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知识产权 平行进口 地域性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
一、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概述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平行进口(PMallelImpod),又称“灰色市场”(Gray Market)进口,也称作“真品输入”、“平行贸易”,是一个与垂直贸易相对应的概念。[1]垂直贸易是指按照垂直方向进行的商品经销活动,其销售方式是依此向本分支内下一层次的经销商供货,最后出售给消费者。而平行贸易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将产品投放市场后,获得产品的经销商向不同分支网络的商家或消费者转售商品。当分支网络是以不同国家划分时,这种转售就成为平行进口。或者,从理论角度讲,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2]例如,A国的经销商将直接从制造商处购买的某种产品再出口转售到B国,与B国直接从制造商处进口该产品的经销商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A国的经销商将产品再出口到B国的行为,与制造商自己将产品直接出口到B国的行为相比较,就是一种“平行进口”又如,的甲公司是美国某品牌化妆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商,该品牌化妆品同时也向香港地区出口,现中国的乙公司通过香港的进口商购得该种化妆品并转销到大陆。这样,中国大陆就形成了甲乙两公司同时经营该种化妆品的局面,而且乙公司售出的价格要低于甲公司的定价口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进口同品牌化妆品的行为即为“平行进口”;乙公司则为平行进口商,亦即第三者。
从平行进口的概念可以得知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渠道得到的商品。第二,从商品经销关系看,在进口国已经存在一个具有独家销售权的经销商,而市场上却出现了两个以上经销商同时进口经销同一商品,各家经销的商品是由同一个海外出口商制造或供应的,平行进口商所进行的实际是一种分销或转销行为。第三,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品牌“正宗商品”,而并非假货、冒牌货。第四,从价格上看,在进口国,同一商品由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经营价格较高,而进口转售的商品价格较低,容易占领市场。第五,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己受到法律保护。第六,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知识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二)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尤其是几个知识产权公约的签订,使得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便利的途径在很多国家取得保护,再加上国际贸易的繁荣,平行进口就越来越突出了。具体从角度,平行进口是经济利益驱动的产物,其产生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比国内同一商品的价格低许多。这种价格差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1)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劳动力成本的不同;2)不同国家消费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对商品的需求亦不同;3)汇率波动也会导致国际市场上相同商品的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4)生产商或销售商为获得最大利润有意识地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实行价格差别化策略。
2、平行进口商分销或转销的成本较低。平行进口商一般没有固定的销售场所、设施,不必为了开拓市场打开产品的销路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一般也不必为了维护商品信誉而提供优良的售前售后服务或技术培训,所以其销售成本低。
