始考虑将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组为一个中国法人,从而成为外国独资银行的可能性。
三、监管当局的应对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在完全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特别是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前,外资银行对中国整体银行体系的影响还难以完全显现,其业务发展战略也无法全面实施,但当所有限制完全取消后,外资银行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强烈的冲击。因此,从现在开始,监管当局就应当开始对监管体系和监管策略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设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已经正式形成,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共同承担金融监管职责。对外资银行,特别是花旗等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言,以上各个监管当局对其在华业务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整合各监管当局的资源,以便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这一课题的有效解决对于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经营行为以及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望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协调和沟通,在中央层面上,要在各监管当局之间建立联席会议等正式的协调沟通体制,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以保证在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时能够进行有效的协调。在地方层面上,要在监管当局的派出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并进行适当的制度设计,妥善处理好监管当局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问题。
(二)切实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监管当局的权力、责任及权力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要明确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责任;二是要在法律法规中对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机制和协调责任加以明确,降低协调成本;三是要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进行重新审查,对存在的冲突进行修订,保证政令统一;四是为建立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统一的监管法规体系做好立法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